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DDRT3 第 三 版 -2
、 高 速 鐵 路 之 動 力 車 輛 ) 、 火 車 、 公 路 汽 車 客 運 、 市 區 汽 車 客 運 , 且 符 合 第 五 項 約 定 之 「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
本 附 約 所 稱 「 空 中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以 乘 客 身 分 , 搭 乘 空 中 飛 行 器 且 飛 行 高 度 可 高
於 海 平 面 一 百 公 尺 之 空 中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且 符 合 第 五 項 約 定 之 「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
本 附 約 所 稱 「 電 梯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以 乘 客 身 分 搭 乘 電 梯 , 自 開 始 進 入 電 梯 車 箱 內
至 完 全 離 開 該 部 電 梯 車 箱 後 之 期 間 , 因 該 部 電 梯 車 箱 發 生 非 人 為 故 意 操 作 所 致 之 故 障 , 而 遭 受
之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前項所 稱 「 電 梯 」 係 指 已 有 張 貼 經 由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並 符 合 使 用 期 限 之 「 昇 降 設 備 使 用 許 可 證 」
, 並 且 設 計 為 載 運 人 員 之 箱 型 昇 降 電 梯 設 備 , 不 包 括 電 扶 梯 、 載 貨 專 用 電 梯 、 緊 急 用 電 梯 ( 消
防 專 用 ) 、 汽 車 專 用 昇 降 梯 、 礦 場 或 任 何 營 建 工 地 昇 降 梯 、 其 他 昇 降 器 具 設 備 及 未 經 完 工 驗 收
之 電 梯 。
本 附 約 所 稱 「 醫 院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
本 附 約 所 稱 「 醫 師 」 係 指 符 合 醫 療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規 範 , 以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 合 法 執 業 者 為 限 。
第 三 條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有 效 期 間 】
本 公 司 對 本 附 約 應 負 的 責 任 , 自 要 保 人 交 付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時 開 始 。
本 附 約 如 係 與 主 契 約 同 時 投 保 者 , 以 主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為 本 附 約 的 始 日 , 以 主 契 約 當 年 度
保 險 單 週 年 日 為 到 期 日 。
本 附 約 如 係 中 途 申 請 附 加 者 , 以 本 附 約 保 險 單 批 註 所 載 日 時 起 生 效 , 以 主 契 約 當 年 度 保 險 單 週
年 日 為 到 期 日 。
第 四 條 【 附 約 的 續 約 及 附 約 的 有 效 期 間 】
本 附 約 續 約 時 之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 於 每 期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時 ,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 並 收 取 續 約 保 險 費
後 , 本 附 約 得 逐 年 持 續 有 效 。
前 項 續 約 保 險 費 , 應 以 續 約 時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年 齡 、 職 業 為 基 礎 , 按 當 時 主 管 機 關 所 核 定 的 費
率 計 算 , 要 保 人 如 不 同 意 該 項 保 險 費 , 本 附 約 自 該 期 保 險 費 應 交 之 日 起 自 動 終 止 。
第 五 條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與 寬 限 期 間 保 險 事 故 之 處 理 】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及 續 保 保 險 費 , 應 照 本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或 續 保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 年 繳 或 半 年 繳 者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 本 附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但 應 由 保 險 金 內 扣 除 欠 繳 保 險 費 。
第 六 條 【 保 險 費 的 墊 繳 及 附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本 附 約 「 保 險 費 的 墊 繳 及 附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 僅 適 用 附 加 於 主 契 約 保 險 單 條 款 有 「 保 險 費 的 墊
繳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條 款 之 約 定 者 。 本 附 約 ( 含 附 加 條 款 ) 之 保 險 費 , 超 過 主 契 約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時 , 應 就 主 契 約 與 本 附 約 ( 含 附 加 條 款 ) 保 險 費 之 合 計 金 額 準 用 主 契 約 有 關 「 保 險 費
的 墊 繳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條 款 之 約 定 辦 理 。
第 七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符 合 第 八 條 、 第 十 條 、 第 十 二 條 、 第 十 四 條 、 第 十 六 條 、 第 十
八 條 或 第 二 十 條 者 , 本 公 司 依 各 條 款 之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
第 八 條 【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本 附 約 第 二 條 約 定 的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 自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發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以 內 死 亡 者 ,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 但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日 死 亡 者 , 受 益 人 若 能 證 明 被 保 險 人 之 死 亡 與 該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具 有 因 果 關 係 者 , 不 在 此 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