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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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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PR3 第 三 版 -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 邦 人 壽 安 心 豁 免 保險費附約
(附加本附約者始有效力)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豁 免 保 險 費
95年 10月 02日 三 品 字 第 00051號函備查
103年 09月 10日三品字第00165號函備查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 本 險 之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三 十 日 以 內 、 重 大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六 十 日 以 內 。
※ 保 險 公 司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800-022- 258
傳 真 : 02-25163359
電 子 信 箱 ( E -mai l ) : c a l l c e n t e r @ m a i l . m l i . c om.tw
第 一 條 【 保 險 附 約 的 構 成 】
本豁免保 險費附約(以下簡 稱本附約)係 於 主 人 壽保險契約 ( 以 下 簡稱主契約 )要保人與被保
險人為同 一人時,依主契約 要保人之申請 , 並 以 主契約要保 人 為 本 附約之被保 險人,經本公司
同意附加 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 要 保 書、批註及其 他 約 定 書,均為本 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 解釋,應探求契約 當事人的真意 , 不 得 拘泥於所用 的 文 字 ;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 附 約 撤 銷 權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 翌日起算十日 內 , 得以書面檢 同 保 險 單向本公司撤 銷 本 附約。
要保人依 前項規定行使本附 約撤銷權者, 撤 銷 的 效力應自要 保 人 書 面之意思表 示 到 達 翌日零時
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 效 , 本公司應無息 退 還 要 保人所繳保 險費;本附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 的
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 契 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 事 故 者 ,視為未撤 銷 , 本 公
司仍應依 本附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 三 條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公司應 自同意承保並 收 取 第一期保險費 後 負 保 險責任, 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 的 憑證。
本公司如 於同意承保前,預 收相當於第 一期保險費之 金額時,其應 負 之 保 險責任,以 同 意 承 保
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 險費金額時開 始 。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 承保與否之意 思 表 示 前發生應予 給 付 之 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四 條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附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分期繳納 的第二期以後保險 費,應照本保 險 單 所 載交付方法 及 日 期 ,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 往收取,並交 付 本 公 司開發之憑 證 。 第 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 日 起 三 十日內為寬 限 期 間 ;月繳或季 繳者,則 不另 為
催告,自 保險單所載交 付 日 期之翌日起三 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 融機構轉帳或其他 方式交付第二 期 以 後 的分期保險 費 者 , 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 保人交付保險 費 , 自 催告到達翌 日 起 三十日內 為 寬 限期間。
逾寬限期 間仍未交付者,本 附約自寬限期 間 終 了 翌日起停止 效 力 。 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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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PR3 第 三 版 - 2
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主契約或 附加於該主契約之 任一附約保險 費 變 動 時,本附約 之 保 險 費亦同時調 整。
第 五 條 【 保 險 費 的 墊 繳 及 附約效 力 的 停 止 】
本附約( 含附加條款)之保 險費,超過主 契 約 寬 限期間仍未 交 付 時 ,應就主契 約與本附約(含
附加條款 )保險費之合計金 額準用主契約 有 關 「 保險費的墊 繳 及契 約效力的停 止 」條款之約 定
