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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富貴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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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富貴變額萬能終身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970115日三品字第00002號函備查
980427日三品字第00039號函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
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二、本契約所稱「終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零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三、本契約所稱「保險型別」係指投保時約定的身故給付形態分為 A 型與 B 型,由要保人
要保書中選擇並載於保險單面頁,如該型別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型別為準。
四、本契約所稱「目標保險費」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目標保險費。
五、本契約所稱「額外保險費」係指要保人額外用於投資之保險費,其值為所繳保險費扣除歷
年保單年度(含當年度)未繳足目標保險費之金額,但因額外保險費的繳交導致危險保額
提高,須經本公司同意始得繳交。
六、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繳交至本公司之金額。本公司所收到之保險費,將
依下列順序分類歸屬:
(一)目標保險費:
1.第一保單年度為當年度之年目標保險費,其有未繳足年目標保險費者,由該保單
年度及第二保單年度以後之保險費抵充之;其有超過年目標保險費者,超過部分
則歸入額外保險費。
2.第二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所收到之保險費應優先抵充歷保單年度及該保單年度未
繳足之年目標保險費,如有餘額,始歸入額外保險費。
(二)額外保險費:依前述第一目約定歸屬後之餘額。
七、本契約所稱「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該筆保險費之保單年度。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
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遞補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八、本契約所稱「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發單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行政費用,其按
保險費扣除之比例如附表一。
九、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面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
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金額為保險金額。
十、本契約所稱「管理費」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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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契約所稱「人壽保險成本」係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
到達年齡與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費用(如附表二)。
上述所稱「到達年齡」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投保年齡加上本契約之保單年度減一。
十二、本契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
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三、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每次所繳交保險費扣除其所屬保險費年度之契約附
加費用後之金額。
十四、本契約所稱「淨保險費投資日」係指本公司將淨保險費依第十五條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
例分配之特定日期。第一次的淨保險費投資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次一評價
日,第二次及以後的淨保險費投資日為收到保險費後之次一評價日。
十五、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用以投資分配之帳戶或基金(如附表三
)。
十六、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
在外投資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值。
前項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
前項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
、保管費、或其他法定費用、管理營運費用。
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被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分。
十七、本契約所稱「保單子價值」係指
(一)有單位淨值之保單子價值︰各單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該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
之金額。
(二)無單位淨值之保單子價值︰前一日之保單子價值加上當日投入之金額扣除當日減
少之金額加上當日之利息
十八、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所有保單子價值之合計數;但於第一期淨保險費投資日前
,係指第一期淨保險費,依保單生效日當月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之月初
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第一次淨保險費投資日
止,投資日當日不予計息
十九、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保單生效日之每隔一個月的日期,倘當月無同日則為當
月最後一日。
二十、本契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自生效日起,於每月保單週月日自保單價值中扣除之人
壽保險成本、管理費。本公司將依各投資標的保單子價值佔保單價值比例乘以每月扣除
額所得之金額扣抵各投資標的之金額或等值之基金單位數。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危險保額」係指身故保險金額或完全殘廢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價值後之餘
額。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身故保險金額」或「完全殘廢保險金額」係指依要保人選擇之保險型別
,按下列說明辦理:
A 型:
保險金額、保單價值乘以保價乘數之金額之較大值。倘若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
年內曾經申請保單價值減少者,則保險金額應優先扣除所申請減少之保單價值後再
計算上述金額,並返還因保險金額減少致危險保額減額部分之人壽保險成本。
B 型:
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兩者之總和、保單價值乘以保價乘數之金額之較大值。但未滿
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時,則為保險金額與保
價值兩者之總和。
二十三、本契約所稱「保價乘數」係指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時所適用之乘數:
(一)被保險人十四足歲至當年度保險年齡四十歲時,保價乘數為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當年度保險年齡四十一歲至七十歲時,保價乘數為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當年度保險年齡七十一歲以上時,保價乘數為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保單價值之返還與保險金、解約金及保險單借款等之給付,以新台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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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單位。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五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首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納首期目標保險費以後,除了定期繳費外亦可以彈性繳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
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若身故保險金額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額除以保單價值之比例低於主管機關
訂定之比例,本公司將不予收受當次繳交之保險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訂定之比例如下:
一、被保險人當年度保險年齡零歲至四十歲時,為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當年度保險年齡四十一歲至七十歲時,為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當年度保險年齡七十一歲以上時,為百分之一百零一。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保單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交付目標保險費或額外保險費,並自該保單週月日之翌日起三十一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支付於寬限期間內之每月扣除額。停效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增加保險金額或繳交額外保險費導致危險保額提高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
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
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變更部分之契約,而且不退還該部分之每月扣除額,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兩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或增加保險金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本條各項規定通知解除全部或部分保險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
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全部或部分保險契約時,應依解除契約之次一評價日保單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 八 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運作有幣別轉換情形時,其匯率計算如下:
