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安心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安心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106年06月09日金管保壽字第10602051462號函核准
109年 01月01日依108年 12月03日 金 管 保壽 字
第 1 0 8 0 4 3 8 3 8 6 號函修正
※ 本 保 險 身 故 保 證 費 用 不 分 被 保 險 人 之 性 別 年 齡 採 用 同 一 費 率 , 年 紀 小 者 貼 補 年 紀 大 者 。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 投 保 後 解 約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
收 益 或 本 金 中 支 付 。 任 何 涉 及 該 帳 戶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分 , 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
※ 保 險 公 司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800-022-258
傳 真 : 02-25163359
電 子 信 箱 ( E-mail) : call center @mail.mli.com.tw
第 一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契 約 所 用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 年 金 金 額 : 係 指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之 條 件 及 期 間 , 本 公 司 一 次 或 分 期 給 付 之 金 額 。
二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係 指 本 契 約 所 載 明 ,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本 公 司 開 始 負 有 給 付 年 金 義 務 之 日 期
, 如 有 變 更 , 以 變 更 後 之 日 期 為 準 。
三 、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 係 指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至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一 日 之 期 間 , 且 不 得 少 於 六 年 。
四 、 保 證 期 間 : 係 指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 不 論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與 否 , 本 公 司 保
證 給 付 年 金 之 期 間 , 依 要 保 人 於 要 保 書 上 約 定 , 有 十 年 、 十 五 年 、 二 十 年 三 種
保 證 年 金 給 付 期 間 。 但 要 保 人 於 要 保 書 約 定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款 之 給 付 方 式 者 , 則
無 保 證 期 間 。
五 、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年 金 保 證 期 間 內 尚 未 領 取 之 年 金 金 額 。
六 、 預 定 利 率 : 係 指 本 公 司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用 以 計 算 年 金 金 額 之 利 率 , 本 公 司 將 參 考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當 時 整 體 經 濟 及 執 行 資 產 配 置 所 得 之 預 期 報 酬 率 , 與 主 管 機 關 最
新 公 佈 之 法 令 依 據 訂定, 該 利 率 為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用 以 計 算 分 期 給 付 年 金 金 額
之 利 率 , 且 不 得 為 負 數 , 該 利 率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起 維 持 不 變 。
七 、 年 金 生 命 表 : 係 指 本 公 司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用 以 計 算 年 金 金 額 之 生 命 表 。
八 、 約 定 外 幣 : 美 元 。
九 、 保 險 費 : 係 指 要 保 人 於 投 保 時 所 一 次 繳 交 之 躉 繳 保 險 費 , 且 繳 交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公 司 所 規
定 之 下 限 ( 如 附 表 三 ) , 最 高 不 得 逾 投 保 當 時 本 公 司 所 規 定 之 上 限 。
十 、 保 單 管 理 費 : 係 指 為 維 持 本 契 約 每 月 管 理 所 產 生 且 自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中 扣 除 之 費 用 , 並 依 第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或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年 金 給 付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2
九 條 約 定 時 點 扣 除 , 其 費 用 額 度 如 附 表 一 。
十 一 、 身 故 保 證 費 用 : 係 指 本 公 司 所 收 取 用 以 支 付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之 成 本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 二 、 轉 換 費 用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所 產 生 之 費 用 及 其 後 續 相 關 行 政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 三 、 解 約 費 用 : 係 指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一 條 約 定 於 要 保 人 終 止 契 約 時 , 自 給 付 金 額 中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 四 、 部 分 提 領 費 用 : 係 指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二 條 約 定 於 要 保 人 部 分 提 領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自 給 付 金 額 中 所 收 取 之 費 用 。 其 金 額 按 附 表 一 所 載 之 方 式 計 算 。
十 五 、 匯 款 相 關 費 用 : 係 指 因 本 契 約 各 款 項 之 往 來 而 匯 款 時 , 由 匯 出 銀 行 、 中 間 銀 行 及 收 款 銀
行 所 收 取 之 匯 款 手 續 費 、 郵 電 費 及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 如 附 表 一 ) 。
十 六 、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金 額 : 要 保 人 所 交 付 之 保 險 費 , 扣 除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本 契 約 應 扣 除 之 保
單 管 理 費 , 加 上 按 每 日 淨 額 , 依 生 效 日 當 月 保 管 銀 行 局 月 初 第 一 營
業 日 牌 告 約 定 外 幣 活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 逐 日 以 日 單 利 計 算 至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之 前 一 日 止 之 利 息 , 如 有 標 的 無 法 於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投 入 ,
則 未 投 入 之 淨 額 以 日 單 利 計 算 至 該 標 的 實 際 投 入 日 前 一 日 。 前 述 保
險 費 以 自 動 轉 帳 者 , 則 自 實 際 扣 款 日 起 算 。
十 七 、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 係 指 根 據 第 四 條 約 定 之 契 約 撤 銷 期 限 屆 滿 之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
十 八 、 投 資 標 的 : 係 指 本 契 約 提 供 要 保 人 選 擇 以 累 積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投 資 工 具 , 其 內 容 如 附 表
二 , 區 分 為 下 列 二 種 投 資 標 的 :
( 一 )一 般 投 資 標 的:係 指 要 保 人 得 與 本 公 司 約 定 用 以 投 資 配 置 之 投 資 標 的 。
( 二 )停 泊 標 的:係 指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之 情 形,要 保 人 未 能 於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前,提 供 有 效 匯 款 帳 號 或 因 非 可 歸 責 本 公 司 原 因 致 無 法 完 成
匯 款 時 , 本 契 約 用 以 配 置 當 次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之 投 資 標 的 。
十 九 、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 係 指 本 公 司 收 受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所 交 付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之 日 。
二 十 、 資 產 評 價 日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報 價 市 場 報 價 或 證 券 交 易 所 營 業 之 日 期 , 且 為 我 國 境 內 銀 行
及 本 公 司 之 營 業 日 。
二 十 一 、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 係 指 投 資 標 的 於 資 產 評 價 日 實 際 交 易 所 採 用 之 每 單 位 「 淨 資 產 價
值 或 市 場 價 值 」 。 本 契 約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將 公 告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
二 十 二 、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 係 指 以 原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作 為 投 資 標 的 之 單 位 基 準 , 在 本 契 約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內 , 其 價 值 係 依 本 契 約 項 下 各 該 投 資 標 的 之 單 位 數 乘 以 其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計 算 所 得 之 值 。