辦理。
第 六 條 【 本 附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
本附約停 止效力後,要 保 人 得在停效日起 二 年 內 ,申請復效 。但保 險期間屆滿 後 不 得 申請復效
;主契約 停效期間,本附約 不得單獨申請 復 效 。
要保人於 停止效力之日起六 個月內提出前 項 復 效 申請,並於 清 償 保 險費 扣除停 效 期 間 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 餘額及按主契 約 有 關「本契約效 力的恢復」條款約 定之利率計算 之 利 息 後,自翌日 上
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 效 力 。
要保人於 停止效力之日起六 個月後提出第 一 項 之 復效申請者 , 本 公 司得於要保 人之復效申請 送
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 要保人提供被 保 險 人 之可保證明 。 要 保 人如未於十 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 公司得退回該 次 復 效 之申請。
被保險人 之危險程度有重大 變更已達拒絕 承 保 程 度者,本公 司 得 拒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 於第三項約定期限 內要求要保人 提 供 可 保證明,或 於 收 齊 可保證明後 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 要保人清償第 二 項 所 約定之金額 後 , 自 翌日上午零 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 第三項提出申請復 效者,除有同 項 後 段 或第四項之 情 形 外 ,於交齊可 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 翌日上午零時 起 ,開始恢 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 第五條或第十六條 約定停止效力 而 申 請 復效者,除 復 效 程 序依前六項 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 保險單借款本息與 墊繳保險費及 其 利 息 ,其未償餘 額 合 計 不得逾依第 十六條第一項約
定之保險 單借款可借金額上 限。
第一項約 定期限屆滿時,本 附約效力即行 終 止 , 本附約若累 積 達 有 保單價值準 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 約內容時,本 公 司 應 主動退還剩 餘 之 保 單價值準備 金。
第 七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附 約 的 解 除 】
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在訂立本 附約時,對於 本 公 司 要保書書面 詢 問 的 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 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 減 少 本公司對於危 險 的 估計者,本公 司
得解除本 附約,而且不退還 所繳保險費, 其 保 險 事故發生後 亦 同 。 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 契約權,自本公司 知有解除之原 因 後 , 經過一個月 不 行 使 而消滅 ;或 自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 知解除本附約時, 如要保人死亡 、 居 住 所不明、 致通知不 能送達時, 本 公 司 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 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
第 八 條 【 附 約 的 終 止 ( 一 ) 】
本附約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效力即行終 止 :
一、要保 人申請終止本附約 時。
二、本附 約被保險人喪 失 主 契約要保人之 身分。但在本附約 已處於豁免保 險 費 的狀態時,本 附
約繼續有 效。
要保人繳 費累積達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而因 前 項 之 情形致本附 約 效 力 終止時,本 公司應於接到通
知後一個 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 加 計 利 息給付,其 利 息 按 年利 率一分 計 算 。
前項附約 的終止自本公司收 到要保人書面 通 知 開 始生效。
本附約歷 年解約金額例 表 ,本公司 將 附 著 於保險單保 單 面 頁 後之「解約金 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
中。
第 九 條 【 附 約 的 終 止 ( 二 ) 】
本附約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效力得持續 至 該 期 已繳之保險 費 期 滿 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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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PR3 第 三 版 - 3
一、要保 人申請終止主契約 時。
二、主契 約變更為展期定期 保險時。
前項情形 ,在本附約已繳費 期滿或已達豁 免 保 險 費或因保險 事 故 發 生保險給付 當中者,不得終
止。
第 十 條 【 附 約 的 終 止 ( 三 ) 】
本附約倘 非因約定之保險事 故而致效力終 止 時 , 本公司應將 本 附 約 之解約金償 付予要保人。
第 十一條 【 主 契 約 辦 理 減 額 繳 清 保 險 時 之 處 理 】
本附約在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 清保險時,其 效 力 得 持續有效, 但 繳 費 方式一律改 以年繳方式辦理
