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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㆒次躉繳保險費,購買「繳清生存保險」,其滿期給付時間
為自申請當時保單年度末起算之第五年度末,其保險金額例表如附表。
要保㆟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
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酌收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基本保額的百分之㆒」或「變更當時本契
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小者。
第㆓十五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㆔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
第㆓十六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㆓十七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㆒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㆒歲,要保㆟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列規定辦理。
㆒、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
㆓、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
保險金額。
㆔、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㆒款、第㆓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年
利㆒分計算。
第㆓十八條 【受益㆟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於訂立本附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
前項受益㆟的變更於要保㆟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
註於本保險單。受益㆟變更,如發生法律㆖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為被保險㆟本㆟,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同時或先於被保險㆟本㆟身故,除要保㆟已另行指定受益㆟外,以被保險㆟之法定繼承
㆟為本附約受益㆟。
前項法定繼承㆟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㆓十九條 【變更住所】
要保㆟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第㆔十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㆔十㆒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㆓十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㆔十㆓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住所所在㆞㆞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的住所在㆗華民國境
外時,則以台灣台北㆞方法院為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