二 十 三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係 指 以 約 定 外 幣 為 單 位 基 準 , 在 本 契 約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內 , 其 價 值 係 依
本 契 約 所 有 投 資 標 的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總 和 加 上 尚 未 投 入 投 資 標 的 之 金
額 ; 但 於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 係 指 依 第 十 六 款 方 式 計 算 至 計 算 日 之 金
額。
二 十 四 、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 係 指 要 保 人 投 保 時 或 復 效 時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 但 要 保 人 依 第 二
十 二 條 約 定 辦 理 部 分 提 領 或 本 公 司 依 第 二 十 八 條 約 定 以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扣 除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時 ,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應 按 下 列 比 例 減
少 之 , 最 低 減 少 至 零 為 止 :
( 一 ) 部分提領:「一般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金額」占「一般投
資 標 的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之 比 例 。
( 二 ) 扣 抵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 「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之 扣 抵 金 額 」 占 「
一般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之
比 例 。
二 十 五 、 保 單 週 月 日 : 係 指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以 後 每 月 與 契 約 生 效 日 相 當 之 日 , 若 當 月 無 相 當 日 者
, 指 該 月 之 末 日 。
二 十 六 、 保 險 年 齡 : 係 指 按 投 保 時 被 保 險 人 以 足 歲 計 算 之 年 齡 ,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 以 後 每 經 過 一 個 保 險 單 年 度 加 算 一 歲 。
二 十 七 、 保 管 銀 行 : 係 指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 但 若 將 來 因 故 變 更 時 , 則 以 本 公 司 向 主 管 機 關 陳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3
報 之 銀 行 為 準 。
第 三 條 【 保 險 公 司 應 負 責 任 的 開 始 】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 預 收 相 當 於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 但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前 而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公 司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後 十 五 日 內 不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者 , 視 為 同 意 承 保
。
第 四 條 【 契 約 撤 銷 權 】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 約 。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約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第 五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者 ,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或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 或 給 付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
被 保 險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仍 生 存 且 本 契 約 仍 有 效 者 ,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年 金 金 額 。
第 六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 且 得 不 退 還 已 扣 繳 之 費 用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前 項 解 除 契 約 權 ,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或 自 契 約 開 始 日 起
,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本 公 司 依 第 一 項 解 除 契 約 時 , 若 本 契 約 項 下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大 於 零 , 則 本 公 司 以 解 除 契 約 通 知
到 達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返 還 予 要 保 人 。 倘 被 保 險 人 已 身 故 , 且 已 收 齊 第 二 十 五
條 約 定 之 申 領 文 件 , 則 本 公 司 以 收 齊 申 領 文 件 後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返 還 予 要 保
人。
第 七 條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本 契 約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內 , 若 本 契 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扣 除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後 之 餘 額 不 足 以 支 付 當 月
保 單 管 理 費 時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扣 除 至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為 零 , 本 公 司 應 於 前 述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為
零 之 當 日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 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
第 八 條 【 契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
本 契 約 停 止 效 力 後 , 要 保 人 得 在 停 效 日 起 二 年 內 , 申 請 復 效 。 但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後 不 得 申 請
復 效 。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前 項 復 效 申 請 , 經 要 保 人 繳 交 相 當 於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後 ,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恢 復 效 力 。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提 出 第 一 項 之 復 效 申 請 者 , 本 公 司 得 於 要 保 人 之 復 效 申 請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之 可 保 證 明 。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十 日 內 交 齊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之 可 保 證 明 者 , 本 公 司 得 退 回 該 次 復 效 之 申 請 。
被 保 險 人 之 危 險 程 度 有 重 大 變 更 已 達 拒 絕 承 保 程 度 者 , 本 公 司 得 拒 絕 其 復 效 。
本 公 司 未 於 第 三 項 約 定 期 限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可 保 證 明 , 或 於 收 齊 可 保 證 明 後 十 五 日 內 不 為 拒
絕 者 , 視 為 同 意 復 效 , 並 經 要 保 人 繳 交 第 二 項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
要 保 人 依 第 三 項 提 出 申 請 復 效 者 , 除 有 同 項 後 段 或 第 四 項 之 情 形 外 , 於 交 齊 可 保 證 明 , 並 繳 交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4
第 二 項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
第 二 項 、 第 五 項 及 第 六 項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 本 公 司 於 保 險 費 實 際 入 帳 日 之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 依 第 十 一 條 之 約 定 配 置 於 各 投 資 標 的 。
本 契 約 因 第 二 十 八 條 約 定 停 止 效 力 而 申 請 復 效 者 , 除 復 效 程 序 依 前 七 項 約 定 辦 理 外 , 如 有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不 足 扣 抵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時 , 不 足 扣 抵 部 分 應 一 併 清 償 之 。
本 契 約 效 力 恢 復 時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收 取 當 期 未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單 管 理 費 , 以 後 仍 依 約 定 扣 除
