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交付第㆒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
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㆒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 ㆕ 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
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 五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㆒日以後初次接受醫院或醫師有關癌症篩
檢或病理檢查並經診斷確定為罹患癌症者,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不符前項之約定者,本公司不負任何保險責任。但被保險㆟倘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生效日起九十
日內初次接受醫院或醫師有關癌症篩檢或病理檢查並經診斷確定為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該
被保險㆟已繳付之保險費。
被保險㆟若為續保時,則不受本契約生效日起第九十㆒日以後罹患癌症之限制。
第 六 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員工或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各別平均保險費率分乘以被保險
員工或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各別投保單位加總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各別投保單
位總和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員工或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各別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
時,依要保㆟的危險程度及每㆒被保險㆟的性別、年齡、投保單位所算出的被保險員工或成員及其
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個別保險費總和分除以被保險員工或成員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個別投保單位
總和計算。
第 七 條 【第㆓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㆓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或指定㆞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㆓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㆔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
㆔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㆓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欠繳保險費。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於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
返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被保險㆟於要保㆟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資
格,而且不返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被保險㆟的異動】
要保㆟因所屬㆟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承保,自通知到達之翌
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因所屬㆟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資格自通知到
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員工或成員因前項原因喪失被保險㆟資格時,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之被保險㆟資格亦同時喪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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