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契
約所稱「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該筆保險費之保單年度。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
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遞補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八、本契約所稱「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營業及銷售相關費用,其按所繳納之保險
費扣除比例如附表一。
九、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
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金額為保險金額。
十、本契約所稱「管理費」係指本契約保單維護及投資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如附表一)。
十一、本契約所稱「人壽保險成本」係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
到達年齡與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費用(如附表二),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前,本公司
不收取人壽保險成本,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至下一保單週月日之人壽保險成本,將依實
際日數比例計算,於前一保單週月日收取,如無前一保單週月日,則於生效日收取。
上述所稱「到達年齡」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投保年齡加上本契約之保單年度減一。
十二、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我國境內證券交易所及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三、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保險費扣除其所屬保險費年度之保費費
用後之金額。
十四、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淨保險費依第十七條約定之標的配置之特
定日期。第一次的淨保險費投資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次一評價日,第二次
及以後的淨保險費投資日為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日之次一評價日。
十五、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用以投資分配之投資項目(如附表三)
。依商品特性可分為前置標的、循環標的及停泊標的。
十六、本契約所稱「前置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依第十七條之約定用以投資配置,及設置
自動轉換機制之投資標的。
十七、本契約所稱「循環標的」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依第十七條之約定用以投資配置,及設置
停利機制之投資標的。
十八、本契約所稱「停泊標的」係指本公司依第二十條約定,用以作為資金暫時停泊之投資標
的。停泊標的之每日單位淨值係以上月月底最後一日之單位淨值為基礎,以單利計息,
意即依該月月初第一個工作日之宣告利率除以 365 計算每日利息,逐日累加所得之值。
十九、本契約所稱「自動轉換機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於每月保單週月日自前置標
的轉換至循環標的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
二十、本契約所稱「自動轉換金額」係指自動轉換機制下,要保人指定自前置標的轉換至各循
環標的之個別金額。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停利機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於循環標的報酬率每次達到停
利點時,進行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停利點」係指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指定於各循環標的之特定報酬率。
二十三、本契約所稱「平均成本」係指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四、本契約所稱「持有成本」係指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五、本契約所稱「報酬率」係指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六、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於評價日時,本公司最近可得由投資標的發行
機構提供,用以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數或保單子價值之價格。此價格係以該投資標的於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計算當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投資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值
。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
費、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二十七、本契約所稱「保單子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依各單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
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八、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據第十條第二項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九、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之每隔一個月的日期,倘當月無同日則為
當月最後一日。
三十、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及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人
壽保險成本、管理費。本公司將依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佔保單價值比例乘以每月扣除
額所得之金額扣抵各投資標的之金額或等值之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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