保 單 管 理 費 。
第 一 項 約 定 期 限 屆 滿 時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第 九 條 【 保 單 管 理 費 的 收 取 方 式 】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及 每 保 單 週 月 日 將 計 算 本 契 約 之 保 單 管 理 費 , 由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依 當 時 要
保 人 約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扣 除 順 序 扣 除 之 。 但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日 前 之 保 單 管 理 費 , 依 第 二 條 第 十 六 款
約 定 自 首 次 投 資 配 置 金 額 扣 除 。
前 項 所 稱 投 資 標 的 扣 除 順 序 係 指 要 保 人 投 保 本 契 約 時 , 於 要 保 書 約 定 用 以 扣 除 保 單 管 理 費 之 投
資 標 的 順 序 , 要 保 人 若 未 約 定 投 資 標 的 扣 除 順 序 , 或 所 約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不 足 時 , 本 公 司 將
改 依 當 時 各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佔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比 例 , 乘 以 該 次 應 扣 除 之 金 額 , 扣 抵 各 投 資 標 的 之 等
值 單 位 數 。
要 保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變 更 前 項 選 擇 。
第 十 條 【 貨 幣 單 位 與 匯 率 計 算 】
本 契 約 保 險 費 之 收 取 、 年 金 給 付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或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 償 付 解 約 金 、 部 分
提 領 金 額 、 給 付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及 支 付 、 償 還 保 險 單 借 款 , 應 以 約 定 外 幣 為 貨 幣 單 位 。
本 契 約 匯 率 計 算 方 式 約 定 如 下 :
一 、 保 險 費 及 其 加 計 利 息 配 置 於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根 據 投 資 配 置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二 、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結 清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或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 給 付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及 償 付 解 約 金 、 部 分 提 領 金 額 :
( 一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結 清:本 公 司 根 據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 二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或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本 公 司 根 據 文 件 齊 全 日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 三 )給 付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本 公 司 根 據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分 配 之 收 益 或 撥 回 資 產 金 額 。
( 四 )償 付 解 約 金 及 部 分 提 領 金 額:本 公 司 依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通
知 時 及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約 定 之 基 準 日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三 、 保 單 管 理 費 : 本 公 司 根 據 扣 除 日 最 近 可 得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四、投 資 標 的 之 轉 換 : 本 公 司 根 據 轉 換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 將 轉 出 之 投 資 標 的 金 額 扣 除 依 第 十 三 條 約 定 之 轉 換 費 用 後 , 依 轉 換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轉 換 為 等 值 轉 入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金 額 。
但 投 資 標 的 屬 於 相 同 幣 別 相 互 轉 換 者 , 無 幣 別 轉 換 之 適 用 。
五 、 申 請 復 效 時 , 要 保 人 繳 交 之 保 險 費 配 置 於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根 據 保 險 費 實 際 入 帳 日 之 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投 資 標 的 計 價 幣 別 之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收 盤 價 計 算 。
前 項 之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係 指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 但 本 公 司 得 變 更 上 述 匯 率 參 考 機 構 , 惟 必 須 提 前
十 日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第十一 條 【 投 資 標 的 及 配 置 比 例 約 定 】
要 保 人 投 保 本 契 約 時 , 應 於 要 保 書 選 擇 購 買 之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及 配 置 比 例 , 作 為 保 險 費 投 入 之 依
據。
要 保 人 於 本 契 約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內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變 更 前 項 選 擇 。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5
第十二 條 【 投 資 標 的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的 計 算 及 給 付 】
本 契 約 所 提 供 之 投 資 標 的 如 有 收 益 分 配 或 自 投 資 資 產 中 撥 回 資 產 時 , 本 公 司 應 以 該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分 配 予 本 公 司 之 收 益 總 額 或 撥 回 資 產 總 額 , 依 本 契 約 所 持 該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佔 本 公
司 投 資 該 標 的 總 價 值 之 比 例 將 該 收 益 分 配 予 要 保 人 。 但 若 有 依 法 應 先 扣 繳 之 稅 捐 時 , 本 公 司 應
先 扣 除 之 。
本 公 司 應 於 該 投 資 標 的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起 算 十 五 日 內 主 動 以 匯 款 方 式 給 付 之 。 各 投 資 標 的 如 有
以 現 金 給 付 之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且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為 同 一 日 者 , 本 公 司 將 合 併 計 算 。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開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給 付 當 時 本 保 單
辦 理 保 險 單 借 款 之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的 利 率 計 算 。 要 保 人
未 能 於 收 益 實 際 分 配 日 前 , 提 供 有 效 匯 款 帳 號 或 因 非 可 歸 責 本 公 司 原 因 致 無 法 完 成 匯 款 時 , 本
公 司 將 改 以 配 置 於 同 幣 別 停 泊 標 的 方 式 處 理 。
第十三 條 【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
本 契 約 提 供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方 式 如 下 :
一 、 停 泊 標 的 轉 換 至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
二 、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間 之 轉 換 。 ( 本 契 約 提 供 二 檔 ( 含 ) 以 上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時 始 有 適 用 )
要 保 人 得 於 本 契 約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內 向 本 公 司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前項轉 換 , 並
應 於 申 請 書 (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中 載 明 轉 出 的 投 資 標 的 及 轉 出 金 額 及 指 定 欲 轉 入 之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以 收 到 申 請 書 (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時 為 基 準 日 計 算 投 資 標 的 轉 出 單 位 數 , 再 以 基 準 日 後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轉 出 日 , 計 算 轉 出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 並 以 該 價 值 扣 除 轉 換 費 用 後 , 於 轉
出日後 的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轉 入 日 , 配 置 於 欲 轉 入 之 投 資 標 的 。
要 保 人 亦 可 事 先 約 定 轉 換 日 期 , 本 公 司 將 以 約 定 轉 換 日 期 為 基 準 日 辦 理 前 項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作 業
