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療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GAFI1 - 1
99.03.10 三品字第 00033 號函備查
主要給付項目: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與構成】
本「三商美邦人壽團體骨折未住院醫療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保險或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日額型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
本附加條款需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後,始生效力,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
約與本附加條款相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原則。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 二 條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
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給
付。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扣除實際住院日數為上限。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
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
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天
2 掌骨、指骨 14 天
3 蹠骨、趾骨 14 天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天
5 肋骨 20 天
6 鎖骨 28 天
7 橈骨或尺骨 28 天
8 膝蓋骨 28 天
9 肩胛骨 34 天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天
11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天
12 頭蓋骨 50 天
13 臂骨 40 天
14 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 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天
16 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 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天
18 股骨 50 天
19 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 大腿骨頸 60 天
【附件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