,本公司 不受理其他繳法繳 付保險費。
第 十二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要保人或 受益人應於知悉本 公司應負保險 責 任 之 事故後十日 內通知 本公司,並 於 通 知 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豁 免保險費。
第十三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保險人 經診斷確定具下列 情形之一時, 本 公 司 自診斷確定 日 之 翌 日起,豁免 主契約、本附約
及附加於 主契約之其他附約 ,於本附約有 效 期 間 內之應繳保 險 費 。
一、自本 附約生效日起第三 十一日或復效 日 以 後 所開始發生 之 疾 病 致成附表 一 所列之第二至 六
級殘廢程 度之一時。
二、自本 附約生效日或復效 日起,因傷害 致 成 附 表 一 所列之第二至 六級殘廢程度之一 時。
三、自本 附約生效日或復效 日起第六十一 日 以 後 所開始發生 , 並 經 診斷確定為 第一次罹患重大
疾病時。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 」係指符合下 列 定 義之疾病:
一、心肌 梗塞:
指因冠狀 動脈阻塞導致部分 心肌壞死,其 診 斷 必 須同時具備 下 列 三 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 變化,顯示有心肌梗 塞者。
3.心肌酶之異常增 高。
二、冠狀 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 療冠狀動脈疾病之 血管繞道手術 , 須 經 心臟內科心 導 管 檢 查,患者有 持續性心肌
缺氧造成 心絞痛並證實冠狀 動脈有狹窄或 阻 塞 情 形,必須接 受 冠 狀 動脈繞道手 術者。其他
手術不包 括在內。
三、腦中 風:
係指因腦 血管的突發病變導 致腦血管出血 、 栓 塞 、梗塞致永 久 性 神 經機能障礙 者。所謂永
久性神經 機能障礙係指事故 發生六個月後 , 經 腦 神經專科醫 師 認 定 仍遺留下列 殘障之一者
: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 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 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 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 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 、 大 小 便始末、穿 脫 衣 服 、起居、步 行、入浴
等,皆不 能自己為之,經常 需要他人加以 扶 助 之 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 能者。
言語機能 的喪失係指因腦部 言語中樞神經 的 損 傷 而患失語症 者 。
咀嚼機能 的喪失係指由於牙 齒以外之原因 所 引 起 的機能障礙 , 以 致 不能作咀嚼 運動,除
流質食物 以外不能攝取之狀 態。
四、慢性 腎衰竭(尿毒 症 ) :
指兩個腎 臟慢性且不可復原 的衰竭而必須 接 受 定 期透析治療 者 。
五、癌症 :
係指組織 細胞異常增生且有 轉移特性之惡 性 腫 瘤 或惡性白血 球 過 多 症,經病理 檢驗確定符
合衛生福 利部最近刊印 之 「 國際疾病傷害 及死因分類標準」 歸屬於惡性腫 瘤 之 疾病,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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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症 。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症 。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 之皮膚癌。
六、癱瘓 :
係指肢體 機能永久喪失,包 括兩上肢、或 兩 下 肢 、或一上肢 及 一 下 肢,各有三 大關節中之
兩關節以 上機能永久完全喪 失者。
所謂機能 永久完全喪失係指 經六個月以後 其 機 能 仍 完 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 的喪失係指關節永 久完全僵硬或 關 節 不 能隨意識活 動 超 過 六個月以上 。
上肢三大 關節包括肩、肘、 腕關節;下肢 三 大 關 節包括股、 膝 、 踝 關節。
七、重大 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 臟、肺臟、肝臟、 胰臟、腎臟及 骨 髓 移 植。
本附約因 第一項約定情形豁 免保險費時, 本 公 司 自診斷確定 日 之 翌 日起,按日 數比例計算退還
當期已繳 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
前項未到 期保險費,僅限於 本附約及用以 計 算 本 附約保險金 額 之 主 契約及其附 加之附約之未到
期保險費 。
本附約因 第一項約定情形豁 免保險費時, 主 契 約 或 其 附加附約( 含 本豁免保費 附 約 )非經該 被
保險人同 意,要保人不得終 止該主 約 或 附 約。
第 十 四 條 【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申 請 】
受益人申 請豁免保險費時, 應檢具下列文 件 :
一、保險 單或其謄本。
二、豁免 保險費申請書。
三、診斷 證明書。如有接受 外科手術者, 須 檢 附 手術證明文 件 。
四、相關 病理檢驗或病理切 片報告。
五、受益 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因 被保險人殘廢 申請豁免保 險 費 時 ,本公司得 對 被 保 險人的身體予 以 檢驗,其一切費 用
由本公司 負擔。
第 十 五 條 【 除 外 責 任 】
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本公司 不負豁免保險 費 的 責 任:
一、要保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 成重大疾病或 附 表 一 所 列 第二至六級殘 廢 者 。
