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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3.10 三品字第 00035 號函備查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附加條款之訂定與構成】
本「三商美邦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保險或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日額型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
本附加條款需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後,始生效力,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
約與本附加條款相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原則。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手術」,係指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手術」章節規定之手術項目。
第 三 條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於醫院住院接受治療,其
於住院治療前一日起算一週內及出院翌日起算一週內,因治療與其住院同一事故為目的而接受門診
治療者,本公司按實際門診日數(不論當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乘以保險單所記
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情形,倘被保險人除於醫院住院外,並接受手術治療者,其「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
付,改為依於住院治療前一日起算二週內及出院翌日起算二週內之實際門診日數核算。
第一項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保險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或三商
美邦人壽團體新住院醫療日額型保險之「每日住院保險金額」。
第 四 條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及相關資料:須列明疾病或傷害名稱,或入、出院日期,或住院前、後一
或二週內之門診明細紀錄,或住院手術日期及名稱或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
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第 五 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附件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