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新福貸平準型定期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備查文號:97.06.27 三品字第 00096 號函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 約當事人的真意,不 得拘泥 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 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 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依法經營存放款業務且與被保險人簽訂借貸契 約之金 融機構,於行
使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的要保人變更權後,則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簽訂借貸契約之債務人。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 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之本契 約保險金 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貸款餘額」係指被保險人與要保人簽訂之借貸契 約中,尚未清償之貸款本金 餘額
加上利息與滯納金 之總和。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 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 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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