二、被保 險人在本附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 二 年 內 故意自成重 大 疾 病 或附表 一所 列第二至六級 殘
廢者。
三、被保 險人因拒捕或越獄 致成重大疾病 或 附 表 一 所 列第二至六級 殘 廢者。
前項各款 情形,本附約累積 達有保單價值 準 備 金 時,依照約 定 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 金 予 應得之 人
。
第 十 六 條 【 保 險 單 借 款 及附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要保人繳 足保險費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 金 時 , 要保人 得以本附約為質,向 本 公司申請 保 險 單
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保 單 價 值準備金之 8 0 % , 未償還之借款本 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 金時,本附約 效 力 即行停止。但 本 公 司 應於效力停 止日 之 三十日前以 書 面 通 知要保人
。
本公司未 依前項規定為 通 知 時,於 本 公 司 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 之日起三十 日 內 要 保
人未返還 者,本附約之 效力自該三十日之 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 止本附約效力 之 申 請恢復,準用 本附約第六條之約 定 。
第 十 七 條 【 欠 繳 保 險 費 或 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 】
本公司給 付解約金、退 還 保 險費或 返 還 保 單價值準備 金時,如要保人有欠 繳保險費( 包 括 經 本
公司墊繳 的保險費)或保險 單借款未還清 者 , 本 公司得先抵 銷上述 欠款及扣除 其 應 付 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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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要保人在 申請投保時,應將 被保險 人 出 生 年月日在要 保書填明。被保險人 的投保年齡 , 以 足 歲
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 過六個月者, 加 算 一 歲。
被保險人 的投保年齡發生錯 誤時,依下列 規 定 辦 理:
一、因投 保年齡的錯誤,而 致溢繳保險費 者 , 本 公司無息退 還 溢 繳 部分的保險 費。
二、因投 保年齡的錯誤,而 致短繳保險費 者 , 應 補足其差額 。
前項第一 款情形,其錯誤原 因歸責於本公 司 者 , 應加計利息 退 還 保 險費,其利 息按 「年利率 一
分」與「 民法第二百零 三 條 法定週 年 利 率 」兩者 取 其 大之值計算。
第十九 條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本附約豁 免保險費的受益人 為主契約之要 保 人 本 人,本公司 不 受 理 其指定或變 更。
第 二 十 條 【 變 更 住 所 】
要保人的 住所有變更時,應 即以書面通知 本 公 司 。
要保人不 為前項通知者,本 公司之各項通 知 , 得 以本 附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 時效】
由本附約 所生的權利,自得 為請求之日起 , 經 過 兩年不行使 而 消 滅 。
第 二 十 二 條 【 批註】
本附約內 容的變更,或記載 事項的增刪, 除第十九條 規定者外,應 經 要 保 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
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
第 二 十 三 條 【 管 轄 法 院 】
因本附約 涉訟者,同意以要 保人住 所 地 地 方法院為第 一 審 管 轄法院,要保 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 國
境外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 轄 法 院 。但不得排 除 消 費 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 法 院 之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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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殘 廢 程 度 表
項目
殘 廢 程 度
殘廢
等級
神
經
中樞 神經 系統機 能之 病變, 致終 身不能 從事 任何 工 作, 日常 生 活
需人 扶助 者。
2
中樞 神經 系統機 能遺 存顯著 障害 ,終身 不能 從事 任 何工 作, 且 日
常生 活尚 能自理 者。
3
眼
雙目 視力 減退至 0.06以下者。
5
一目 失明 ,他目 視力 減退 至0.06以下者。
4
一目 失明 ,他目 視力 減退至 0.1以下者。
6
耳
兩耳 鼓膜 全部缺 損或 聽覺機 能喪 失 90分 貝以 上 者。
5
口
咀嚼 、吞 嚥及言 語之 機能永 久遺 存顯著 障害 者。
5
胸
腹
部
臟
器
胸腹 部臟 器機能 遺存 高度障 害, 終身不 能從 事任 何 工作 ,且 日 常
生活 需人 扶助。
2
胸腹 部臟 器機能 遺存 顯著障 害, 終身不 能從 事任 何 工作 ,但 日 常
生活 尚可 自理者 。
3
膀胱 機能 永久完 全喪 失者。
3
上
肢
一上 肢肩 、肘及 腕關 節中, 有二 大關節 以上 缺失 者 。
5
一上 肢腕 關節缺 失者 。
6
雙手 十指 均缺失 者。
3
兩上 肢肩 、肘及 腕關 節均永 久喪 失機能 者。
2
兩上 肢肩 、肘及 腕關 節中, 各有 二大關 節永 久喪 失 機能 者。
3
兩上 肢肩 、肘及 腕關 節中, 各有 一大關 節永 久喪 失 機能 者。
6