。 前 述 約 定 轉 換 日 期 若 遇 當 月 無 相 當 日 者 , 指 該 月 之 末 日 ; 若 遇 其 他 交 易 尚 未 完 成 時 , 則 順 延
至 其 他 交 易 完 成 日 。
前 項 轉 換 費 用 如 附 表 一 。
第十四 條 【 投 資 標 的 之 新 增 、 關 閉 與 終 止 】
本 公 司 得 依 下 列 方 式 , 新 增 、 關 閉 與 終 止 投 資 標 的 之 提 供 :
一 、 本 公 司 得 新 增 投 資 標 的 供 要 保 人 選 擇 配 置 。
二、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提 供 二 檔 ( 含 ) 以 上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時 , 得 主 動 終 止 某 一 投 資 標 的 , 且 應 於
終 止 或 關 閉 日 前 三 十 日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但 若 投 資 標 的 之 價 值 仍 有 餘 額
時 , 本 公 司 不 得 主 動 終 止 該 投 資 標 的 。
三、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提 供 二 檔 ( 含 ) 以 上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時 , 得 經 所 有 持 有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之 要 保
人 同 意 後 , 主 動 關 閉 該 投 資 標 的 , 並 於 關 閉 日 前 三 十 日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四 、 本 公 司 得 配 合 某 一 投 資 標 的 之 終 止 或 關 閉 , 而 終 止 或 關 閉 該 投 資 標 的 。 但 本 公 司 應 於 接 獲
該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之 通 知 後 五 日 內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公 布 , 並 另 於 收 到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投 資 標 的 一 經 關 閉 後 , 於 重 新 開 啟 前 禁 止 轉 入 及 再 投 資 。 投 資 標 的 一 經 終 止 後 , 除 禁 止 轉 入 及
再 投 資 外 , 保 單 帳 戶 內 之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將 強 制 轉 出 。
投 資 標 的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調 整 後 , 要 保 人 應 於 接 獲 本 公 司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後 十 五 日 內 且 該 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或 關 閉 日 三 日 前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下 列 申 請 :
一 、 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時 : 將 該 投 資 標 的 之 價 值 申 請 轉 出 或 提 領 , 並 同 時 變 更 購 買 投 資 標 的 之 投 資
配 置 比 例 。
二 、 投 資 標 的 關 閉 時 : 變 更 購 買 投 資 標 的 之 投 資 配 置 比 例 。
若 要 保 人 未 於 前 項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 或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本 公 司 接 獲 前 項 申 請 時 已
無 法 依 要 保 人 指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 視 為 要 保 人 同 意 以 該 通 知 約 定 之 方 式 處 理 。 而 該 處 理 方 式 亦 將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公 布 。
因 前 二 項 情 形 發 生 而 於 投 資 標 的 終 止 或 關 閉 前 所 為 之 轉 換 及 提 領 , 該 投 資 標 的 不 計 入 轉 換 次 數
及 提 領 次 數 。
第十五 條 【 特 殊 情 事 之 評 價 與 處 理 】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6
投 資 標 的 於 資 產 評 價 日 遇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 致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暫 停 計 算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或 贖 回 價 格 , 導 致 本 公 司 無 法 申 購 或 申 請 贖 回 該 投 資 標 的 時 , 本 公 司 將 不 負 擔
利 息 , 並 依 與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間 約 定 之 恢 復 單 位 淨 值 或 贖 回 價 格 計 算 日 ,
計 算 申 購 之 單 位 數 或 申 請 贖 回 之 金 額 :
一 、 因 天 災 、 地 變 、 罷 工 、 怠 工 、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件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者 。
二 、 國 內 外 政 府 單 位 之 命 令 。
三 、 投 資 所 在 國 交 易 市 場 非 因 例 假 日 而 停 止 交 易 。
四 、 非 因 正 常 交 易 情 形 致 匯 兌 交 易 受 限 制 。
五 、 非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使 用 之 通 信 中 斷 。
六 、 有 無 從 收 受 申 購 或 贖 回 請 求 或 給 付 申 購 單 位 、 贖 回 金 額 等 其 他 特 殊 情 事 者 。
要 保 人 依 第 二 十 八 條 約 定 申 請 保 險 單 借 款 或 本 公 司 依 第 十 九 條 之 約 定 計 算 年 金 金 額 時 , 如 投 資
標 的 遇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致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暫 停 計 算 投 資 標 的 單 位 淨 值 , 本 契 約
以 不 計 入 該 投 資 標 的 之 價 值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計 算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或 年 金 金 額 , 且 不 加 計 利 息 。 待
特 殊 情 事 終 止 時 , 本 公 司 應 即 重 新 計 算 年 金 金 額 或 依 要 保 人 之 申 請 重 新 計 算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
第 一 項 特 殊 情 事 發 生 時 , 本 公 司 應 主 動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告 知 要 保 人 。
因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拒 絕 投 資 標 的 之 申 購 或 贖 回 、 該 投 資 標 的 已 無 可 供 申 購
之 單 位 數 , 或 因 法 令 變 更 等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 致 本 公 司 無 法 依 要 保 人 指 定 之 投 資 標 的
及 比 例 申 購 或 贖 回 該 投 資 標 的 時 , 本 公 司 將 不 負 擔 利 息 , 並 應 於 接 獲 主 管 機 關 或 發 行 、 經 理 或
計 算 代 理 機 構 通 知 後 十 日 內 於 網 站 公 告 處 理 方 式 。
第十六 條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通 知 】
本 契 約 於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內 仍 有 效 時 , 本 公 司 將 依 約 定 方 式 , 採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遞 方 式 每 三 個 月 通
知 要 保 人 其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前 項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內 容 包 括 如 下 :
一 、 期 初 及 期 末 計 算 基 準 日 。
二 、 投 資 組 合 現 況 。
三 、 期 初 單 位 數 及 單 位 淨 值 。
四 、 本 期 單 位 數 異 動 情 形 ( 含 異 動 日 期 及 異 動 當 時 之 單 位 淨 值 ) 。
五 、 期 末 單 位 數 及 單 位 淨 值 。
六 、 本 期 收 受 之 保 險 費 金 額 。
七 、 本 期 已 扣 除 之 各 項 費 用 明 細 ( 包 括 保 單 管 理 費 ) 。
八 、 期 末 之 解 約 金 金 額 。
九 、 期 末 之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
十 、 本 期 收 益 分 配 情 形 。
第十七 條 【 年 金 給 付 的 開 始 及 給 付 期 間 】
要 保 人 投 保 時 可 選 擇 第 六 保 單 週 年 日 屆 滿 後 之 一 特 定 日 做 為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但 不 得 超 過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達 九 十 五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 要 保 人 不 做 給 付 開 始 日 的 選 擇 時 , 本 公 司 以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達 七 十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做 為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要 保 人 亦 得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的 六 十 日 前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變 更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變 更 後 的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須 在 申 請 日 六 十 日 之 後 , 且 須 符 合 前 項 給 付 日 之 約 定 。
本 公 司 應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的 六 十 日 前 通 知 要 保 人 試 算 之 年 金 給 付 內 容 。 但 實 際 年 金 給 付 金 額
