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VA1 第一版- 2
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身故保證費用:係指本公司所收取用以支付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之成本。其金額按附表一所
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轉換費用:係指投資標的轉換所產生之費用及其後續相關行政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
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
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
單管理費,加上按每日淨額,依生效日當月三家銀行月初第一營業
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
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如有標的無法於首次投資配置日投入,則
未投入之淨額以日單利計算至該標的實際投入日前一日。前述保險
費之全部或部分以支票繳納且支票兌現日在本契約生效日之後者,
則自支票兌現日起算;以自動轉帳者,則自實際扣款日起算。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二,區分為下列二種投資標的:
(一)一般投資標的:係指要保人得與本公司約定用以投資配置之投資標的。
(二)停泊標的:係指符合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情形,要保人未能
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前,提供有效匯款帳號或因非可歸責本公
司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若當次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金額
總額未達新台幣伍佰元者,本契約用以配置當次收益分配或
撥回資產之投資標的。
十七、收益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交付之收益分配或撥回資
產之日。
十八、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
二十一、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
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
;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四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
二十二、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或復效時繳交之保險費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
約定之匯率轉換為等值美元之總額。但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約定
辦理部分提領或本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
險單借款本息時,保證最低身故金額應按下列比例減少之,最低
減少至零為止:
(一)部分提領:「一般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金額」占「一般投資
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
(二)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一般投資標的之扣抵金額」占「一
般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
二十三、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