一上 肢肩 、肘及 腕關 節永久 喪失 機能者 。
6
兩上 肢肩 、肘及 腕關 節均永 久遺 存顯著 運動 障害 者 。
4
兩上 肢肩 、肘及 腕關 節中, 各有 二大關 節永 久遺 存 顯著 運動 障 害
者。
5
兩上 肢肩 、肘及 腕關 節均永 久遺 存運動 障害 者。
6
雙手 十指 均永久 喪失 機能者 。
5
下
肢
一下 肢髖 、膝及 足踝 關節中 ,有 二大關 節以 上缺 失 者。
5
一下 肢足 踝關節 缺失 者。
6
雙足 十趾 均缺失 者。
5
兩下 肢髖 、膝及 足踝 關節均 永久 喪失機 能者 。
2
兩下 肢髖 、膝及 足踝 關節中 ,各 有二大 關節 永久 喪 失機 能者 。
3
兩下 肢髖 、膝及 足踝 關節中 ,各 有一大 關節 永久 喪 失機 能者 。
6
一下 肢髖 、膝及 足 踝 關節 永 久 喪 失機 能 者。
6
兩下 肢髖 、膝及 足踝 關節均 永久 遺存顯 著運 動障 害 者。
4
兩下 肢髖 、膝及 足踝 關節中 ,各 有二大 關節 永久 遺 存顯 著運 動 障
害者 。
5
兩下 肢髖 、膝及 足踝 關節均 永久 遺存運 動障 害者 。
6
註1:
1-1.「神經 障 害等級」之審定基本 原則:綜合其 病 灶 症狀,對於永 久 影 響 日常生活活 動 狀態及需他
人扶助之 情況依下列各項狀 況定其等級。於審 定 時,須 有 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 或復健科
等專科醫 師診斷證明資料為 依據。
(1)因 高 度 神經障害,為維 持生命必要之日 常 生 活活動之一 部 份 須 他人扶助者 : 適 用 第2級。
( 2)為維 持 生命 必 要 之 日常 生 活 活 動尚 可 自 理 ,但 因神 經障害 高度 ,終身 不能從 事工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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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 第3級。
( 3)上 述「為 維 持生 命 必要 之日 常 生活 活 動 」係 指食 物攝取、大 小便 始末、穿脫 衣服 、 起 居
、步 行、 入浴等 。
( 4)有 失 語 、 失 認、失 行 等 之 病灶 症 狀、四 肢 麻痺、 錐體外 路症 狀、記憶力 障害、知 覺障 害
、感 情障 害、意欲 減退 、人格 變化等 高度障 害 ; 或 者麻 痺等 症 狀,雖 為 輕 度 , 身體 能力
仍存 ,但 非他人 在身 邊指示 ,無 法遂行 其工 作者 : 適用 第 3級。
( 5)中 樞神 經 系 統 障害,例如 無知覺 障害之 錐體 路及錐 體外 路症 狀 之 輕 度麻 痺,依影 像檢 查
始可 證明 之輕度 腦萎 縮、腦波 異常 等 屬之,此 等症 狀 須 據 專科 醫 師檢 查、診斷 之 結 果 審
定之 。
( 6)中 樞神 經 系 統 之頹 廢 症 狀 如發 生於四 肢、感覺器 之機能 障害,按其 發 現部 位所 定 等級 定
之, 諸如 因言語 中樞 損傷所 致之 失語症 ,準 用言 語 機能 障害 審 定之 。
1-2.「平衡 機 能障害與聽力障害」 等級之審定: 因 頭 部損傷引起聽 力 障 害 與平衡機能 障 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 合其障害狀況定其 等級。
1-3.「外傷 性 癲癇」障害等級之審 定:癲癇發作 , 同 時應重視因反 復 發 作 致性格變化 而 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 病狀態者,依 附 註 1-1原則 審 定 之 。癲癇症狀之 固 定 時期,應 以經
專科醫師 之治療,認為不能 期待醫療效果 時 , 及 因治療致症 狀 安 定 者為準,不 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 準審定之:
雖經充分 治療,每週仍有一 次以上發作者 : 適 用 第 3級。
1-4.「眩暈 及 平衡機能障害」等級 之審定:頭部 外 傷 後或因中樞神 經 系 統 受損引起之 眩 暈及平衡機
能障害,不單 由於內耳障害引 起,因 小 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 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 者亦不少
,其審定 標準如次:
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仍 有 可能,但 因 高度平衡機能 障害,終 身 不能從事任何 工 作 者
:適用第 3級。
1-5.「外傷 性 脊髓障害」等級之審 定,依其損傷 之 程 度發現 四肢等之運動 障害、知覺障害、 腸管障
害、尿路 障害、生殖器障害 等,依附註 1-1之原則,綜合其症 狀選用合適等 級 。
1-6.「一氧 化 碳中毒後遺症」障害 等級之審定: 一 氧 化碳中毒後遺 症 障 害 之審定,綜 合 其所遺諸症
候,按照 附註說明精神、神 經障害等級之 審 定 基 本原則判斷 , 定 其 等級。
註2:
2-1.「視力 」 之測定,應用萬國式 視力表以矯正 後 視 力為準,但矯 正 不 能 者或依矯正 後 發生不等像
症,因而 有影響顯著者,得 以裸眼視力測 定 之 。
2-2.「失明 」 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 式視力表 0.02以下而言,並包括 眼球喪失、 摘 出 或 不能辨明暗或
僅能辨眼 前手動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 起經過六個月的治 療 為 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 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
註3:
3-1.兩耳聽 覺 障害程度不同時,應 將兩耳之聽覺 障 害 綜合審定。
3-2.聽覺障 害 之測定,需用精密聽 力計( Audiometer) 行 之,其平均聽 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
3-3.內耳損 傷 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 審定,準用神 經 障 害所定等級, 按 其 障 害之程度審 定 之。
註4:
4-1.咀 嚼 機能 發生 障害,係專指 由於牙 齒以 外之 原 因( 如頰、舌、軟 硬 口 蓋、顎骨、下顎關 節等之
