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 C S 8 - 2
第
三
條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
本 公 司 對 本 契 約 應 負 的 責 任 , 自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且 要 保 人 交 付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時 開 始 , 本 公 司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
要 保 人 在 本 公 司 簽 發 保 險 單 前 先 交 付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而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的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第
四
條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本 公 司 應 發 給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載 明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 保 險 商 品 名 稱 、 保 單 號 碼 、 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金 額 、 本 公 司 服 務 電 話 及 被 保 險 人 具 有 撤 銷 其 同 意 投 保 之 權 利 。
第
五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或 加 保 生 效 日 前 , 從 未 經 診 斷 罹 患 癌 症 ,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或 加 保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第 九 十 一 日 以 後 初 次 接 受 醫 院 或 醫 師 有 關 癌 症 篩 檢 或 病 理 檢 查 並 經 診 斷 確 定 為 罹 患 癌 症
者 ,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依 約 定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
不 符 前 項 之 約 定 者 , 本 公 司 不 負 任 何 保 險 責 任 。 但 被 保 險 人 倘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或 加 保 生 效 日 起 九 十
日 內 初 次 接 受 醫 院 或 醫 師 有 關 癌 症 篩 檢 或 病 理 檢 查 並 經 診 斷 確 定 為 罹 患 癌 症 者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該
被 保 險 人 已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
被 保 險 人 若 為 續 保 時 , 則 不 受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第 九 十 一 日 以 後 罹 患 癌 症 之 限 制 。
第
六
條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費 總 額 以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父 母 之 各 別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分 乘 以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父 母 之 各 別 投 保 單 位 加 總 計 算 , 但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各 別 投 保 單
位 總 和 的 增 減 而 致 保 險 費 總 額 有 增 減 時 ,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應 就 其 差 額 補 交 或 返 還 。
前 項 所 稱 「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父 母 之 各 別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 是 按 訂 定 本 契 約 或 續 保
時 , 依 要 保 人 的 危 險 程 度 及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的 性 別 、 年 齡 、 投 保 單 位 所 算 出 的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的 個 別 保 險 費 總 和 分 除 以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個 別 投 保 單 位
總 和 計 算 。
第
七
條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 半 年
繳 者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 則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的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 其 寬 限 期 間 依 前 項 約 定 處 理 。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但 應 由 給 付 保 險 金 內 扣 除 本 契 約 該 被 保 險 人 欠 繳 保 險 費 。
第
八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要 保 人 於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 而 且 不
返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被 保 險 人 於 要 保 人 申 請 投 保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該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 而 且 不 返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第
九
條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要 保 人 因 所 屬 人 員 異 動 而 申 請 加 保 時 ,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開 始 生 效 , 如 通 知 起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起 保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
要 保 人 因 所 屬 人 員 離 職 、 退 休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退 保 時 ,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 如 通 知 退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退 保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 其 保 險 效
力 終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