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VA2 第二版- 2
險費。要保人第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本公司所規定之下限(如附表三),
第二次以後繳交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本公司所規定之下限(如附表三),累積總繳
保險費最高不得逾本公司所規定之上限。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
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一、投資標的申購費用:係指申購投資標的時所產生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
算。
十二、投資標的經理( 管理)費、保管費:係指為維持投資標的管理操作自該投資標的價值中扣
除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投資標的贖回費用:係指贖回投資標的時所產生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
算。
十四、轉換費用:係指投資標的轉換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行政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
載之方式計算。
十五、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
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六、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七、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生效日當月三家行庫局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
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如
有標的無法於首次投資配置日投入,則未投入之淨額以日單利計算至該標的實際
投入日前一日。前述保險費之全部或部分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本契約生效
日之後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算;以自動轉帳者,則自實際扣款日起算。
十八、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二,區分為下列二種投資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
約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用以配置收益分配或撥回資
產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配
置停利機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
(二)停泊標的: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項,用以配置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用以
配置停利機制轉出金額之投資標的;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用以作為一般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時,相關金額暫時停
泊之投資標的。本公司依前述約定進行各項作業時,若遇未有與約定
投資標的同幣別之停泊標的,本公司將以與本保單相同貨幣單位之停
泊標的作為同幣別停泊標的。
二十、停利機制: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於一般投資標的報酬率每次達到停利點時,進
行之投資標的轉換機制。要保人可依個人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設定各一
般投資標的之停利點,由本公司以系統自動監控方式執行停利機制,惟所設
定各一般投資標的之停利點僅符合要保人之風險承受度與獲利目標,不保證
可獲得最佳投資收益。
二十一、停利點:係指停利機制下,要保人指定於一般投資標的之特定報酬率。
二十二、平均成本:係指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三、持有成本:係指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四、報酬率:係指依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五、收益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交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
資產之日。
二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