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 費未 繳足之 情形者 ,應 依序 遞補 之, 受遞補 之保 單年 度為 該筆 保險費 之保 險費年 度。
八、 本契 約所稱 「保費 費用 」係 指本 契約 運作所 需之 營業 及銷 售相 關費用 ,其 按所繳 納之 保險
費扣 除比 例如附 表一。
九、 本契 約所稱 「保險 金額 」係 指本 保險 單面頁 所載 之壽 險主 契約 保險金 額, 倘爾後 該保 險金
額有 所變 更,則 以變更 後金 額為 保險 金額 。
十、 本契 約所稱 「管理 費」 係指 本 契約 保單 維護 及投 資管理 所產生 之費 用( 如附 表一 )。
十一 、本 契約所 稱「人 壽保 險成 本」 係根 據訂立 本契 約時 被保 險人 之性別 、體 況及扣 款當 時之
到達 年齡 與危險 保額計 算而 得之 費用 (如 附表二 ), 被保 險人 未滿 十五足 歲前 ,本公 司
不收 取人 壽保險 成本, 被保 險人 滿十 五足 歲至下 一保 單週 月日 之人 壽保險 成本 ,將依 實
際日 數比 例計算 ,於前 一保 單週 月日 收取 ,如無 前一 保單 週月 日, 則於契 約生 效日收 取
。
上述 所稱 「到達 年齡」 係指 保單 面頁 所載 之投保 年齡 加上 本契 約之 保單年 度減 一。
十二 、本 契約所 稱「評 價日 」係 指我 國境 內證券 交易 所及 我國 境內 銀行之 營業 日。
十三 、本 契約所 稱「淨 保險 費」 係指 要保 人每次 所繳 交保 險費 扣除 其所屬 保險 費年度 之保 費費
用後 之金 額。
十四 、本 契約所 稱「淨 保險 費投 資日 」係 指本公 司將 淨保 險費 依第 十六條 約定 之投資 標的 及比
例分 配之 特定日 期。第 一次 的淨 保險 費投 資日為 保險 單送 達翌 日起 算十日 後之 次一評 價
日, 第二 次及以 後的淨 保險 費投 資日 為本 公司實 際收 到保 險費 並確 認收款 明細 日之次 一
評價 日。
十五、本 契約 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 司提 供要保 人用以投資分配之帳 戶或 基金 (如附 表三
)。
十六 、本 契約所 稱「投 資標 的單 位淨 值」 係指於 評價 日時 ,本 公司 最近可 得由 投資標 的 發行 或
管理 機構 提供, 用以 計算 投資 標的 單位數 或保單 子價 值之 價格 。此 價格係 以該 投資標的
於投 資標 的發行 或管 理機 構 計算當 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 行在外 投資 單位 總數 計算 所
得之 值。
前項 淨資 產價值 等於該 投資 標的 之總 資產 價值扣 除總 負債 。
前項 總負 債包含 應付取 得或 處分 該投 資標 的資產 之直 接成 本及 必要 費用、 稅捐 、經理 費
、保 管費 、或其 他法定 費用 、管 理營 運費 用。
投資 標的 之可分 配收益 亦被 視為 投資 標的 總資產 之一 部分 。
十七 、本 契約所 稱「保 單子 價值 」係 指以 新台幣 為貨 幣單 位, 依各 單一投 資標 的單位 淨值 乘以
該投 資標 的單位 數計算 所得 之值 。
十八 、本 契約所 稱「 保單 價值 」係 指依據 第十條 第二 項約 定計 算所 得之金 額。
十九 、本 契約所 稱「保 單週 月日 」係 指保 單生效 日之 每隔 一個 月的 日期, 倘當 月無同 日則 為當
月最 後一 日。
二十 、本 契約所 稱「每 月扣 除額 」係 指本 契約生 效日 及每 月保 單週 月日自 保單 價值中 扣除 之人
壽保 險成 本、管 理費。 本公 司將 依各 投資 標的保 單子 價值 佔保 單價 值比例 乘以 每月扣 除
額所 得之 金額扣 抵各投 資標 的之 金額 或等 值之基 金單 位數 。
二十 一、 本契約 所稱「 危險 保額 」係 指身 故保險 金額 或完 全殘 廢保 險金額 扣除 保單價 值後 之餘
額, 被保 險人未 滿十五 足歲 前, 危險 保額 以零計 算。
二十 二、 本契約 所稱 「身 故保 險金 額」或 「完全殘廢保險金額」係 指依要 保人 選擇 之保 險型 別
,按 下列 說明辦 理:
A 型:
被保 險人 未滿十 五足歲 前, 無身 故保 險金 額,完 全殘 廢保 險金 額為 保單價 值。
被保 險人 滿十五 足歲之 日起 ,則 為保 險金 額、保 單價 值乘 以保 價乘 數之金 額之 較大值
。倘 若要 保人於 被保險 人身 故前 一年 內曾 經申請 保單 價值 減少 者, 則保險 金額 應優先
扣除 所申 請減少 之保單 價值 後再 行計 算上 述金額 ,並 返還 因保 險金 額減少 致危 險保額
減額 部分 之人壽 保險成 本。
B 型:
被保 險人 未滿十 五足歲 前, 無身 故保 險金 額,完 全殘 廢保 險金 額為 保單價 值。
被保 險人 滿十五 足歲之 日起, 則為 保險金 額與保單價值兩者之總和 、保單 價值 乘以 保
價乘 數之 金額之 較大值 。但 訂立 本契 約時 ,以精 神障 礙或 其他 心智 缺陷, 致不 能辨識
其行 為或 欠缺依 其辨識 而行 為之 能力 者為 被保險 人, 則為 保險 金額 與保單 價值 兩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