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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優利傳承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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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FVA0 第 零 版 -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 邦 人壽 優利傳承 外 幣變額年金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108年 05月 08日 三品字第 00047號函備查
年 金 給 付
109年01月01日依108年12月03日金管保壽字
保 單 回 饋 金
第 1 0 8 0 4 3 8 3 8 6 號 函 修 正
加 值 給 付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 投 保 後 解 約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本 公 司 委 託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事 業 代 為 運 用 與 管 理 之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之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可 能 由 該 帳 戶 之
收 益 或 本 金 中 支 付 。 任 何 涉 及 該 帳 戶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分 , 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效(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 保 險 公 司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800-022-258
傳 真 : 02-25163359
電 子 信 箱 ( E-mail) : callcent er@mail.mli.com.tw
第 一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契 約 所 用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 年 金 金 額 : 係 指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之 條 件 及 期 間 , 本 公 司 一 次 或 分 期 給 付 之 金 額 。
二、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係 指 本 契 約 所 載 明 ,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本 公 司 開 始 負 有 給 付 年 金 義 務 之 日 期
, 如 有 變 更 , 以 變 更 後 之 日 期 為 準 。
三、年 金 累 積 期 間 : 係 指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至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一 日 之 期 間 , 且 不 得 少 於 六 年 。
四、保 證 期 間 : 係 指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 不 論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與 否 , 本 公 司 保
證 給 付 年 金 之 期 間 , 依 要 保 人 於 要 保 書 上 約 定 , 有 十 年 、 十 五 年 、 二 十 年 三 種 保 證 年 金 給
付 期 間 。 但 要 保 人 於 要 保 書 約 定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之 給 付 方 式 者 , 則 無 保 證 期 間 。
五、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年 金 保 證 期 間 內 尚 未 領 取 之 年 金 金 額 。
六、預 定 利 率 : 係 指 本 公 司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用 以 計 算 年 金 金 額 之 利 率 , 本 公 司 將 參 考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當 時 本 公 司 考 量 整 體 經 濟 及 執 行 資 產 配 置 所 得 之 預 期 報 酬 率 且 須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最 新 公 佈 之 法 令 依 據 為 準 , 該 利 率 為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用 以 計 算 分 期 給 付 年 金 金 額 之 利 率
, 且 不 得 為 負 數 , 該 利 率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起 維 持 不 變 。
七、年 金 生 命 表 : 係 指 本 公 司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用 以 計 算 年 金 金 額 之 生 命 表 。
八、約 定 外 幣 : 係 指 提 供 要 保 人 選 擇 下 列 幣 別 : 美 元 。
九 、 保 險 費 : 係指要 保 人 於 投 保 時 所 一 次 繳 交 之 躉 繳 保 險 費 , 且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不 得 低 於 本 公 司
所 規 定 之 下 限 ( 如 附 表 三 ),最 高 不 得 逾 投 保 當 時 本 公 司 所 規 定 之 上 限 。
十 、 保 單 管 理 費 : 係 指 為 維 持 本 契 約 每 月 管 理 所 產 生 且 自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中 扣 除 之 費 用 , 並 依 第
八 條 約 定 時 點 扣 除 , 其 費 用 額 度 如 附 表 一 。
十 一 、 轉 換 費 用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及 其 後 續 相 關 行 政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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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 二 、 解 約 費 用 : 係 指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一 條 約 定 於 要 保 人 終 止 契 約 時 , 自 給 付 金 額 中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 三 、 部分提 領 費 用 : 係 指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二 條 約 定 於 要 保 人 部 分 提 領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自 給 付 金 額 中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 四 、 匯 款 相 關 費 用 : 係 指 因 本 契 約 各 款 項 之 往 來 而 匯 款 時 , 由 匯 出 銀 行 、 中 間 銀 行 及 收 款 銀
行 所 收 取 之 匯 款 手 續 費 、 郵 電 費 及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 如 附 表 一 ) 。
十 五 、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金 額 : 要 保 人 所 交 付 之 保 險 費 , 扣 除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本 契 約 應 扣 除 之 保
單管理費, 加 上 按 每 日 淨 額 , 依 生 效 日 當 月 保 管 銀 行 月 初 第 一 營 業 日 牌 告 約 定 外 幣 活期
存 款 年 利 率 , 逐 日 以 日 單 利 計 算 至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之 前 一 日 止 之 利 息 , 如 有 標 的 無 法 於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投 入 , 則 未 投 入 之 淨 額 以 日 單 利 計 算 至 該 標 的 實 際 投 入 日 前 一 日 。 前 述
保 險 費 以 自 動 轉 帳 者 , 則 自 實 際 扣 款 日 起 算 。
十 六 、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 係 指 根 據 第 四 條 約 定 之 契 約 撤 銷 期 限 屆 滿 之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
十 七 、 投 資 標 的 : 係 指 本 契 約 提 供 要 保 人 選 擇 以 累 積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投 資 工 具 , 其 內 容 如 附 表
二 , 區 分 為 下 列 二 種 投 資 標 的 :
( 一 )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 係 指 要 保 人 得 與 本 公 司 約 定 用 以 投 資 配 置 之 投 資 標 的 ;或依 本 契
約第十二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三 款 , 用 以 配 置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或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用 以 配 置 停 利 機 制 轉 出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 二 ) 停 泊 標 的 : 係 指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四 項 , 用 以 配 置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或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用 以 配 置 停 利 機
制 轉 出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或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 用 以 作 為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關 閉 或 終 止 時 , 相 關 金 額 暫 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依 前 述 約 定
進 行 各 項 作 業 時 , 若 遇 未 有 與 約 定 投 資 標 的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 本 公 司 將 以 與 本
保 單 相 同 貨 幣 單 位 之 停 泊 標 的 作 為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
十 八 、 停 利 機 制 : 係 指 要 保 人 得 與 本 公 司 約 定 , 於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報 酬 率 每 次 達 到 停 利 點 時 , 進
行 之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機 制 。 要 保 人 可 依 個 人 風 險 承 受 度 與 獲 利 目 標 , 設 定 各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停 利 點 , 由 本 公 司 以 系 統 自 動 監 控 方 式 執 行 停 利 機 制 , 惟 所 設 定 各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停
利 點 僅 符 合 要 保 人 之 風 險 承 受 度 與 獲 利 目 標 , 不 保 證 可 獲 得 最 佳 投 資 收 益 。
十 九 、 停 利 點 : 係 指 停 利 機 制 下 , 要 保 人 指 定 於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特 定 報 酬 率 。