係 根 據 第 十 九 條 約 定 辦 理 。
前 項 試 算 之 年 金 給 付 內 容 應 包 含 :
一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
二 、 預 定 利 率 。
三 、 年 金 生 命 表 。
四 、 保 證 期 間 。
五 、 給 付 方 式 。
六 、 每 期 年 金 金 額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 本 公 司 於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期 間 , 依 約 定 分 期 給 付 年 金 金 額 , 最 高 給 付 年 齡 以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到 達 一 百 一 十 歲 為 止 。 但 於 保 證 期 間 內 不 在 此 限 。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7
第十八 條 【 年 金 給 付 的 方 式 】
要 保 人 於 投 保 時 應 與 本 公 司 約 定 , 選 擇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年 金 給 付 方 式 :
一 、 一 次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仍 生 存 , 本 公 司 按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如有
保 險 單 借 款 應 扣 除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其 應 付 利 息 後 ) 一 次 給 付 予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後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二 、 分 期 給 付 :
分 期 給 付 方 式 採 年 給 付 或 月 給 付 , 由 要 保 人 在 要 保 書 約 定 。 被 保 險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仍
生 存 者 , 本 公 司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及 該 日 的 週 年 日 或 週 月 日 給 付 第 十 九 條 計 算 之 年 金 金 額
予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最 高 給 付 至 被 保 險 人 達 保 險 年 齡 一 百 一 十 歲 ( 含 ) 之 年 度 為 止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第十九 條 【 年 金 金 額 的 計 算 】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其 應 付 利 息 後 ) , 依 據 當 時 預 定 利 率 及 年 金 生 命 表 計 算 每 期 給 付 年 金 金 額 。
前 項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非 資 產 評 價 日 時 , 以 次 一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基 準 計 算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第一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年金給付金額下限( 如附表三) 時 , 本 公 司 改 依 年 金 累 積 期
間 屆 滿 日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一 次 給 付 受 益 人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如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開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本 公 司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計 算 。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上限( 如附表三) 所需之金額時
, 其 超 出 的 部 分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返 還 予 要 保 人 。 如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開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給 付 當 時 保 單 辦 理 保 險 單
借 款 之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的 利 率 計 算 。
第 二十條 【 年 金 給 付 方 式 與 保 證 期 間 的 變 更 】
要 保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的 十 五 日 前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變 更 年 金 給 付 方 式
或 保 證 期 間 , 其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須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的 十 五 日 前 送 達 本 公 司 始 生 效 力
。
第 二 十 一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及 其 限 制 】
要 保 人 得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
前 項 契 約 之 終 止 ,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通 知 時 , 開 始 生 效 。
本 公 司 應 以 收 到 前 項 書 面 通 知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扣 除 解 約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計 算
解約金,並於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償 付 之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給 付 年
利 率 一 分 計 算 。
前 項 解 約 費 用 如 附 表 一 。
年 金 給 付 期 間 , 要 保 人 不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
第 二 十 二 條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的 部 分 提 領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 要 保 人 得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申 請 部 分 提 領 其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但 每 次 提 領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不 得 低 於 本 公 司 所 規 定 之 下 限 ( 如 附 表 三 ) , 且 提 領 後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不 得 低 於 本 公
司 所 規 定 之 下 限 ( 如 附 表 三 ) 。
要 保 人 申 請 部 分 提 領 時 , 按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一 、 要 保 人 必 須 在 申 請 文 件 中 指 明 部 分 提 領 的 投 資 標 的 金 額 。
二 、 本 公 司 以 收 到 前 款 申 請 文 件 為 基 準 日 , 並 以 基 準 日 後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準 計 算 部 分 提
領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三 、 本 公 司 將 於 基 準 日 收 到 要 保 人 之 申 請 文 件 後 一 個 月 內 , 支 付 部 分 提 領 的 金 額 扣 除 部 分 提 領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計 算 。
要 保 人 亦 可 事 先 約 定 部 分 提 領 日 期 , 本 公 司 將 以 約 定 部 分 提 領 日 期 為 基 準 日 辦 理 前 項 投 資 標 的
部 分 提 領 作 業 。 前 述 約 定 部 分 提 領 日 期 若 遇 當 月 無 相 當 日 者 , 指 該 月 之 末 日 ; 若 遇 其 他 交 易 尚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8
未 完 成 時 , 則 順 延 至 其 他 交 易 完 成 日 。
第 二 項 部 分 提 領 費 用 如 附 表 一 。
第 二 十 三 條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的 通 知 與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或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後 ,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被 保 險 人 發 生 身 故 後 通 知 本 公 司 。
被 保 險 人 之 身 故 若 發 生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者 , 本 公 司 將 根 據 收 齊 第 二 十 五 條 約 定 申 請 文 件 後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 以 下 列 二 者 較 大 之 值 , 返 還 予 要 保 人 或 其 他 應 得 之 人 ,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一 、 收 齊 申 請 文 件 後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二 、 收 齊 申 請 文 件 後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之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
被 保 險 人 之 身 故 若 發 生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者 , 如 仍 有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 本 公 司 應 將 其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依 約 定 給 付 予 身 故 受 益 人 或 其 他 應 得 之 人 。
前 項 給 付 受 益 人 得 選 擇 一 次 給 付 或 依 契 約 約 定 分 期 給 付 ; 受 益 人 選 擇 一 次 給 付 , 其 計 算 之 貼 現
利 率 為 適 用 第 十 九 條 所 採 用 之 預 定 利 率 。
