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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網路投保騎士保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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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網路投保騎士保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06
年
01
月
20
日三品字第
00001
號函備查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本 保險為 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 E-mail) : 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駕駛
或乘坐(不包含推、牽引或身體完全脫離)機車或自行車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本契約所稱「機車」,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二輪或三輪之普通重型、大型重型、普
通輕型、小型輕型機車。
本契約所稱「自行車」,係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二輪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及電動自行車。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意外身故保險金」部分之保險費與「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
保險金」部分之保險費兩者總和。
本契約所稱「未滿期保險費」係指「意外身故保險金」部分之未滿期保險費與「騎乘機車或自
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部分之未滿期保險費兩者總和。
第 三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時,本公司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 四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104
年
10
月
21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113750
號函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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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
本
第 五 條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續約】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每期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並收取續約保險費後,本契
約得逐年持續有效。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職業為基礎,按續約生效當時主管機關所
核定本契約的費率計算,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契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
止。
第 六 條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
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七 條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自騎乘機車
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第六條約定給付「意外
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八十給付「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其
合計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騎
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為被保險人,其「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依第六條約定辦理。
第 八 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 十 條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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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第 十一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 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 十二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經過日數比例計算之保
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 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倘非因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經過日
數比例計算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 十四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意外身故保險金」部分之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意外身故保險金」部分之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
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
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
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意外身故保險金」部分之保險費與應收「意外身故保險金」
部分之保險費的比率折算「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
第 十五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 十六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
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按第六條至第七條約定先行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騎乘機
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
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 十七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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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 十 八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 十 九 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
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
歸其他受益人。
第 二十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 二 十 一 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 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三 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U&I 887(12-2016)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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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年繳保險費
3.5 4
4.5 5.9 8.3 10.2
三商美邦人壽網路投保騎士保傷害保險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三商美邦人壽
想問有三商美邦的業務嗎?我有20NAWL 20SDR 20NDDBR ADDRESS DHIR HSRSE 20ACRD 20CWPR (一單)還有 20NJHI (一單) 跟 20NSSI (一單)圖在下列可以幫我分析第單張有涵蓋後面兩單的功能嗎? 後面兩單需要退掉嗎?  謝謝謝謝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 回應 8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問題
二十年繳費金富泰終身保險(20ft)  有人有買過這種的嗎  保額30萬  是繳完20年之後  一次領回30萬  還是可以月月領慢慢回本?  因為是家人買的不太知道這張用途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員(高雄)
請問各位有認識或推薦的三商人壽業務員嗎?0800客服都打不進去,希望是高雄地區,並告知接洽方式,感謝。
· 回應 11
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 回應 5
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 回應 10
徵求台新(新光?)和三商美邦人壽業務
如題,因為想買這兩家的保險,但沒有認識業務員,所以到這裡徵求了
· 回應 13
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 回應 18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請問怎麼投保法商法國巴黎產物永保平安傷害保險
我想投保法商法國巴黎產物永保平安傷害保險 ,請問是需要找保險經紀人嗎?還是巴黎產物能直接投保呢?先謝謝各位回應
· 回應 5
10歲男童 三商AMRR保額三萬和全球人壽傷害保額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3萬,請問那一種保障比較好,三商DHIR保額1000和全球人壽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1000,這兩種哪一個理賠方案比較好?
以上選擇留其中一個。先感謝回答😊
· 回應 6
已經有新光、台灣人壽舊保單,要在補強防癌及實支實付醫療,目前希望用既有的舊約附加附約。目前有的保單有台灣人壽安心120(已經繳了10年)、新光人壽 97年投保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額(10百)、89年投保新長安終身壽險100萬、平安意外傷害附約、綜合保障附約、傷害住院日額附約、89年投保防癌健康終身保險50萬。若以安心120為主加愛滿溢的癌症附約、新光壽險為主加實支實付的附約ok嗎?或者有更好的選擇嗎?預算希望在2-2.5萬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
· 回應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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