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 保 險 費 : 係 指 要 保 人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並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 為 增 加 其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所 繳 付 之 保
險 費 。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時 , 應 直 接 存 匯 入 本 公 司 約 定 之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之 外 匯 存 款 帳 戶 。
要 保 人 第 一 次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不 得 低 於 本 公 司 所 規 定 之 下 限 ( 如 附 表 三 ) , 第 二 次 以 後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不 得 低 於 本 公 司 所 規 定 之 下 限 ( 如 附 表 三 ) , 累 積 總 繳 保 險 費 最 高 不 得 逾 本 公 司
所 規 定 之 上 限 。
十 一 、 保 單 管 理 費 : 係 指 為 維 持 本 契 約 每 月 管 理 所 產 生 且 自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中 扣 除 之 費 用 , 並 依
第 九 條 約 定 時 點 扣 除 , 其 費 用 額 度 如 附 表 一 。
十 二 、 投 資 標 的 申 購 費 用 : 係 指 申 購 投 資 標 的 時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十 三 、 投 資 標 的 經 理 (管理)費 、 保 管 費 : 係 指 為 維 持 投 資 標 的 管 理 操 作 自 該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中 扣
除 之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 四 、 投 資 標 的 贖 回 費 用 : 係 指 贖 回 投 資 標 的 時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十 五 、 轉 換 費 用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及 其 後 續 相 關 行 政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 六 、 解 約 費 用 : 係 指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二 條 約 定 於 要 保 人 終 止 契 約 時 , 自 給 付 金 額 中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 七 、 部 分 提 領 費 用 : 係 指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三 條 約 定 於 要 保 人 部 分 提 領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自 給 付 金 額 中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 八 、 匯 款 相 關 費 用 : 係 指 因 本 契 約 各 款 項 之 往 來 而 匯 款 時 , 由 匯 出 銀 行 、 中 間 銀 行 及 收 款 銀
行 所 收 取 之 匯 款 手 續 費 、 郵 電 費 及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 九 、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金 額 : 係 指 依 下 列 順 序 計 算 之 金 額 :
( 一 ) 要 保 人 所 交 付 之 第 一 次 保 險 費 扣 除 保 費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
( 二 ) 加 上 要 保 人 於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 再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扣 除 保 費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
( 三 ) 扣 除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 本 契 約 應 扣 除 之 保 單 管 理 費 ;
( 四 ) 加 上 按 前 三 目 之 每 日 淨 額 , 依 生 效 日 當 月 保 管 銀 行 月 初 第 一 營 業 日 牌 告 約 定 外 幣
活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 逐 日 以 日 單 利 計 算 至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之 前 一 日 止 之 利 息 , 如 有
標 的 無 法 於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投 入 , 則 未 投 入 之 淨 額 以 日 單 利 計 算 至 該 標 的 實 際 投
入 日 前 一 日 。 前 述 保 險 費 以 自 動 轉 帳 者 , 則 自 實 際 扣 款 日 起 算 。
二 十 、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 係 指 根 據 第 四 條 約 定 之 契 約 撤 銷 期 限 屆 滿 之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
二十一 、 投 資 標 的 : 係 指 本 契 約 提 供 要 保 人 選 擇 以 累 積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投 資 工 具 , 其 內 容 如 附
表二(目 前 人 民 幣 計 價 之 投 資 標 的 , 僅 適 用 於 約 定 外 幣 為 人 民 幣 ), 區 分 為 下 列 二 種 投
資 標 的 :
( 一 ) 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或依本
契 約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三 款 , 用 以 配 置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或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用 以 配 置 停 利 機 制 轉 出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 二 ) 停泊標的: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用以配置收益分配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或 依 本 契 約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 用 以 配 置 停
利 機 制 轉 出 金 額 之 投 資 標 的 ; 或 依 本 契 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用
以 作 為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關 閉 或 終 止 時 , 相 關 金 額 暫 時 停 泊 之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依
前 述 約 定 進 行 各 項 作 業 時 , 若 遇 未 有 與 約 定 投 資 標 的 同 幣 別 之 停 泊 標 的 , 本 公
司 將 以 與 本 保 單 相 同 貨 幣 單 位 之 停 泊 標 的 作 為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
二十二 、 停 利 機 制 : 係 指 要 保 人 得 與 本 公 司 約 定 , 於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報 酬 率 每 次 達 到 停 利 點 時 ,
進 行 之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機 制 。 要 保 人 可 依 個 人 風 險 承 受 度 與 獲 利 目 標 , 設 定 各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停 利 點 , 由 本 公 司 以 系 統 自 動 監 控 方 式 執 行 停 利 機 制 , 惟 所 設 定 各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停 利 點 僅 符 合 要 保 人 之 風 險 承 受 度 與 獲 利 目 標 , 不 保 證 可 獲 得 最 佳 投 資 收 益 。
二十三 、 停 利 點 : 係 指 停 利 機 制 下 , 要 保 人 指 定 於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特 定 報 酬 率 。
二十四 、 平 均 成 本 : 係 指 依 第 十 二 條 約 定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十五 、 持 有 成 本 : 係 指 依 第 十 二 條 約 定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十六 、 報 酬 率 : 係 指 依 第 十 二 條 約 定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十七 、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 係 指 本 公 司 收 受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所 交 付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之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