二 十 、 平 均 成 本 : 係 指 依 第 十 一 條 約 定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 十 一 、 持 有 成 本 : 係 指 依 第 十 一 條 約 定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十二 、 報酬率: 係 指 依 第 十 一 條 約 定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十三、 收 益 實 際 分配日:係 指 本 公 司 收 受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所 交 付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之 日 。
二十四 、 資 產 評 價 日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報 價 市 場 報 價 或 證 券 交 易 所 營 業 之 日 期 , 且 為 我 國 境 內 銀
行 及 本 公 司 之 營 業 日 。
二十五 、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於 資 產 評 價 日 實 際 交 易 所 採 用 之 每 單 位 「 淨 資 產 價
值 或 市 場 價 值 」。本 契 約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將 公 告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
二十六、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 係 指 以 原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作 為 投 資 標 的 之 單 位 基 準 , 在 本 契 約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內 , 其 價 值 係 依 本 契 約 項 下 各 該 投 資 標 的 之 單 位 數 乘 以 其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十七、 保 單 子 價 值 : 係 指 以 約 定 外 幣 作 為 投 資 標 的 之 單 位 基 準 , 其 價 值 係 依 本 契 約 項 下 各 該
投 資 標 的 之 單 位 數 乘 以 其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十八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係 指 以 約 定 外 幣 為 單 位 基 準 , 在 本 契 約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內 , 其 價 值 係 依
本 契 約 所 有 投 資 標 的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總 和 加 上 尚 未 投 入 投 資 標 的 之 金 額 ; 但 於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 係 指 依 第 十 五 款 方 式 計 算 至 計 算 日 之 金 額 。
二十九 、 保 單 週 年 日 : 係 指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以 後 每 年 與 契 約 生 效 日 相 當 之 日 , 若 當 月 無 相 當 日 者
, 指 該 月 之 末 日 。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起 算 屆 滿 一 年 之 翌 日 為 第 一 保 單 週 年 日 , 屆 滿 二 年 之
翌 日 為 第 二 保 單 週 年 日 ( 例 如 契 約 生 效 日 為 108年 1月 1日 , 則 第 一 保 單 週 年 日 為 109年
1月 1日 , 第 二 保 單 週 年 日 為 110年 1月 1日 ),以 此 類 推 。
三 十、保 單 週 月 日 : 係指本 契 約 生 效 日 以 後 每 月 與 契 約 生 效 日 相 當 之 日 , 若 當 月 無 相 當 日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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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該 月 之 末 日 。
三 十 一 、 保 險 年 齡 : 係 指 按 投 保 時 被 保 險 人 以 足 歲 計 算 之 年 齡 ,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 以 後 每 經 過 一 個 保 險 單 年 度 加 算 一 歲 。
三 十 二 、 保 管 銀 行 : 係 指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 但 若 將 來 因 故 變 更 時 , 則 依 本 公 司 向 主 管 機 關 陳
報 之 銀 行 為 準 。
第 三 條 【 保 險 公 司 應 負 責 任 的 開 始 】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 預 收 相 當 於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 但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前 而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公 司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後 十 五 日 內 不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者 , 視 為 同 意 承 保
。
第 四 條 【 契約撤銷權】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約。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約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第 五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者 ,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或 給 付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
被 保 險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仍 生 存 且 本 契 約 仍 有 效 者 ,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年 金 金 額 。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本 公 司 依 第 二 十 五 條 約 定 提 撥 保 單 回 饋 金 ; 依 第 二 十 六 條 約 定 提 撥 加 值 給
付 , 並 依 第 十 條 約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及 配 置 比 例 投 入 至 各 投 資 標 的 。
第 六 條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本 契 約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內 , 若 本 契 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扣 除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後 之 餘 額 不 足 以 支 付 當 月
保 單 管 理 費 時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扣 除 至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為 零 , 本 公 司 應 於 前 述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為
零 之 當 日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 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
第 七 條 【 契 約 效 力 的 恢復】
本 契 約 停 止 效 力 後 , 要 保 人 得 在 停 效 日 起 二 年 內 , 申 請 復 效 。 但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後 不 得 申 請
復效。
前 項 復 效 申 請 ,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寬 限 期 間 欠 繳 之 保 單 管 理 費 , 並 另 外 繳 交 復 效 保 險 費 後 ,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恢 復 效 力 。
前 項 繳 交 之 復 效 保 險 費 , 本 公 司 於 復 效 保 險 費 實 際 入 帳 日 之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 依 第 十 條
之 約 定 配 置 於 各 投 資 標 的 。
本 契 約 因 第 三 十 條 約 定 停 止 效 力 而 申 請 復 效 者 , 除 復 效 程 序 依 前 三 項 約 定 辦 理 外 , 如 有 第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不 足 扣 抵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時 , 不 足 扣 抵 部 分 應 一 併 清 償 之 。
本 契 約 效 力 恢 復 時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收 取 當 期 未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單 管 理 費 , 以 後 仍 依 約 定 扣 除
保 單 管 理 費 。
第 一 項 約 定 期 限 屆 滿 時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第 八 條 【 保 單 管 理 費 的 收 取 方 式 】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及 每 保 單 週 月 日 將 計 算 本 契 約 之 保 單 管 理 費 , 由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依 當 時 要
保 人 約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扣 除 順 序 扣 除 之 。 但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之 保 單 管 理 費 , 依 第 二 條 第 十 五 款
約 定 自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金 額 扣 除 。
前 項 所 稱 投 資 標 的 扣 除 順 序 係 指 要 保 人 投 保 本 契 約 時 , 於 要 保 書 約 定 用 以 扣 除 保 單 管 理 費 之 投
資 標 的 順 序 , 要 保 人 若 未 約 定 投 資 標 的 扣 除 順 序 , 或 所 約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不 足 時 , 本 公 司 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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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依 當 時 各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佔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比 例 , 乘 以 該 次 應 扣 除 之 金 額 , 扣 抵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等
值 單 位 數 。
要 保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變 更 前 項 選 擇 。
第 九 條 【 貨 幣 單 位 與 匯 率 計 算 】
本 契 約 保 險 費 之 收 取 、 年 金 給 付 、 保 單 回 饋 金 之 提 撥 、 保 單 子 價 值 之 計 算 、 加 值 給 付 之 提撥、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償 付 解 約 金 、 部 分 提 領 金 額 、 給 付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及 支 付 、 償 還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平 均 成 本 、 持 有 成 本 、 轉 入 金 額 之 計 算 , 應 以 約 定 外 幣 為 貨 幣 單 位 。
本 契 約 匯 率 計 算 方 式 約 定 如 下 :