第 二 十 四 條 【 失 蹤 處 理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失 蹤 , 且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判 決 內 所 確 定 死 亡 時 日
在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者 ,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三 條 約 定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或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前 項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其 評 價 時 點 以 申 請 所 需 相 關 文 件 送 達 本 公 司 後 之 次 一 個 資 產 評 價 日 為 準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且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失 蹤 者 , 除 有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外 , 本 公 司
根 據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判 決 內 所 確 定 死 亡 時 日 為 準 , 不 再 負 給 付 年 金 責 任 ; 但 於 日 後 發 現 被 保 險 人
生 還 時 , 本 公 司 應 依 契 約 約 定 繼 續 給 付 年 金 , 並 補 足 其 間 未 付 年 金 。
前 項 情 形 , 於 被 保 險 人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失 蹤 , 且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判 決 內 所
確 定 死 亡 時 日 在 年 金 開 始 給 付 後 者 , 亦 適 用 之 。
第 二 十 五 條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或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的 申 請 】
要 保 人 依 第 二 十 三 條 或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約 定 申 領 「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 或 「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
二 、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文 件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
三 、 申 請 書 。
四 、 要 保 人 或 其 他 應 得 之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本公司應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開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應 給 付 遲 延 利 息 年 利 率 一 分 。
第 二 十 六 條 【 年 金 的 申 領 】
年 金 給 付 之 申 領 文 件 依 年 金 給 付 方 式 分 列 如 下 :
一 、 一 次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申 領 年 金 給 付 時 , 應 提 出 可 資 證 明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之 文 件 。
二 、 分 期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後 生 存 期 間 每 年 第 一 次 申 領 年 金 給 付 時 , 應 提 出 可 資 證 明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之 文 件 。 但 於 保 證 期 間 內 不 在 此 限 。
保 證 期 間 年 金 受 益 人 得 申 請 提 前 給 付 , 其 計 算 之 貼 現 利 率 為 適 用 第 十 九 條 所 採 用 之 預 定 利 率 。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分 期 給 付 之 約 定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後 若 仍 有 未 支 領 之 年 金 餘 額 , 受 益 人 申 領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
二 、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文 件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
三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除 第 一 期 年 金 金 額 可 於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外 , 其 他 期 年 金 金 額 應 於 各 期 之 應 給 付
日 給 付 。 如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 致 第 一 期 年 金 金 額 逾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未 給 付
, 或 其 他 期 年 金 金 額 逾 應 給 付 日 未 給 付 時 , 應 給 付 遲 延 利 息 年 利 率 一 分 。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9
第 二 十 七 條 【 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 本 公 司 給 付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 返 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或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及 償 付 解 約 金 、 部 分 提 領 金 額 時 , 如 要 保 人 仍 有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或 寬 限 期 間 欠 繳 之 保 單 管 理 費
等 未 償 款 項 者 , 本 公 司 得 先 抵 銷 上 述 欠 款 及 扣 除 其 應 付 利 息 後 給 付 其 餘 額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時 , 依 第 十 九 條 約 定 計 算 年 金 金 額 。
第 二 十 八 條 【 保 險 單 借 款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年 金 給 付 開 始 日 前 , 要 保 人 得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保 險 單 借 款 , 其 可 借 金 額 上 限 為 借 款 當 日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六 十 % 。
當 未 償 還 之 借 款 本 息 , 超 過 本 契 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八 十 % 時 , 本 公 司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要 保 人 ; 如 未 償 還 之 借 款 本 息 超 過 本 契 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之 九 十 % 時 , 本 公 司 應 再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償 還 借 款 本 息 ,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通 知 到 達 翌 日 起 算 二 日 內 償 還 時 , 本 公 司 將 以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扣 抵 之 。 但 若 要 保 人 尚 未 償 還 借 款 本 息 , 而 本 契 約 累 積 的 未 償 還 之 借 款 本 息 已 超 過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時 , 本 公 司 將 立 即 扣 抵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
前 項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因 扣 抵 保 險 單 借 款 本 息 致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為 零 , 且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通 知 到 達
翌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內 償 還 不 足 扣 抵 之 借 款 本 息 時 , 本 契 約 自 該 三 十 日 之 次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
本 公 司 於 本 契 約 累 積 的 未 償 還 借 款 本 息 已 超 過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致 保 證 最 低 身 故 金 額 為 零 , 且 未 依
前 項 約 定 為 通 知 時 , 於 本 公 司 以 書 面 通 知 要 保 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要 保 人 未 償 還 不 足 扣 抵 之 借 款
本 息 者 , 保 險 契 約 之 效 力 自 該 三 十 日 之 次 日 起 停 止 。
年 金 給 付 期 間 , 要 保 人 不 得 以 保 險 契 約 為 質 , 向 本 公 司 借 款 。
第 二 十 九 條 【 不 分 紅 保 單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第 三 十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 以 足 歲
計 算 ,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 加 算 一 歲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 依 下 列 約 定 辦 理 :
一 、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高 於 本 契 約 最 高 承 保 年 齡 者 , 本 契 約 無 效 , 本 公 司 應 將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 如 有 已 給 付 年 金 者 , 受 益 人 應 將 其 無 息 退 還 本 公 司 。
二 、 因 投 保 年 齡 錯 誤 , 而 致 本 公 司 短 發 年 金 金 額 者 , 本 公 司 應 計 算 實 付 年 金 金 額 與 應 付 年 金 金