一、淨保險費之投入:
本公司根據淨保險費投資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午十二時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率,將淨保
險費投資日未投資之淨保險費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二、各項保險金、解約金、保單價值或保險單借款額度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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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評價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應給
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新台幣。
三、每月扣除額之扣除:
本公司根據扣除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賣出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每月扣除額轉換
為相同於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公司根據轉換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買入即期匯率之收盤價,將轉出之投資標的
金額轉成等值新台幣,扣除轉換費用後,再以轉換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外幣牌告賣出即期
匯率之收盤價,轉換為投資標的貨幣單位之等值金額。
投資標的之轉換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將直接以此計價貨幣進行轉換。
同次申請投資標的轉換且轉換前後之所有投資標的均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將直接以
此計價貨幣進行轉換。
五、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適當
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九 條 【保單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隔三個月,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之下列事項:
一、各投資標的現況。
二、各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及單位數或保單子價值。
三、各投資標的之異動情形。
四、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五、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
六、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七、保險單借款本息。
第 十 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其保單價值係
按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評價日計算。
前項情形,若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三十六條之時效者,本公司根據文件
送達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及該期間所扣除之人壽保險成本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
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六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人壽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
分之保單價值,本公司則按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次一評價日計算,依約定給付予要保人
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人投保,或向同一保險人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定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
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
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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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保險金
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其保單價值係按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評價日計算。
前項情形若經本公司確認完全殘廢且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時已超過第三十六條之時
效時,本公司根據該完全殘廢確定且受益人備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及
該期間所扣除之人壽保險成本退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約至終期日仍持續有效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以本契約終期日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
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三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係指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價值。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調整】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增列新的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的選擇
二、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惟本公司應於終止或關閉前三
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知悉
或接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事
由對要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時,保險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除特殊情事本公司另有規定外,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
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須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並同時變更淨保險費購買投資標的之
投資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僅須變更淨保險費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
若未提出申請時,本公司將按本契約其他未終止或關閉之投資標的相對比例重新變更淨保險費
配置比例,並將該終止之投資標的價值依該比例重新分配至其他各投資標的。如要保人無其他
投資標的可供配置者,本公司將以與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三商美邦帳戶,作為
未來淨保險費暫時停泊之帳戶,若本公司未提供相同幣別之帳戶,則視同選擇分配至三商美邦
台幣帳戶。另本公司將於保單價值通知書中,請要保人重新指定投資標的及比例。
若因投資標的之關閉或終止,致使要保人更改其投資標的及比例者,本公司不予計入免費轉換
申請次數或收取轉換費用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配置比例之指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指定各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指定。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轉換投資標的,本公司於收到申請書後之次一評價日進行投資標
的之轉換。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四次免費轉換申請,倘若超過四次,本公司自第五次起,將從
每次轉出金額中扣抵新台幣伍佰元作為轉換費用。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之比例分配予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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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將其再投資於該投資標的之受益單位,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第十八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
要保人申購或申請買回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時,如遇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暫停
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買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買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
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買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
單位數或申請買回之價金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或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請求或給付申購、買回價金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公司於評價日遇有第一項發生之情事時,準用之。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十九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繳足歷保單年度未繳付之目標保險費及清償寬限期間
欠繳之每月扣除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本公司於要保人已實際繳付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復效之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依第十五條約
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保單子價值的減少】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各保單子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減少保單子價值。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本公司自第五次起,每次申請收取手續費新