一、保 險 費 及 其 加 計 利 息 、 保 單 回 饋 金 與 加 值 給 付 配 置 於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根 據 投 資 配 置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二、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結 清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給 付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及 償 付 解 約 金 、 部 分 提 領 金 額 :
( 一 )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結 清 : 本 公 司 根 據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 二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本 公 司 根 據 文 件 齊 全 日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三)給付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 本 公 司 根 據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分 配 之 收 益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
選 擇 配 置 於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者 , 前 述 金 額 將 依 投 入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轉 換 為 等 值 投 入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金 額 。 但 投
資 標 的 屬 於 相 同 幣 別 者 , 無 幣 別 轉 換 之 適 用 。
(四)償 付 解 約 金 及 部 分 提 領 金 額 : 本 公 司 依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面
通 知 時 及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三 項 約 定 之 基 準 日 後 的 第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匯 率 參 考
機構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期匯率收 盤 價 計算。
三、保 單 管 理 費 : 本 公 司 根 據 扣 除 日 最 近 可 得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四、提 撥 加 值 給 付 金 額 時 , 各 保 單 週 月 日 保 單 子 價 值 之 計 算 : 本 公 司 根 據 各 保 單 週 月 日 最 近 可
得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五 、 投 資 標 的 之 轉 換 : 本 公 司 根 據 轉 換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 將 轉 出 之 投 資 標 的 金 額 扣 除 依 第 十 三 條 約 定 之 轉 換 費 用 後 , 依 轉 換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轉 換 為 等 值 轉 入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金 額 。
但 投 資 標 的 屬 於 相 同 幣 別 相 互 轉 換 者 , 無 幣 別 轉 換 之 適 用 。
六 、 申 請 復 效 時 , 要 保 人 繳 交 之 復效保 險 費 配 置 於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根 據 保 險 費 實 際 入 帳 日 之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前 項 之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係 指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 但 本 公 司 得 變 更 上 述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 惟 必 須 提 前
十 日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第 十 條 【 投 資 標 的 及 配 置 比 例 約 定 】
要 保 人 投 保 本 契 約 時 , 應 於 要 保 書 選 擇 購 買 之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及 配 置 比 例 。
要 保 人 於 本 契 約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內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變 更 前 項 選 擇 。
第 十 一 條 【 投 資 標 的 平 均 成 本 、 持 有 成 本 與 報 酬 率 之 計 算 】
本 契 約 各 投 資 標 的 平 均 成 本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一、保 險 費 、 保 單 回 饋 金 、 加 值 給 付 及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之 投 入 , 或 其 他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金 額 轉 入 時 :
以 投 入 前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乘 以 投 入 前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平 均 成 本 後 , 加 計 此 次 投 入 或
轉 入 金 額 , 再 除 以 投 入 後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 若 投 入 前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為 零 時
, 則 投 入 前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平 均 成 本 以 零 計 算 。
二、保 單 管 理 費 、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的 減 少 、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及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時 :
平 均 成 本 不 變 。 但 若 持 有 之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為 零 時 , 平 均 成 本 以 零 計 算 。
本 契 約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成 本 , 係 以 投 資 標 的 之 平 均 成 本 乘 以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單 位 數 計 算 所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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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值。
本 契 約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報 酬 率 , 係 以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減 去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成 本 後 , 除 以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成 本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但 若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成 本 為 零 時 , 投 資 標 的 之 報 酬 率 以 零 計 算 。
第十二 條 【 投 資 標 的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的 計 算 及 給 付 】
本 契 約 所 提 供 之 投 資 標 的 如 有 收 益 分 配 或 自 投 資 資 產 中 撥 回 資 產 時 , 本 公 司 應 以 該 投 資 標 的 發
行或經 理 機 構 分 配 予 本 公 司 之 收 益 總 額 或 撥 回 資 產 總 額 , 依 本 契 約 所 持 該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佔 本 公
司 投 資 該 標 的 總 價 值 之 比 例 將 該 收 益 分 配 予 要 保 人 。 但 若 有 依 法 應 先 扣 繳 之 稅 捐 時 , 本 公 司 應
先 扣 除 之 。
本 契 約 所 提 供 之 投 資 標 的 如 有 可 分 配 收 益 或 撥 回 資 產 , 要 保 人 應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給 付 :
一 、 累 積 單 位 數
本 公 司 應 於 該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 將 分 配 之 收 益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 依 當 日 該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換 算 單 位 數 , 投 入 該 投 資 標 的 。
二 、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本 公 司 應 於 該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 將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依 當 日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換 算 單 位 數 , 並 置 於 本 契 約 項 下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
三 、 配 置 於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本 公司應於 該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 將 分 配 之 收益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 依 當 日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換 算 單 位 數 , 投 入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 如 未 指 定 時 , 本 公 司 以 本 項 第 二 款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方 式 辦 理 。
四 、 現 金 給 付
本 公 司 應 於 該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起 算 十 五 日 內 主 動 以 匯 款 方 式 給 付 之 。 各 投 資 標 的
如 有 以 現 金 給 付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且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為 同 一 日 者 , 本 公 司 將 合 併 計 算
。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開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給
付當時本保 單 辦 理 保 險 單 借 款 之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的
利 率 計 算 。 要 保 人 未 能 於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前 , 提 供 有 效 匯 款 帳 號 或 因 非 可 歸 責 本 公 司 原 因
致 無 法 完 成 匯 款 時 , 本 公 司 將 改 以 本 項 第 二 款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方 式 辦 理 。