額 的 差 額 , 於 下 次 年 金 給 付 時 按 應 付 年 金 金 額 給 付 , 並 一 次 補 足 過 去 實 付 年 金 金 額 與 應 付
年 金 金 額 的 差 額 。
三 、 因 投 保 年 齡 錯 誤 , 而 溢 發 年 金 金 額 者 , 本 公 司 應 重 新 計 算 實 付 年 金 金 額 與 應 付 年 金 金 額 的
差 額 , 並 於 未 來 年 金 給 付 時 扣 除 。
前 項 第 一 、 二 款 情 形 ,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各 款 約 定 之 金 額 , 其 利 息
按 給 付 當 時 本 保 單 辦 理 保 險 單 借 款 的 利 率 與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計
算。
第 三 十 一 條 【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
本 契 約 受 益 人 於 被 保 險 人 生 存 期 間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或 變 更 。
除 前 項 約 定 外 , 要 保 人 得 依 下 列 約 定 指 定 或 變 更 受 益 人 :
一 、 於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得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指 定 身 故 受 益 人 , 如 未 指 定 者 ,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本 契 約 身 故 受 益 人 。
二 、 除 聲 明 放 棄 處 分 權 者 外 ,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前 得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變 更 身 故 受 益 人 , 如 要 保 人
未 將 前 述 變 更 通 知 本 公 司 者 , 不 得 對 抗 本 公 司 。
前 項 身 故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或 變 更 , 於 要 保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被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書 ( 要 、 被 保 險 人 為 同
一 人 時 為 申 請 書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第 三 十 二 條 【 投 資 風 險 與 法 律 救 濟 】
要 保 人 及 受 益 人 對 於 投 資 標 的 價 值 須 直 接 承 擔 投 資 標 的 之 法 律 、 匯 率 、 市 場 變 動 風 險 及 投 資 標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10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之 信 用 風 險 所 致 之 損 益 。
本 公 司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義 務 ,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 加 強 締 約 能 力 詳 加 審 視 雙 方 契 約 , 並 應 注 意 相
關 機 構 之 信 用 評 等 。
本 公 司 對 於 因 可 歸 責 於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或 其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僱 人 之 事 由 減 損 本 投
資 標 的 之 價 值 致 生 損 害 要 保 人 、 受 益 人 者 , 或 其 他 與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所 約 定 之 賠 償 或
給 付 事 由 發 生 時 , 本 公 司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義 務 , 並 基 於 要 保 人 、 受 益 人 之 利 益 , 應 即 刻 且 持
續 向 投 資 標 的 發 行 或 經 理 機 構 進 行 追 償 。 相 關 追 償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前 項 追 償 之 進 度 及 結 果 應 以 適 當 方 式 告 知 要 保 人 。
第 三 十 三 條 【 變 更 住 所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
第 三 十 四 條 【 時 效 】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第 三 十 五 條 【 批 註 】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 除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 第 十四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三 十一條 約 定
者 外 ,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 意 後 生 效 ,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第 三 十 六 條 【 管 轄 法 院 】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11
附表一 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投 資 型 年 金 保 單 保 險 公 司 收 取 之 相 關 費 用 一 覽 表 ( 單位:約定外幣元 或%)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保費費用
無。
二、保險相關費用
1.保單管理費
依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每月保單管理費用率。各保單年度
之每月保單管理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第 2 年
每月保單
管理費用率
0.1%
2.身故保證費用
每年收取保單帳戶價值之 0.50%,且已反應於一般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經理(管理)費,
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管理)費
(1)三商美邦帳戶: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每年收取投資標的價值之 1.7%,包含本公司收取之管理費、身故保
證費用及投資機構收取之經理費,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1)三商美邦帳戶:已反應於宣告利率中,不另外向客戶收取。
(2)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每一保單年度提供要保人十二次免費轉換,本公司自第十三次起,將從每次轉出
金額中依下表金額扣抵轉換費用。
約定外幣
美元
申請轉換費用(單位:元)
30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利
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一般投資標的:
依解約金額乘以本契約所約定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
表:
保單年度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起
解約費用率
5%
4%
0%
停泊標的:無。
2.部分提領費用
部分提領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般投資標的:
(1)依部分提領金額乘上本契約所約定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
(2)在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每一保單年度超過十二次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時,
本公司自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手續費如下表,從減少的金額中扣除之。
約定外幣
美元
部分提領費用(單位:元)
30
停泊標的:無。
本公司得於評估實際費用後調整此手續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於要保人有利
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五、其他費用
匯款相關費用
(1)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約定之外匯指定銀行為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
項時,即無需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2)要保人或受益人亦得要求以非本公司約定之外匯指定銀行為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
相關款項,惟匯款相關費用依下表所列方式約定。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12
款項種類
匯出費用
(含中間銀行轉匯
費用)
收款費用
1.要保人依條款第三條及第八條交付保險費
2.受益人依條款第三十條約定歸還款項
註
要保人或受益人
承擔
本公司承擔
1.依條款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退還保險費
2.依條款第十九條第四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依條款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或保證最低身故金額,或未支領之
年金餘額
4.依條款第十二條給付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
5.依條款第十八條約定之年金給付
6.依條款第二十一條償付解約金
7.依條款第二十二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
領
8.因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
條及第二十六條之延遲利息給付
9.本公司因條款第三十條約定退還款項
註
10.其他款項
本公司承擔
要保人、受
益人或應得
之人承擔
註:若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則匯出費用及收款費用皆由本公司承擔。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13
投 資 型 年 金 保 單 投 資 機 構 收 取 之 相 關 費 用 收 取 表
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詳本公司網站www.mli .com.tw。
