IAD2 第二版 - 2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每期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並收取續約保險費後,本契
約得逐年持續有效。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職業為基礎,按續約生效當時主管機關所
核定本契約的費率計算,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契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
止。
第 六 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
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七 條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自騎乘機車
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六條約定給付「意外
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八十給付「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其
合計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騎
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六條約定辦理。
第 八 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 十 條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一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