但 若 本 契 約 於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已 終 止 、 停 效 、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已 超 過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日 或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無 法 投 資 該 標 的 時 , 本 公 司 將 一律以 匯 款 方 式 給付予要保人。
要 保 人 應 於 投 保 時 選 擇 收 益 分 配 之 給 付 方 式 , 如 未 選 擇 時 , 本 公 司 以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方 式 辦 理 。
第十三 條 【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內 提 供 以 下 兩 種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方 式 :
一 、 停 利 機 制 :
要 保 人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向 本 公 司 約 定 各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停 利 點 , 本 公 司 將 以 各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報 酬 率 於 每 次 達 到 其 停 利 點 ( 含 ) 以 上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轉 出 日 , 將 該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數 全 數 轉 出 並 計 算 轉 出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 並 以 該 價 值 扣 除 轉 換 費 用 後 ,
於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日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轉 入 日 , 配 置 於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 如 未 選 擇 時 ,
本 公 司 以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方 式 辦 理 。
二 、 申 請 轉 換 :
除 前 述 轉 換 方 式 , 要 保 人 亦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不 同 投 資 標 的 間 之 轉 換
,並應 於 申 請 書 (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中 載 明 轉 出 的 投 資 標 的 及 轉 出 金 額 及 指 定 欲 轉 入 之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以 收 到 申 請 書 (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時 為 基 準 日 計 算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單 位 數 ,
再 以 基 準 日 後 之 第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轉 出 日 , 計 算 轉 出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 並 以 該 價 值 扣 除
轉 換 費 用 後 , 於 同 次 申 請 轉 換 之 投 資 標 的 中 , 最 後 一 檔 賣 出 之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日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轉 入 日 , 配 置 於 欲 轉 入 之 投 資 標 的 。
要 保 人 亦 可 事 先 約 定 轉 換 日 期 , 本 公 司 將 以 約 定 轉 換 日 期 為 基 準 日 辦 理 前 項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作 業 。 前 述 約 定 轉 換 日 期 若 遇 當 月 無 相 當 日 者 , 指 該 月 之 末 日 ; 若 遇 其 他 交 易 尚 未 完 成 時
, 則 順 延 至 其 他 交 易 完 成 日 。
前 項 轉 換 費 用 如 附 表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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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條 【 投 資 標 的 之 新 增 、 關 閉 與 終 止 】
本 公 司 得 依 下 列 方 式 , 新 增 、 關 閉 與 終 止 投 資 標 的 之 提 供 :
一、本 公司得 新 增 投 資 標 的 供 要 保 人 選 擇 配 置 。
二、本 公 司 得 主 動 終 止 某 一 投 資 標 的 , 且 應 於 終 止 或 關 閉 日 前 三 十 日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但 若 投 資 標 的 之 價 值 仍 有 餘 額 時 , 本 公 司 不 得 主 動 終 止 該 投 資 標 的 。
三、本 公司得 經 所 有 持 有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之 要 保 人 同 意 後 , 主 動 關 閉 該 投 資 標 的 , 並 於 關 閉 日 前
三十日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四、本 公 司 得 配 合 某 一 投 資 標 的 之 終 止 或 關 閉 , 而 終 止 或 關 閉 該 投 資 標 的 。 但 本 公 司 應 於 接 獲
該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之 通 知 後 五 日內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公 布 , 並 另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投 資 標 的 一 經 關 閉 後 , 於 重 新 開 啟 前 禁 止 轉 入 及 再 投 資 。 投 資 標 的 一 經 終 止 後 , 除 禁 止 轉 入 及
再 投 資 外 , 保 單 帳 戶 內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將 強 制 轉 出 。
投 資 標 的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調 整 後 , 要 保 人 應 於 接 獲 本 公 司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後 十 五 日 內 且 該 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或 關 閉 日 三 日 前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下 列 申 請 :
一、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時 : 將 該 投 資 標 的 之 價 值 申 請 轉 出 或 提 領 , 並 同 時 變 更 購 買 投 資 標 的 之 投資
配置比例及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方 式 。
二、投 資 標 的 關 閉 時 : 變 更 購 買 投 資 標 的 之 投 資 配置比例及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方 式
。
若 要 保 人 未 於 前 項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 或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本 公 司 接 獲 前 項 申 請 時 已
無 法 依 要 保 人 指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 視 為 要 保 人 同 意 以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一 般 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時 : 以 相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 作 為 該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金 額 暫 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若 選 擇 該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為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及 停 利 金 額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者
, 本 公 司 得 以 相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為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
二、一 般 投 資 標 的 關 閉 時 : 若選擇 該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為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及 停 利 金 額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者 , 本 公 司 得 以 相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為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 若 選 擇 「 累 積 單 位 數 」 為
投 資 標 的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者 , 本 公 司 得 以 變 更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方 式 為 「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 。
三、停泊 標 的 終 止 時 : 以 本 公 司 指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 作 為 該 終 止 停 泊 標 的 之 轉 出 金 額 、 停 利 機 制
之 轉 出 金 額 及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暫 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四、停泊 標 的 關 閉 時 : 以 本 公 司 指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 作 為 停 利 機 制 之 轉 出 金 額 及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暫 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因 前 二 項 情 形 發 生 而 於 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或 關 閉 前 所 為 之 轉 換 及 提 領 , 該 投 資 標 的 不 計 入 免 費 轉 換
申 請 次 數 及 提 領 次 數 。
第十五 條 【 特 殊 情 事 之 評 價 與 處 理 】
投 資 標 的 於 資 產 評 價 日 遇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 致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暫 停 計 算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或 贖 回 價 格 , 導 致 本 公 司 無 法 申 購 或 申 請 贖 回 該 投 資 標 的 時 , 本 公 司 將 不 負 擔
利 息 , 並 依 與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間 約 定 之 恢 復 單 位 淨 值 或 贖 回 價 格 計 算 日 ,
計 算 申 購 之 單 位 數 或 申 請 贖 回之金額:
一 、 因 天 災 、 地 變 、 罷 工 、 怠 工 、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件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者 。
二 、 國 內 外 政 府 單 位 之 命 令 。