障害 )所 引起 者。食 道狹 窄、舌 異 常 、咽 喉頭 支 配神 經 麻痺 等 引起 之吞 嚥障害,往往 併發 咀嚼
機能 障害 ,故兩 項障 害合併 定為 「咀嚼 、吞 嚥障 害 」: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
,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 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
類似之食 物以外,不能攝取 或吞嚥者。
4-2.言 語 機能 障害,係指 由於 牙齒損 傷以外 之原 因引起 之 構 音機 能 障 害、發 聲 機 能 障害 及 綴音 機能
障害 等:
樣
本
CWPR3 第 三 版 - 8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 以 上 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
之四種語 言機能中,有二種 以上不能構音 者 。
A.雙唇 音: ㄅㄆㄇ (發 音部位 雙 唇 者)
B.唇齒 音: ㄈ(發 音部 位唇齒 )
C.舌 尖音: ㄉㄊ ㄋ ㄌ ( 發音 部 位 舌 尖與 牙 齦 )
D.舌 根音: ㄍㄎ ㄏ ( 發 音部 位 舌 根 與軟 顎 )
E.舌面 音: ㄐㄑㄒ (發 音部位 舌 面 與硬 顎 )
F.舌尖 後音 :ㄓㄔ ㄕㄖ (發音 部位 舌尖與 硬顎 )
G.舌 尖前 音 :ㄗ ㄘㄙ ( 發音 部 位 舌 尖與 上 牙 齦 )
4-3.因 綴 音機 能遺 存顯著 障害,祇 以 言 語表 示 對 方 不能 通曉 其 意思 者,準 用「言 語機 能遺存 顯著障
害」 所定 等級。
註5:
5-1.胸腹部 臟 器:
(1)胸 部 臟 器,包括心臟、 心囊、主動脈、 氣 管 及支氣管、 肺 臟 、 胸膜、食道 等 。
(2)腹 部 臟 器,包括胃、肝 臟、膽囊、胰臟 、 小 腸及大腸、 腸 間 膜 及脾臟等。
(3)泌 尿 器 ,包括腎臟、副 腎、輸尿管、膀 胱 及 尿道等。
(4)生 殖 器 ,包括內生殖器 及外生殖器等。
5-2.大 部 分切 除主 要臟器 者之 主要臟 器係指 心臟、肺 臟 、 食 道、胃、肝 臟、胰臟、小腸 及 大腸、腎
臟、 副腎 、輸尿 管、 膀胱及 尿道 等。
5-3.胸 腹 部臟 器障 害等級 之審 定:胸腹部臟 器機 能遺 存 障 害,須 將 症狀 綜 合 衡 量,永 久影 響其 日 常
生活 活動 之狀況 及需 他人扶 助之 情形, 比照 神經 障 害等 級審 定 基本 原 則 , 綜合 審 定 其 等級 。
註6:
6-1.「手指 缺 失」係指:
(1)在 拇 指 者,係由指節間 關節切斷者。
(2)其 他 各 指,係指由近位 指節間關節切斷 者 。
6-2.若經接 指 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 全喪失者,視 為 缺 失。足趾亦同 。
6-3.截 取 拇趾 接合 於拇指 時,若拇指 原本之 缺失 已符 合 殘 廢 標準,接 合後 機能 雖 完 全 正常,拇指 之
部份 仍視 為缺失 ,而 拇趾之 自截 部份不 予計 入。
註7:
7-1.「一上 肢 肩、肘及腕關節永久 喪失機能」, 係 指 一上肢完全廢 用 , 如 下列情況者 :
(1)一 上 肢 肩、肘及腕關節 完全強直或完全 麻 痺 ,及該手五 指 均 永 久喪失機能 者 。
(2)一 上 肢 肩、肘及腕關節 完全強直或完全 麻 痺 者。
7-2.「一上 肢 肩、肘及腕關節永久 遺存顯著運動 障 害 」,係指一上 肢 各 關 節遺存顯著 運 動障害,如
下列情況 者:
(1)一 上 肢 肩、肘及腕關節 均永久遺存顯著 運 動 障害,及該 手 五 指 均永久喪失 機 能 者 。
(2)一 上 肢 肩、肘及腕關節 均永久遺存顯著 運 動 障害者。
7-3.以生理 運 動範圍,作審定關節 機能障害之標 準 , 規定如下:
(1)「 喪 失 機能」,係指關 節完全強直或完 全 麻 痺狀態者。
(2)「 顯 著 運動障害」,係 指喪失 生 理 運 動範圍二分 之 一 以 上者。
(3)「 運 動 障害」,係指喪 失生理運動範圍 三 分 之一以上者 。
7-4.運動限 制 之測定:
(1)以 各 關 節 之生理運動範 圍為基準。機能( 運動)障害 原 因 及 程度明顯時,採 用 主動運動之
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 確時,則須由 被 動 運 動之可能運 動 範 圍 參考決定之 。
(2)經 石 膏 固定患部者,應 考慮其癒後恢復 之 程 度,作適宜 之 決 定 。
7-5.上下肢 關 節名稱如說明圖。
樣
本
CWPR3 第 三 版 - 9
註8:
8-1.「手指 永 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 拇 指 ,中手指節關節 或指節間關節, 喪 失 生理運動範 圍 二 分 之一以上者 。
(2)在 其 他 各指,中 手 指節關節,或近位 指節間關節 , 喪 失 生理運動範圍 二 分 之一以上者。
(3)拇 指 或 其他各指之末節 切斷達二分之一 以 上 者。
註9:
9-1.「足趾 缺 失」係指:自中足趾 關節切斷而足 趾 全 部缺損者。
註10:
10-1.「一下肢髖、膝及 足踝關節永 久 喪 失 機能」,係 指 一 下 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1)一 下 肢 三大關節均完全 強直或完全麻痺 , 以 及一足五趾 均 喪 失 機能者。
(2)一 下 肢 三大關節均完全 強直或完全麻痺 者 。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 喪失機能」、「 顯 著運動障害 」或「 運動障害」之 審 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
規定。
註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 著障害之判定,以 被保險人於 意 外 傷 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並經 六 個 月 治療後
的結果為 基準判定。但立即 可判定者不在 此 限 。
樣
本
CWPR3 第 三 版 - 10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U&I 293 (09-2014)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遠 位指 節