台幣伍佰元,從減少的金額中扣除之。
本公司應於接到第一項減少保單子價值通知後一個月內,依要保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
當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按要保人申請減少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計付之。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前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縱使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契約終止之效力亦
不受影響。
第二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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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五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四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將根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
評價日之保單價值,依照約定給付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受益人。
第二十八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欠繳每月扣除額或保險單借款
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條 【變更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惟增加保險金額,須經本公司同意
;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第三十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價值範圍內,依本公司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
還本公司。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之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價值10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通知到
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停
止。
第三十一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二條 【保險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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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發現錯誤後次一評價
日之保單價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契約附加費用、每月扣除額予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或性別的錯誤,而致溢繳人壽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人壽保
險成本,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人壽保險成本,其利息按發現錯誤
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人壽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人壽保險成本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給付身故
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人壽保險成本。
三、因投保年齡或性別的錯誤,而致短繳人壽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者,免補繳差額,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人壽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人壽保險成本的比例
計算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但錯誤發生在本公
司者,本公司按原應給付之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扣除短繳之人
壽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已扣繳之契約附加費用、每月
扣除額,其利息按發現錯誤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三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本契約之身故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兩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
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
標的之價值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
司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五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六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 【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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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彙整表
費用項目
1.契約附加費用
項目 附加費用率上限
保險費年度 第 1 第 2 第 3 第 4 第 5 第 6 年起
目標保險費 60% 35% 25% 20% 10% 0%
額外保險費 5%
2.人壽保險成本
係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之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到達年齡與危險保額計算而得之費
用。
3.管理費
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本公司得調整此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最高每月
以新台幣壹佰捌拾元為上限。本公司得因物價上漲致使所收取之管理費不足以支付相關費用
時,調整此費用上限,惟每次調整幅度以調整當時,與本保險商品開始販售或本公司前次調
整較晚之月份,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幅度為限。
4.投資標的之轉換費用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四次免費轉換申請,倘若超過四次,本公司自第五次起,將
從每次轉出金額中扣抵新台幣伍佰元作為轉換費用。
5.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手
續費
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四次申請保單子價值的減少時,本公司自第五次起,每次申請收取手續費
新台幣伍佰元,從減少的金額中扣除之。
6.解約費用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不收取解約費用。
附表二 人壽保險成本表
單位:(每月)元/每萬危險保額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0 4.2 3.84 36 1.49 0.68 72 30.46 17.41
1 0.71 0.66 37 1.61 0.73 73 33.32 19.25
2 0.55 0.46 38 1.74 0.79 74 36.45 21.28
3 0.43 0.32 39 1.88 0.85 75 39.87 23.52
4 0.35 0.24 40 2.02 0.91 76 43.6 26.01
5 0.29 0.21 41 2.19 0.98 77 47.68 28.75
6 0.26 0.18 42 2.36 1.06 78 52.12 31.78
7 0.24 0.16 43 2.55 1.15 79 56.97 35.12
8 0.23 0.15 44 2.77 1.25 80 62.25 38.82
9 0.23 0.14 45 2.99 1.37 81 68 42.89
10 0.22 0.14 46 3.24 1.5 82 74.26 47.38
11 0.21 0.14 47 3.51 1.66 83 81.06 52.33
12 0.22 0.16 48 3.8 1.83 84 88.45 57.77
13 0.28 0.18 49 4.1 2.01 85 96.46 63.76
14 0.39 0.22 50 4.44 2.21 86 105.14 70.35
15 0.55 0.25 51 4.81 2.42 87 114.54 77.57
16 0.75 0.29 52 5.21 2.62 88 124.69 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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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0.92 0.32 53 5.66 2.82 89 135.64 94.17
18 0.94 0.35 54 6.15 3.04 90 147.44 103.66
19 0.96 0.38 55 6.69 3.28 91 160.12 114.03
20 0.96 0.39 56 7.29 3.56 92 173.73 125.33
21 0.96 0.39 57 7.95 3.91 93 188.31 137.63
22 0.96 0.39 58 8.68 4.32 94 203.87 150.98
23 0.96 0.39 59 9.49 4.81 95 220.43 165.44
24 0.95 0.38 60 10.38 5.35 96 238.01 181.05
25 0.95 0.37 61 11.36 5.94 97 256.62 197.88
26 0.95 0.37 62 12.42 6.58 98 276.26 215.95
27 0.96 0.37 63 13.59 7.25 99 296.86 235.26
28 0.97 0.39 64 14.86 7.97 100 318.35 255.77
29 0.99 0.41 65 16.25 8.76 101 340.65 277.43
30 1.02 0.43 66 17.77 9.63 102 363.67 300.23
31 1.06 0.47 67 19.44 10.6 103 387.33 324.12
32 1.12 0.5 68 21.26 11.68 104 411.57 349.09
33 1.2 0.54 69 23.26 12.9 105 436.31 375.1
34 1.28 0.59 70 25.45 14.25
35 1.38 0.63 71 27.84 15.75
附表三 投資標的及各項費用說明
一、投資標的:
基金(或帳戶)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
種類
計價
幣別
有無
配息
三商美邦台幣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
- 新台幣
三商美邦美元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
- 美元
三商美邦歐元帳戶
三商美邦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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