三 、 投 資 所 在 國 交 易 市 場 非 因 例 假 日 而 停 止 交 易 。
四 、 非 因 正 常 交 易 情 形 致 匯 兌 交 易 受 限 制 。
五、非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使 用 之 通 信 中 斷 。
六 、 有 無 從 收 受 申 購 或 贖回請 求 或 給 付 申 購 單位、 贖 回 金額等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者 。
七 、 其 他 於 投 資 標 的 公 開 說 明 書 中 記 載 之 情 事 。
要 保 人 依 第 三 十 條 約 定 申 請 保 險 單 借 款 或 本 公 司 依 第 十 九 條 之 約 定 計 算 年 金 金 額 時 , 如 投 資 標
的 遇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致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暫 停 計 算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 本 契 約 以
不 計 入 該 投 資 標 的 之 價 值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計 算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或 年 金 金 額 , 且 不 加 計 利 息 。 待 特
殊 情 事 終 止 時 , 本 公 司 應 即 重 新 計 算 年 金 金 額 或 依 要 保 人 之 申 請 重 新 計 算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
第 一 項 特 殊 情 事 發 生 時 , 本 公 司 應 主 動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告 知 要 保 人 。
因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拒 絕 投 資 標 的 之 申 購 或 贖 回 、 該 投 資 標 的 已 無 可 供 申 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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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單 位 數 , 或 因 法 令 變 更 等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 致 本 公 司 無 法 依 要 保 人 指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及 比 例 申 購 或 贖 回 該 投 資 標 的 時 , 本 公 司 將 不 負 擔 利 息 , 並 應 於 接 獲 主 管 機 關 或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通 知 後 十 日 內 於 網 站 公 告 處 理 方 式 。
第 十六條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通 知 】
本 契 約 於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內 仍 有 效 時 , 本 公 司 將 依 約 定 方 式 , 採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遞 方 式 每 三 個 月通
知 要 保 人 其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前 項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內 容 包 括 如 下 :
一、期 初 及 期 末 計 算 基 準 日 。
二 、 投 資 組 合 現 況 。
三 、 期 初 單 位 數 及 單 位 淨 值。
四 、 本 期 單 位 數 異 動 情 形 ( 含 異 動 日 期 及 異 動 當 時 之 單 位 淨 值 ) 。
五 、 期 末 單 位 數 及 單 位 淨 值。
六 、 本 期 收 受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
七 、 本 期 已 扣 除 之 各 項 費 用 明 細 ( 包括保 單 管 理 費 ) 。
八 、 期 末 之 解 約 金金額。
九、期 末 之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
十、本期收 益 分 配 情 形 。
第 十七條 【 年 金 給 付 的 開 始 及 給 付 期 間 】
要 保 人 投 保 時 可 選 擇 第 六 保 單 週 年 日 屆 滿 後 之 一 特 定 日 做 為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但 不 得 超 過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達 九 十 五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 要 保 人 不 做 給 付 開 始 日 的 選 擇 時 , 本 公 司 以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達 七 十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做 為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要 保 人 亦 得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的 六 十 日 前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變 更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變 更 後 的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須 在 申 請 日 六 十 日 之 後 , 且 須 符 合 前 項 給 付 日 之 約 定 。
本 公 司 應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的 六 十 日 前 通 知 要 保 人 試 算 之 年 金 給 付 內 容 。 但 實 際 年 金 給 付 金 額
係 根 據 第 十 九 條 約 定 辦 理 。
前 項 試 算 之 年 金 給 付 內 容 應 包 含 :
一、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二、預 定 利 率 。
三、年 金 生 命 表 。
四 、 保 證 期 間 。
五 、 給 付 方 式 。
六 、 每 期 年 金 金 額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 本 公 司 於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期 間 , 依 約 定 分 期 給 付 年 金 金 額 , 最 高 給 付 年 齡 以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到 達 一 百 一 十 歲 為 止 。 但 於 保 證 期 間 內 不 在 此 限 。
第 十 八 條 【 年 金 給 付 的 方 式 】
要 保 人 於 投 保 時 應 與 本 公 司 約 定 , 選 擇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年 金 給 付 方 式 :
一、一 次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仍 生 存 , 本 公 司 按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如 有
保 險 單 借 款 應 扣 除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其 應 付 利 息 後 ) 一 次 給 付 予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後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二、分 期 給 付 :
分 期 給 付 方 式 採 年 給 付 或 月 給 付 , 由 要 保 人 在 要 保 書 約 定 。 被 保 險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仍
生 存 者 , 本 公 司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及 該 日 的 週 年 日 或 週 月 日 給 付 第 十 九 條 計 算 之 年 金 金 額
予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最 高 給 付 至 被 保 險 人 達 保 險 年 齡 一 百 一 十 歲 ( 含 ) 之 年 度 為 止 。
第 十九條 【 年 金 金 額 的 計 算 】
在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時 , 本 公 司 以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如 有 保 險 單 借 款 應 扣 除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其 應 付 利 息 後 ),依 據 當 時 預 定 利 率 及 年 金 生 命 表 計 算 每 期 給 付 年 金 金 額 。
前 項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非 資 產 評 價 日 時 , 以 次 一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基 準 計 算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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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項 每 年 領 取 之 年 金 金 額 若 低 於 年 金 給 付 金 額 下 限 ( 如 附 表 三 ) 時 , 本 公 司 改 依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一 次 給 付 受 益 人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如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開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本 公 司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計 算 。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如 已 逾 年 領 年 金 給 付 金 額 上 限 ( 如 附 表 三 ) 所 需 之 金 額 時
, 其 超 出 的 部 分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返 還 予 要 保 人 。 如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開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給 付 當 時 保 單 辦 理 保 險 單
借 款 之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的 利 率 計 算 。
第 二十條 【 年 金 給 付 方 式 與 保 證 期 間 的 變 更 】
要 保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變 更 年 金 給 付 方 式 或 保 證 期
間 , 其 書 面 通 知 須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之 前 送 達 本 公 司 始 生 效 力 。
第 二 十 一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及 其 限 制 】
要 保 人 得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
前 項 契 約 之 終 止 ,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通 知 時 , 開 始 生 效 。
本 公 司 應 以 收 到 前 項 書 面 通 知 之 第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扣 除 解 約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計 算
解 約 金 , 並 於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償 付 之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給 付 年
利 率 一 分 計 算 。
前 項 解 約 費 用 如 附 表 一 。