間 關節
近 位指 節
間 關節
末節
指 節間 關 節
指骨
手骨
末 關節
第 一趾
關節
中 足趾
關節
跗蹠 關 節
末節
趾 節間
關節
趾骨
蹠骨
跗骨
足骨
上肢
下肢
肩 關節
膝 關節
肘 關節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腕 關節
髖 關節
踝 關節
掌 指關 節
中 手指
節 關節
腕 掌關 節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7
2.81 2.11
8
2.88 2.16
9
2.97 2.23
10
3.09 2.33
11
3.26 2.45
12
3.48 2.58
13
3.72 2.73
14
3.96 2.89
2.13 1.52
15
4.12 3.04
2.20 1.59
16
4.30 3.19
2.26 1.65
17
4.53 3.36
2.33 1.72
18
4.80 3.55
2.43 1.80
19
5.14 3.78
2.56 1.90
20
5.54 4.04
2.75 2.03
21
6.00 4.34
3.00 2.18
22
6.51 4.67
3.31 2.37
23
7.09 5.03
3.65 2.58
24
7.69 5.41
3.98 2.80
25
8.30 5.81
4.29 3.02
26
8.94 6.22
4.58 3.24
27
9.62 6.65
4.83 3.45
28
10.35 7.11
5.13 3.68
29
11.22 7.62
5.50 3.95
30
12.25 8.20
5.97 4.25
31
13.48 8.85
6.57 4.60
32
14.92 9.57
7.32 5.00
33
16.59 10.35
8.19 5.44
34
18.44 11.19
9.18 5.91
35
20.48 12.07
10.27 6.39
36
22.69 12.99
11.43 6.88
37
25.03 13.95
12.68 7.38
38
27.54 14.96
14 03
792
39
30 22
16 04
單位:每千元保額之年繳保險費(元)
5CWPR
投保年齡
10CWPR
5年期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10年期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14
.
03
7
.
92
39
30
.
22
16
.
04
15.48 8.52
40
33.11 17.24
17.01 9.17
41
36.22 18.57
18.60 9.90
42
39.55 20.03
20.30 10.71
43
43.14 21.68
22.15 11.61
44
47.04 23.52
24.21 12.62
45
51.29 25.59
26.48 13.76
46
55.85 27.90
28.95 15.01
47
60.68 30.44
31.64 16.38
48
65.75 33.20
34.50 17.88
49
70.95 36.16
37.49 19.53
50
76.20 39.30
40.57 21.31
51
81.41 42.58
43.67 23.20
52
86.46 45.96
46.75 25.22
53
91.32 49.42
49.76 27.26
54
96.00 52.92
52.63 29.26
55
100.49 56.44
55.32 31.19
56
104.86 59.95
57.79 32.97
57
109.16 63.43
60.09 34.61
58
113.52 66.94
62.51 36.37
59
118.21 70.67
65.19 38.34
60
123.33 74.71
68.22 40.56
61
128.92 79.11
71.69 43.14
62
135.00 84.03
75.66 46.21
63
141.55 89.60
79.87 49.52
64
148.36 95.76
84.24 53.09
65
155.42 102.62
88.65 56.87
66
92.96 60.79
67
97.20 64.85
68
101.71 69.41
69
106.65 74.60
70
1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4.28 3.23
7
5.98 4.52
4.41 3.33
8
6.23 4.70
4.57 3.46
9
6.53 4.92
4.78 3.61
10
6.89 5.18
5.04 3.80
11
7.32 5.48
5.37 4.02
12
7.83 5.81
5.76 4.26
13
8.39 6.17
6.16 4.53
14
8.99 6.56
6.51 4.79
15
9.55 6.96
6.90 5.08
16
10.18 7.39
7.34 5.38
17
10.90 7.85
7.84 5.72
18
11.71 8.36
8.41 6.09
19
12.64 8.93
9.06 6.51
20
13.71 9.55
9.79 6.97
21
14.91 10.24
10.63 7.48
22
16.26 10.99
11.57 8.04
23
17.78 11.81
12.59 8.64
24
19.44 12.69
13.70 9.28
25
21.24 13.62
14.90 9.95
26
23.20 14.61
16.21 10.66
27
25.31 15.66
17.65 11.43
28
27.62 16.78
19.29 12.26
29
30.19 18.00
21.17 13.19
30
33.08 19.34
23.29 14.20
31
36.29 20.81
25.69 15.31
32
39.87 22.42
28.37 16.50
33
43.83 24.16
31.31 17.78
34
48.14 26.05
34.52 19.14
35
52.81 28.09
37.99 20.59
36
57.83 30.28
41.71 22.13
37
63.17 32.64
45.71 23.78
38
68.83 35.19
50 00
25 59
39
74 81
37 95
單位:每千元保額之年繳保險費(元)
15CWPR
投保年齡
20CWPR
15年期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20年期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50
.
