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DDRT1 第一版 -2
、高速鐵路之動力車輛)、火車、公路汽車客運、市區汽車客運,且符合第五項約定之「大眾
運輸工具」。
本附約所稱「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飛行器且飛行高度可高
於海平面一百公尺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且符合第五項約定之「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約所稱「電梯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電梯,自開始進入電梯車箱內
至完全離開該部電梯車箱後之期間,因該部電梯車箱發生非人為故意操作所致之故障,而遭受
之意外傷害事故。
前項所稱「電梯」係指已有張貼經由主管機關核發並符合使用期限之「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並且設計為載運人員之箱型昇降電梯設備,不包括電扶梯、載貨專用電梯、緊急用電梯(消
防專用)、汽車專用昇降梯、礦場或任何營建工地昇降梯、其他昇降器具設備及未經完工驗收
之電梯。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以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有效期間】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經本公司同意承保時開始。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
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本附約保險單批註所載日時起生效,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
年日為到期日。
第 四 條 【附約的續約及附約的有效期間】
本附約續約時之保險期間為一年,於每期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並收取續約保險費
後,本附約得逐年持續有效。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職業為基礎,按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費
率計算,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保險事故之處理】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
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本附約「保險費的墊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僅適用附加於主契約保險單條款有「保險費的墊
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條款之約定者。本附約(含附加條款)之保險費,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
仍未交付時,應就主契約與本附約(含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
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條款之約定辦理。
第 七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
八條或第二十條者,本公司依各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 八 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
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