年 金 給 付 期 間 , 要 保 人 不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
第 二 十 二 條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的 部 分 提 領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 要 保 人 得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申 請 部 分 提 領 其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但 每 次 提領之保單
帳 戶 價 值 不 得 低 於 本 公 司 所 規 定 之 下 限 ( 如 附 表 三 ) , 且 提 領 後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不 得 低 於 本公
司 所 規 定 之 下 限 ( 如 附 表 三 ) 。
要 保 人 申 請 部 分 提 領 時 , 按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一、要 保 人 必 須 在 申 請 文 件 中 指 明 部 分 提 領 的 投 資 標 的 金額。
二、本 公司以 收 到 前 款 申 請 文 件 為 基 準 日 , 並 以 基 準 日 後 之 第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準 計 算 部分提
領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三、本 公 司 將 於 基 準 日 收 到 要 保 人 之 申 請 文 件 後 一 個 月 內 , 支 付 部 分 提 領 的 金 額 扣 除 部分提領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計 算 。
要 保 人 亦 可 事 先 約 定 部 分 提 領 日 期 , 本 公 司 將 以 約 定 部 分 提 領 日 期 為 基 準 日 辦 理 前 項 投 資 標 的
部 分 提 領 作 業 。 前 述 約 定 部 分 提 領 日 期 若 遇 當 月 無 相 當 日 者 , 指 該 月 之 末 日 ; 若 遇 其 他 交 易 尚
未 完 成 時 , 則 順 延 至 其 他 交 易 完 成 日 。
第 二 項 部 分 提 領 費 用 如 附 表 一 。
第 二 十 三 條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的 通 知 與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後 ,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被 保 險 人 發 生 身 故 後 通 知 本 公 司 。
被 保 險 人 之 身 故 若 發 生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者 , 本 公 司 將 根 據 收 齊 第 二 十 七 條 約 定 申 請 文 件 後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計 算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返 還 予 要 保 人 或 其 他 應 得 之 人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被 保 險 人 之 身 故 若 發 生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者 , 如 仍 有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 本 公 司 應 將 其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依 約 定 給 付 予 身 故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應 得 之 人 。
前 項 給 付 受 益 人 得 選 擇 一 次 給 付 或 依 契 約 約 定 分 期 給 付 ; 受 益 人 選 擇 一 次 給 付 , 其 計 算 之 貼 現
利 率 為 適 用 第 十 九 條 所 採 用 之 預 定 利 率 。
第 二十四 條 【 失 蹤 處 理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失 蹤 , 且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判 決 內 所 確 定 死 亡 時 日
在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者 ,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三 條 約 定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前 項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其 評 價 時 點 以 申 請 所 需 相 關 文 件 送 達 本 公 司 後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準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且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失 蹤 者 , 除 有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外 , 本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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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判 決 內 所 確 定 死 亡 時 日 為 準 , 不 再 負 給 付 年 金 責 任 ; 但 於 日 後 發 現 被 保 險 人
生 還 時 , 本 公 司 應 依 契 約 約 定 繼 續 給 付 年 金 , 並 補 足 其 間 未 付 年 金 。
前 項 情 形 , 於 被 保 險 人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失 蹤 , 且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判 決 內 所
確 定 死 亡 時 日 在 年 金 開 始 給 付 後 者 , 亦 適 用 之 。
第 二 十 五 條 【 保 單 回 饋 金 】
本 契 約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內 , 本 公 司 於 第 一 至 第 三 保 單 週 年 日 , 計 算 該 日 前 一 保 單 年 度 已 收 取 之 保
單 管 理 費 總 和 , 乘 以 百 分 之 六 , 將 所 得 之 金 額 提 撥 保 單 回 饋 金 。
前 項 之 保 單 回 饋 金 , 本 公 司 依 第 十 條 約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及 配 置 比 例 投 入 至 各 投 資 標 的 。
第 二 十 六 條 【 加 值 給 付 】
本 契 約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內 , 本 公 司 將 於 第 四 保 單 週 年 日 起 每 屆 保 單 週 年 日 , 計 算 該 日 前 十 二 個 保
單 週 月 日 各 保 單 子 價 值 平 均 值 , 依 投 資 標 的 乘 以 附 表 四 所 載 之 給 付 比 例 , 將 所 得 之 金 額 總 和 提
撥 加 值 給 付 。
前 項 之 加 值 給 付 , 本 公 司 依 第 十 條 約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及 配 置 比 例 投 入 至 各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得 報 主 管 機 關 調 整 加 值 給 付 比 率 , 並 應 於 三 個 月 前 通 知 要 保 人 ; 但 對 於 要 保 人 有 利 之 調
升 , 不 在 此 限 。
第 二 十 七 條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的 申 請 】
要 保 人 依 第 二 十 三 條 或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約 定 申 領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
二、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文 件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
三、申 請 書 。
四、要 保 人 或 其 他 應 得 之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開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應 給 付 遲 延 利 息 年 利 率 一 分 。
第 二十八 條 【 年 金 的 申 領 】
年 金 給 付 之 申 領 文 件 依 年 金 給 付 方 式 分 列 如 下 :
一、一 次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申 領 年 金 給 付 時 , 應 提 出 可 資 證 明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之 文 件 。
二、分 期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生 存 期 間 每 年 第 一 次 申 領 年 金 給 付 時 , 應 提 出 可 資 證 明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之 文 件 。 但 於 保 證 期 間 內 不 在 此 限 。
保 證 期 間 年 金 受 益 人 得 申 請 提 前 給 付 , 其 計 算 之 貼 現 利 率 為 適 用 第 十 九 條 所 採 用 之 預 定 利 率 。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分 期 給 付 之 約 定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後 若 仍 有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 受 益 人 申 領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
二、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文 件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
三、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除 第 一 期 年 金 金 額 可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外 , 其 他 期 年 金 金 額 應 於 各 期 之 應 給 付
日 給 付 。 如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 致 第 一 期 年 金 金 額 逾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未 給 付
, 或 其 他 期 年 金 金 額 逾 應 給 付 日 未 給 付 時 , 應 給 付 遲 延 利 息 年 利 率 一 分 。
第 二十九 條 【 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 本 公 司 給 付 以 現 金 給 付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及 償 付
解 約 金 、 部 分 提 領 金 額 時 , 如 要 保 人 仍 有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或 寬 限 期 間 欠 繳 之 保 單 管 理 費 等未償
款 項 者 , 本 公 司 得 先 抵 銷 上 述 欠 款 及 扣 除 其 應 付 利 息 後 給 付 其 餘 額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時 , 依 第 十 九 條 約 定 計 算 年 金 金 額 。
第 三 十 條 【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 要 保 人 得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保 險 單 借 款 , 其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為 借 款 當 日 保 單 帳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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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 值 之 六 十 %。