一 般 投 資 標 的 :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種類
申購
手 續 費
經理
( 管理)費
保 管 費
贖回
手 續 費
三商美邦人壽股債多元
收 益 投 資 帳 戶( 全權委託
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
源可能為本金) * ( 美元
計價)
委 託 投 資
帳戶
無
1.7 0%
0.12%
無
* 本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資 產 撥 回 前 未 先 扣 除 行 政 管 理 相 關 費 用 。
註 1: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之 經 理 ( 管理) 費 , 包 含 本 公 司 收 取 之 管 理 費 、 身 故 保 證 費 用 及 投 資 機 構 收 取
之 經 理 費 , 已 由 投 資 標 的 淨 值 中 扣 除 , 不 另 外 向 客 戶 收 取 。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之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如
有 投 資 於 該 投 信 經 理 之 基 金 時 , 則 該 部 分 委 託 資 產 投 信 不 得 另 收 取 經 理 費 。
註 2: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之 保 管 費 由 保 管 機 構 收 取 , 已 由 投 資 標 的 淨 值 中 扣 除 , 不 另 外 向 客 戶 收 取 。
停 泊 標 的 :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投 資 標 的
種類
申購
手 續 費
經理
( 管理)費
保 管 費
贖回
手 續 費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 戶
( 美 元 計 價 )
-
無
-
-
無
註 1: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 戶 將 投 資 於 美 元 一 年 期 ( 含 ) 以 下 存 款 。 其 宣 告 利 率 係 反 映 該 帳 戶 之 實 際 績
效 與 相 關 管 理 成 本 ( 每年0. 2275% ) , 並 用 以 計 算 該 帳 戶 之 單 位 淨 值 ,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表 :
帳 戶 名 稱
宣 告 利 率 公 告
與 適 用 期 間
宣 告 利 率
參 考 指 標
宣 告 利 率 調 整 區 間
( 反 映 實 際 績 效 與 相 關 管 理 成 本 )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戶
每 月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於 本 公 司 網 頁 公 告
, 適 用 期 間 一 個 月 。
上月最後一個資產
評 價 日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美 元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最 高 為 上 月 最 後 一 個 資產評價日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美 元 一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最 低 為 零 。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14
附表二、 投資標的表
一、一 般 投 資 標 的
( 一 ) 投 資 標 的 簡 介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發 行 或 經理
( 管理) 機構
投 資 標 的 種 類
計價
幣別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股 債 多 元 收 益 投
資 帳 戶(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之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復 華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投 資 帳 戶
美元
有
* 本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資 產 撥 回 前 未 先 扣 除 行 政 管 理 相 關 費 用 。
(二)資 產 撥 回 機 制 :
每 月 年 化 撥 回 率 依 撥 回 資 產 基 準 日 淨 值 水 準 決 定 , 如 下 所 示 :
撥 回 資 產 基 準 日 單 位 淨 值
每 月 年 化 撥 回 率
撥 回 資 產 基 準 日 淨 值 < 8.0 0 美元
無
8.00 美 元 ≦ 撥 回 資 產 基 準 日 淨 值 < 12. 00 美元
4%
12. 00 美 元 ≦ 撥 回 資 產 基 準 日 淨 值
5%
註 1: 資 產 撥 回 相 關 資 訊 詳 本 公 司 網 站 www.mli.com.tw。 若 市 場 經 濟 環 境 改 變 、 發 生 非 預 期 之 事 件 、
法 令 政 策 變 更 或 有 不 可 抗 力 情 事,或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之 收 益 或 利 得 產 生 變 動, 發 行 或 經 理 (管理)
機構得 視 情 況 就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採 取 適 當 之 調 整 變 更 ( 包 含 上 調 或 下 調 每 月 年 化 撥 回 率 ) , 而
上 述 調 整 於 變 更 前 一 個 月 通 知 。
(三)可 供 投 資 子 標 的 名 單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股 債 多 元 收 益 投 資 帳 戶 可 供 投 資 之 子 基 金 名 單 如 下 表,本 公 司 得 報 主 管 機 關,新 增 或
減 少 下 表 可 供 投 資 之 子 基 金 與 名 單 :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股 債 多 元 收 益 投 資 帳 戶
標的
類型
標的
種類
ISI N Code
基 金 名 稱
幣別
ETF
股 票 型
US4642882579
iShares MSCI ACWI ETF
USD
US4642863926
iShares MSCI 全球 ETF
USD
US4642872349
iShares MSCI 新 興 市 場 ETF
USD
US78462F1030
SPDR 標普 500 ETF 信 託 基 金
USD
US78467X1090
SPDR 道 瓊 工 業 平 均 ETF 信託
USD
US73935A1043
那 斯 達 克 100 指數
USD
US4642874659
iShares MSCI EAFE ETF
USD
US4642866085
iShares MSCI 歐元區 ETF
USD
US46434G8226
iShares MSCI 日本 ETF
USD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15
US4642865095
iShares MSCI 加拿大 ETF
USD
US46435G3341
iShares MSCI 英國 ETF
USD
US4642873909
iShares 拉 丁 美 洲 40 ETF
USD
US4642881829
iShares MSCI 亞洲( 除日本) ETF
USD
US4642865251
iShares 安碩 M SCI 最 低 波 動 全 球
ETF
USD
US4642865335
iShares 安碩 MSCI 新 興 最 低 波 動
ETF
USD
US46429B6974
iShares 安碩 MSCI 最 低 波 動 美 國
ETF
USD
US46429B6891
iShares 安碩 MSCI 最 低 波 動 歐 澳
遠東 ETF
USD
債 券 型
US4642885135
iShares iBoxx 美 元 高 收 益 公 司 債
ETF
USD
US4642882819
iShares 安 碩 摩 根 大 通 美 元 新 興 市
場 債 券 ETF
USD
US73936T5737
PowerShares 新 興 市 場 主 權 債 投 組
USD
US4642871762
iShares 安 碩 抗 通 膨 債 券 ETF
USD
US4642874576
iShares 安碩 1-3 年 公 債 ETF
USD
US4642886612
iShares 安碩 3-7 年 公 債 ETF
USD
US4642874402
iShares 安碩 7-10 年 公 債 ETF
USD
US4642874329
iShares 安碩 20 年 以 上 信 用 債 ETF
USD
貨 幣 型
US4642886794
iShares 安 碩 短 期 公 債 ETF
USD
US78464A6800
SPDR 巴 克 萊 1-3 個 月 國 庫 券 ETF
USD
二 、 停 泊 標 的
投 資 標 的 名 稱
發 行 或 經理
( 管理) 機構
投 資 標 的 種 類
計價
幣別
收 益 分 配 或
撥 回 資 產
三 商 美 邦 美 元 帳 戶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美元
無
樣
本
XFVA0 第 零 版 - 16
附表三
一 、 依 第 二 條 第一項第 九 款 約 定 之 保 險 費 繳 交 限 制 :
約 定 外 幣
美元
保 險 費 下 限 ( 單 位 : 元 )
10, 00 0
二 、 依 第 十 九 條 約 定 之 年 金 給 付 金 額 限 制 :
約 定 外 幣
美元
年 金 給 付 金 額 下 限 ( 單 位 : 元 )
30 0
年 金 給 付 金 額 上 限 ( 單 位 : 元 )
40, 00 0
三 、 依 第 二 十 二 條 約 定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的 部 分 提 領 :
約 定 外 幣
美元
每 次 提 領 之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下 限 ( 單 位 : 元 )
150
提 領 後 的 保 單 帳 戶 價 值 下 限 ( 單 位 : 元 )
60
U&I A20(01-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世紀安心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費率表
本險無保險金額,故無費率表。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 回應 10
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 回應 5
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 回應 8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 回應 18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載資訊係依保險公司公開資料整理,僅供資訊查閱參考,不得作為投保建議、財務諮詢、保險招攬或媒合,亦不應視為對任何保險商品之推薦或背書。如您並非保險從業人員或不具備相關保險專業知識,請勿僅依本網站內容作成投保決定,並應洽詢依法具備資格之保險專業人員或保險公司。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

其他投資型保險

更多..
在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