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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02 三品字第 00025 號函備查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定額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傷害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傷害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傷害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與構成】
本「三商美邦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金定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安家團體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需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後,始生效力,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
約與本附加條款相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原則。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
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其他非以直接診治病
人為目的之醫療處所。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治療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符合醫療相關法令規章規範,以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稱「手術」係指附表一:「意外傷害手術類別及日額倍數表」中所列之手術項目。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因意外傷害事故入院治療當日起至出院當日止之日數。
但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再次住院治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係指被保險人自因意外傷害事故住進加護病房
或燒燙傷中心治療當日起至轉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當日止之日數。但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或
燒燙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再次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治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重複
計入「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
第 三 條 【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住院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保險單所記載的「傷
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住院治療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
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
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
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
療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