當 未 償 還 之 借 款 本 息 , 超 過 本 契 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八 十 % 時 , 本 公 司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如 未 償 還 之 借 款 本 息 超 過 本 契 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九 十 % 時 , 本 公 司 應 再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償 還 借 款 本 息 ,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通 知 到 達 翌 日 起 算 二 日 內 償 還 時 , 本 公 司 將 以 保 單 帳 戶
價值扣抵 之 。 但 若 要 保 人 尚 未 償 還 借 款 本 息 , 而 本 契 約 累 積 的 未 償 還 之 借 款 本 息 已 超 過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本 公 司 將 立 即 扣 抵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通 知 到 達 翌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內
償 還 不 足 扣 抵 之 借 款 本 息 時 , 本 契 約 自 該 三 十 日 之 次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累 積 的 未 償 還 借 款 本 息 已 超 過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且 未 依 前 項 約 定 為 通 知 時 , 於 本
公 司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要 保 人 未 償 還 不 足 扣 抵 之 借 款 本 息 者 , 保 險 契 約 之 效 力
自 該 三 十 日 之 次 日 起 停 止 。
年 金 給 付 期 間 , 要 保 人 不 得 以 保 險 契 約 為 質 , 向 本 公 司 借 款 。
第 三 十 一 條 【 不 分 紅 保 單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第 三 十 二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 以 足 歲
計 算 ,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 加 算 一 歲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 依 下 列 約 定 辦 理 :
一、真 實 投 保 年 齡 高 於 本 契 約 最 高 承 保 年 齡 者 , 本 契 約 無 效 , 本 公 司 應 將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 如 有 已 給 付 年 金 者 , 受 益 人 應 將 其 無 息 退 還 本 公 司 。
二、因 投 保 年 齡 錯 誤 , 而 致 本 公 司 短 發 年 金 金 額 者 , 本 公 司 應 計 算 實 付 年 金 金 額 與 應 付 年 金 金
額 的 差 額 , 於 下 次 年 金 給 付 時 按 應 付 年 金 金 額 給 付 , 並 一 次 補 足 過 去 實 付 年 金 金 額 與 應 付
年 金 金 額 的 差 額 。
三、因 投 保 年 齡 錯 誤 , 而 溢 發 年 金 金 額 者 , 本 公 司 應 重 新 計 算 實 付 年 金 金 額 與 應 付 年 金 金 額 的
差 額 , 並 於 未 來 年 金 給 付 時 扣 除 。
前 項 第 一 、 二 款 情 形 ,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各 款 約 定 之 金 額 , 其 利 息
按 給 付 當 時 本 保 單 辦 理 保 險 單 借 款 的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計
算 。
第 三 十 三 條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本 契 約 受 益 人 於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期 間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
除 前 項 約 定 外 , 要 保 人 得 依 下 列 約 定 指 定 或 變 更 受 益 人 :
一、於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得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指 定 身 故 受 益 人 , 如 未 指 定 者 ,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本 契 約 身 故 受 益 人 。
二、除 聲 明 放 棄 處 分 權 者 外 ,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前 得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變 更 身 故 受 益 人 , 如 要 保 人
未 將 前 述 變 更 通 知 本 公 司 者 , 不 得 對 抗 本 公 司 。
前 項 身 故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或 變 更 , 於 要 保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被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書 ( 要 、 被 保 險 人 為 同
一 人 時 為 申 請 書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第 三 十 四 條 【 投 資 風 險 與 法 律 救 濟 】
要 保 人 及 受 益 人 對 於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須 直 接 承 擔 投 資 標 的 之 法 律 、 匯 率 、 市 場 變 動 風 險 及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之 信 用 風 險 所 致 之 損 益 。
本 公 司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義 務 ,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 加 強 締 約 能 力 詳 加 審 視 雙 方 契 約 , 並 應 注 意 相
關 機 構 之 信 用 評 等 。
本 公 司 對 於 因 可 歸 責 於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或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僱 人 之 事 由 減 損 本 投
資 標 的 之 價 值 致 生 損 害 要 保 人 、 受 益 人 者 , 或 其 他 與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所 約 定 之 賠 償 或
給 付 事 由 發 生 時 , 本 公 司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義 務 , 並 基 於 要 保 人 、 受 益 人 之 利 益 , 應 即 刻 且 持
續 向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進 行 追 償 。 相 關 追 償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前 項 追 償 之 進 度 及 結 果 應 以 適 當 方 式 告 知 要 保 人 。
第 三十五 條 【 變 更 住 所 】
樣
本
CHFVA0 第 零 版 - 11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
第 三十六 條 【 時效】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第 三十七 條 【 批 註 】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 除 第 九 條 第 三 項 、 第 十四條 第 一 項 、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三
項、第 三十三條 及 附 表 一 約 定 者 外 ,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 意 後 生 效
,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第 三十八 條 【 管 轄 法 院 】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
樣
本
CHFVA0 第 零 版 - 12
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投 資 型 年 金 保 單 保 險 公 司 收 取 之 相 關 費 用 一 覽 表 ( 單位:約定外幣元或 %)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保費費用
無。
保單管理費
依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每月保單管理費用率。各保
單年度之每月保單管理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起
每月保單
管理費用率
0.1473%
0.1473%
0.1473%
0%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1) 三商美邦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管理)費
(1) 三商美邦帳戶: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 委託投資帳戶: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 三商美邦帳戶: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 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1) 三商美邦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1) 停利機制:無。
(2) 申請轉換: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十二次免費轉換,本公司自第十
三次起,將從每次轉出金額中依下表金額扣抵轉換費用。
約定外幣
美元
申請轉換費用(單位:元)
15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1.解約費用
依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本契約所約定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各保單年
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起
解約費用率
6%
4%
2%
0%
2.部分提領費用
依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本契約所約定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樣
本
CHFVA0 第 零 版 - 13
匯款相關費用
(1) 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約定之外匯指定銀行為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
相關款項時,即無需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2) 要保人或受益人亦得要求以非本公司約定之外匯指定銀行為外匯存款戶交付
或收受相關款項,惟匯款相關費用依下表所列方式約定。
款 項 種 類
匯 出 費 用 ( 含中
間 銀 行 轉 匯 費 用
)
收 款 費 用
1.要 保 人 依 條 款 第 三 條 及
第 七 條 交 付 保 險 費
2.受益人依 條 款 第 三 十 二
條 約 定 歸 還 款 項
註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承擔
本 公 司 承 擔
1.依 條 款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四 條 退 還 保 險 費
2.依 條 款 第 十九條 第 四 項
、 第 二 十 三 條 及 第 二 十
四條返 還 保 單 帳戶價值
或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3.依 條 款 第 十二條 給 付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4.依 條 款 第 十八條約定之