00
25
.
59
39
74
.
81
37
.
95
54.61 27.59
40
81.11 40.96
59.54 29.81
41
87.69 44.21
64.76 32.26
42
94.51 47.73
70.29 34.98
43
101.57 51.52
76.14 37.96
44
108.88 55.61
82.30 41.22
45
116.46 60.02
88.70 44.74
46
124.25 64.75
95.26 48.51
47
132.19 69.77
101.94 52.50
48
140.27 75.09
108.65 56.71
49
148.39 80.68
115.36 61.14
50
156.51 86.53
121.99 65.76
51
164.53 92.62
128.48 70.55
52
172.39 98.94
134.86 75.50
53
180.08 105.51
141.10 80.56
54
187.59 112.31
147.22 85.69
55
194.96 119.37
153.25 90.89
56
159.24 96.16
57
165.28 101.57
58
171.67 107.41
59
178.55 113.82
60
2
附加三商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有條件限制嗎?
主約:金享福小額終身壽險 附約: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200萬)另外想要加: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請問若要附加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主約是否有什麼條件?譬如金額要達多少才能加豁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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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
想問有三商美邦的業務嗎?我有20NAWL 20SDR 20NDDBR ADDRESS DHIR HSRSE 20ACRD 20CWPR (一單)還有 20NJHI (一單) 跟 20NSSI (一單)圖在下列可以幫我分析第單張有涵蓋後面兩單的功能嗎? 後面兩單需要退掉嗎?  謝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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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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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有WP、WPA、WPF1,請較請較專業的大家有建議規劃哪個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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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 回應 5
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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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問題
二十年繳費金富泰終身保險(20ft)  有人有買過這種的嗎  保額30萬  是繳完20年之後  一次領回30萬  還是可以月月領慢慢回本?  因為是家人買的不太知道這張用途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 回應 8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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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員(高雄)
請問各位有認識或推薦的三商人壽業務員嗎?0800客服都打不進去,希望是高雄地區,並告知接洽方式,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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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對「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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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對「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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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對「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有興趣
· 回應 5
富邦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續年度保費問題
請問如果投保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親子型豁免保險費附約 (WPF1) 之後總保費變高,wpf 的續年度 保費會變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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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107)CWPR 豁免保險附約
我目前想用三商 主約:小額壽險購買 附約:自負額 +重大傷病一次金+豁免請問1.如果我之後想減額繳清 豁免附約是否還能續用我查條款第11條是寫可以 不知我有沒有認知錯誤2.三商這個豁免附約會建議加嗎
· 回應 7
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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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台新(新光?)和三商美邦人壽業務
如題,因為想買這兩家的保險,但沒有認識業務員,所以到這裡徵求了
· 回應 13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
「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想保額度100萬元主約搭配XWS5 額度限制額度要100萬請問搭配OLA6  額度有限制嗎??
· 回應 31
全球人壽臻鑫久久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B型) (XWB)
請問想要加這個附約,有限制主約最低金額嗎?
· 回應 13
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請問這張保費為什麼這麼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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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人壽新金關懷豁免保險費保險附約B型 (NTTW0805)」是平準保費嗎?
請問要怎麼知道需要多少保額才對?主約是台壽好心180附約是HNRC計劃五 卡安心重大傷一年期80萬龍好意 意外實支實付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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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日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 (HKR5) 請問續保條件跟每年保費會遞增嗎??
富邦人壽日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 (HKR5) 請問有續保條件跟每年保費會遞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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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日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 (HKR5)」有興趣, 與HSV可針對同一個住院事件都理賠嗎?
對「富邦人壽日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 (HKR5)」有興趣, 與HSV可針對同一個住院事件都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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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從新至舊
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7) (CWPR)
銷售期間
113/08/23 ~ 現售中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7) (CWPR)
銷售期間
109/07/21 ~ 113/08/22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7)
銷售期間
109/01/01 ~ 109/07/20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7) (CWPR)
銷售期間
107/12/13 ~ 108/12/31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7)
銷售期間
107/05/11 ~ 107/12/12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4) (CWPR)
銷售期間
105/04/27 ~ 107/05/10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4)
銷售期間
104/12/31 ~ 105/04/26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銷售期間
104/08/04 ~ 104/12/30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銷售期間
104/06/01 ~ 104/08/03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銷售期間
103/09/01 ~ 104/05/31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CWPR)
銷售期間
99/11/01 ~ 103/08/31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CWPR)
銷售期間
99/09/01 ~ 99/10/31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CWPR)
銷售期間
98/11/16 ~ 99/08/31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銷售期間
98/08/01 ~ 98/11/15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CWPR)
銷售期間
97/06/01 ~ 98/07/31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銷售期間
96/09/01 ~ 97/05/31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CWPR)
銷售期間
95/10/01 ~ 9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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