年 金 給 付
5.因 條 款 第 二 十 一 條 、 第
二 十 二 條 、 第 二 十 七 條
及 第 二 十 八 條 之 延 遲 利
息 給 付
6.本 公 司 因 條 款 第 三 十 二
條 約 定 退 還 款 項
註
本 公 司 承 擔
要 保 人 、 受 益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承擔
1.依 條 款 第 二 十 一 條 償 付
解 約 金
2.依 條 款 第 二 十 二 條 保單
帳 戶 價 值 的 部 分 提 領
3.其 他 款 項
要 保 人 承 擔
要 保 人 、 受 益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承擔
註:若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則匯出費用及收款費用皆由本公司承擔。
樣
本
CHFVA0 第 零 版 - 14
投 資 型 年 金 保 單 投 資 機 構 收 取 之 相 關 費 用 收 取 表
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詳本公司網站 www.mli.com.tw。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
(1)三 商 美 邦 帳 戶 :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種類
申購
手 續 費
經理
( 管理) 費
保 管 費
贖回
手 續 費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 戶 (美 元 計 價 )
-
無
-
-
無
(2)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種類
申購
手 續 費
經理
( 管理) 費
保 管 費
贖回
手 續 費
三商美邦人壽 A+環球多元配置投資
帳戶(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委 託 投 資
帳戶
無
1.50%
0.12%
無
三商美邦人壽 A+環球多元配置投資
帳戶(累積單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
價)
委 託 投 資
帳戶
無
1.50%
0.12%
無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總報酬投資帳戶(全
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美元計價)
委 託 投 資
帳戶
無
1.50%
0.10%
無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總報酬投資帳戶(累
積單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委 託 投 資
帳戶
無
1.50%
0.10%
無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策略 2.0 投資帳戶(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
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委 託 投 資
帳戶
無
1.70%
1 億元(不含)以下:0.09%
1 億元(含)以上:0.08%
無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策略 2.0 投資帳戶(
累積單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
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委 託 投 資
帳戶
無
1.70%
1 億元(不含)以下:0.09%
1 億元(含)以上:0.08%
無
三商美邦人壽十全十美動態配置投資
帳戶(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價)
委 託 投 資
帳戶
無
1.70%
0.08%
無
三商美邦人壽十全十美動態配置投資
帳戶(累積單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
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美元計
價)
委 託 投 資
帳戶
無
1.70%
0.08%
無
*本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資 產 撥 回 前 未 先 扣 除 行 政 管 理 相 關 費 用 。
註1:委託投資帳戶之經理( 管理) 費,包含本公司收取之管理費及投資機構收取之經理費,已
由 投 資 標 的 淨 值 中 扣 除 , 不 另 外 向 客 戶 收 取 。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如 有 投 資 於 該
投 信 經 理 之 基 金 時 , 則 該 部 分 委 託 資 產 投 信 不 得 另 收 取 經 理 費 。
註 2 : 委託投 資 帳 戶 之 保 管 費 由 保 管 機 構 收 取 , 已 由 投 資 標 的 淨 值 中 扣 除 , 不 另 外 向 客 戶 收 取 。
樣
本
CHFVA0 第 零 版 - 15
停 泊 標 的 :
(1)三 商 美 邦 帳 戶 :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種類
申購
手 續 費
經理
( 管理) 費
保 管 費
贖回
手 續 費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 戶 (美 元 計 價 )
-
無
-
-
無
註 1 : 三 商 美 邦 美元帳 戶 將 投 資 於 美 元 一 年 期 ( 含 ) 以 下 存 款 。 其 宣 告 利 率 係 反 映 該 帳 戶 之 實 際
績 效 與 相 關 管 理 成 本 ( 每 年 0.2275%) , 並 用 以 計 算 該 帳 戶 之 單 位 淨 值 ,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表 :
帳 戶 名 稱
宣 告 利 率 公 告
與 適 用 期 間
宣 告 利 率
參 考 指 標
宣 告 利 率 調 整 區 間
( 反 映 實 際 績 效 與 相 關 管 理 成 本 )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 戶
每 月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於 本 公 司 網 頁
公 告 , 適 用 期 間
一 個 月 。
上月最 後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美 元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最高為上月最後一個資產評價日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美元一年定期存款
利 率 , 最 低 為 零 。
樣
本
CHFVA0 第 零 版 - 16
附表二 投資標的表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
(1)三 商 美 邦 帳 戶 :
投 資 標 的 名稱
發 行 或 經 理 ( 管 理 )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種類
計價
幣別
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 戶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美元
無
(2)委 託 投 資 帳 戶 :
投 資 標 的 名稱
發 行 或 經 理 ( 管 理 )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種類
計價
幣別
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
三商美邦人壽 A+環球多元配置投資帳戶(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
本金)*
霸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三商美邦人壽 A+環球多元配置投資帳戶(
累積單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霸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總報酬投資帳戶(全權委
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總報酬投資帳戶(累積單
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
可能為本金)*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策略 2.0 投資帳戶(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三商美邦人壽環球策略 2.0 投資帳戶(累積
單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富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三商美邦人壽十全十美動態配置投資帳戶(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
本金)*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三商美邦人壽十全十美動態配置投資帳戶(
累積單位數)(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投資帳戶
美元
有***
*本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資 產 撥 回 前 未 先 扣 除 行 政 管 理 相 關 費 用 。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方 式 為 累 積 單 位 數 。
停 泊 標 的 :
(1)三商美邦帳戶:
投 資 標 的 名稱
發 行 或 經 理 ( 管理) 機構
投 資 標 的
種類
計價
幣別
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 戶
三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限 公司
-
美元
無
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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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本契約各項金額標準
一、依第 二 條 第 九 款約定之 保 險 費 繳 交 限 制 :
約 定 外 幣
美元
躉 繳 保 險 費 下 限 ( 單 位 : 元 )
10,000
二、依第 十九條 約 定 之 年 金 給 付 金 額 限 制 :
約 定 外 幣
美元
年 金 給 付 金 額 下 限 ( 單 位 : 元 )
300
年 金 給 付 金 額 上 限 ( 單 位 : 元 )
40,000
三 、依第 二 十 二 條 約 定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的 部 分 提 領 :
約 定 外 幣
美元
每 次 提 領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下 限 ( 單 位 : 元 )
15
提 領 後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下 限 ( 單 位 : 元 )
60
附表四 加值給付表
投 資 標 的
給 付 比 例
三 商 美 邦 帳戶
0%
委 託 投 資 帳戶
0.5%
U&W7341 (01-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優利傳承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費率表
本險無保險金額,故無費率表。
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 回應 5
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 回應 8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 回應 4
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
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103年幫二個孩子買了這張保單.但是只繳了2年就沒繳.當初保險員建議停保即可.不要解約.想請問我現在還能復保嗎?或是直接解約退回解約金?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 回應 18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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