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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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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
DL9 - 1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4條、
6條、 10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5條、第13條、第15條、第1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1條、
第1 條、第1 條、第1 條、第1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19條、第23
(七)不保事項 20
(八)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 第2 條、第26條、第27
(九)保險單借款(第2
(十)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31條、
32
(十 )請求權消滅時效( 33
SF
DL9 - 2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1020315日三品字第00072號函備
喪葬費用保險
109
09
01
日依
109
07
0 8
完全失能保險金
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012號函修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 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而致契約終止時,因其給付
成本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不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 E-mail callcenter@mail.mli.com.tw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
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由「基本保額」乘以保險期間所對應各保單年度保險金額
比率所得之金額。當年度保險金額比率表,詳見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
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詳見附表三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
法人醫院。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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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9 - 3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 第十 或第十七 者,本公司依該條款之約
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投保網頁)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
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
含附加條款)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
墊繳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與本契約
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
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
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
約(含附加條款)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不超過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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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9 - 4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第十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 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 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如發現被保險人生
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
力終止: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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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
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的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
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
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十六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 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致成身體蒙受「重大燒燙傷」,且經登記合格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
「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 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證明文件:須註明燒燙傷部位、程度及面積,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
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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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 條及第十 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 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
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致成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情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
條之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二十 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而蒙受「重大燒
燙傷」情形時,本公司按第 條的約定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因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原因而免給付保險金並契約終止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所致之「傷害」致成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情形者,除契約另有約定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 之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一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或被保 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
之保險費。
第二十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知悉後得終
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二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
受益人。
第二十四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未到期保險費或退還保險費時,如
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二十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本契約之契約終止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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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減額繳清保險(不含躉繳及一年期人壽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本保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且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不再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 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 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 「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條第一項所稱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
保險金額表」中
第二十 展期定期保險(不含躉繳及一年期人壽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
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
險金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
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終期日。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即不適用原契約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約定。
本條第一項所稱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附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
各項保險金額表」中。
二十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本契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5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本契約效力之申請恢復,準用本契約第 條之約定。
第二十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十條 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 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按「發現錯誤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
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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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本契約之身故受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 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 ,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三十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十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三十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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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比率
保險期間
保單年度
5
7 10 15 20 25 30
1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2 0.8098 0.8675 0.9107 0.9442 0.9609 0.9707 0.9772
3 0.6148 0.7317 0.8192 0.8870 0.9208 0.9407 0.9539
4 0.4149 0.5925 0.7254 0.8284 0.8797 0.9099 0.9300
5 0.2100 0.4498 0.6293 0.7683 0.8375 0.8784 0.9055
6 0.3035 0.5308 0.7067 0.7943 0.8461 0.8804
7 0.1536 0.4298 0.6436 0.7500 0.8130 0.8546
8
0.3263 0.5789 0.7046 0.7790 0.8282
9
0.2202 0.5126 0.6581 0.7442 0.8011
10
0.1114 0.4446 0.6104 0.7085 0.7733
11
0.3749 0.5615 0.6719 0.7449
12
0.3035 0.5114 0.6344 0.7157
13
0.2303 0.4600 0.5960 0.6858
14
0.1553 0.4074 0.5566 0.6552
15
0.0784 0.3534 0.5162 0.6238
16
0.2981 0.4748 0.5916
17
0.2414 0.4324 0.5586
18
0.1833 0.3889 0.5248
19
0.1237 0.3443 0.4901
20
0.0626 0.2986 0.4546
21
0.2518 0.4182
22
0.2038 0.3809
23
0.1546 0.3426
24
0.1042 0.3034
25
0.0525 0.2632
26
0.2220
27
0.1798
28
0.1365
29
0.0921
30
0.0466
【註】 保險期間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公式: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額」×保險期間所對應各保單年度保險金額比率
SF
DL9 -
10
【附表二】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SF
DL9 -
11
【附表三】重大燒燙傷表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國際疾病分類編碼
ICD CODE
疾病分類內容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948.1
體表面積10-1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但948.10體表面積10-1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外】
948.2
體表面積20-2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但948.20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外】
948.3
體表面積30-3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但948.30體表面積30-3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外】
948.4
體表面積40-4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但948.40體表面積40-4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外】
948.5
體表面積50-5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但948.50體表面積50-5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外】
948.6
體表面積60-6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但948.60體表面積60-6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外】
948.7
體表面積70-7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但948.70體表面積70-7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外】
948.8
體表面積80-8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但948.80體表面積80-8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外】
948.9
體表面積90-9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但948.90體表面積90-99% 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LESS T
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外】
U&I816 08-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26 11 20
14 6
27 11 21
15 6
29 12 22
16 7
31 13 23
17 7
33 14 24
18 8
35 15 25
20 8
37 15 26
21 8
39 15 27
22 8
41 16 28
23 9
43 16 29
24 9
46 17 30
25 9
49 18 31
27 10
53 20 32
30 11
58 21 33
32 12
62 23 34
35 13
68 24 35
38 13
73 26 36
4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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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6
85 31 38
47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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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8
99 36 40
55 20
108 39 41
6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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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67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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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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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45
222 90 50
124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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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54
255 106 52
142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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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64
290 124 54
162 69
313 135 55
175 75
339 149 56
189 83
368 165 57
206 92
401 183 58
225 102
436 202 59
244 113
471 223 60
264 124
508 244 61
285 136
552 268 62
310 150
601 296 63
338 165
655 328 64
370 183
714 365 65
404 204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躉繳 5年期
投保年齡
2年繳費 5年期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36 15 20
10 4
38 16 21
11 4
40 17 22
11 5
43 18 23
12 5
46 19 24
13 5
48 20 25
14 6
51 20 26
14 6
54 21 27
15 6
57 22 28
16 6
60 23 29
17 6
64 24 30
18 7
69 25 31
20 7
75 27 32
21 8
81 30 33
23 8
88 32 34
25 9
95 34 35
27 10
103 37 36
29 10
111 40 37
31 11
120 43 38
34 12
129 47 39
37 13
140 51 40
40 14
152 55 41
43 16
165 60 42
47 17
180 66 43
51 18
196 72 44
55 20
212 79 45
6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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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96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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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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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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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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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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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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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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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74
609 287 59
175 82
658 316 60
190 90
712 347 61
206 99
773 383 62
224 109
841 423 63
244 121
917 470 64
267 135
998 524 65
292 150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躉繳 7年期
投保年齡
4年繳費 7年期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53 22 20
9 4
56 23 21
9 4
59 24 22
10 4
62 25 23
10 4
66 27 24
11 4
70 28 25
12 5
75 29 26
12 5
79 30 27
1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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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
90 33 29
1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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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6
104 38 31
1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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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7
121 44 33
2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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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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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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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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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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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3
228 84 41
38 14
248 91 42
41 15
269 100 43
45 16
292 110 44
48 18
315 121 45
52 20
340 133 46
57 22
366 145 47
61 24
394 159 48
66 26
423 173 49
71 29
454 189 50
76 31
487 207 51
82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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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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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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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45
652 295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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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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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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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73
975 482 60
167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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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89
1145 588 62
198 99
1245 652 63
217 110
1353 724 64
237 123
1470 806 65
259 137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躉繳 10年期
投保年齡
7年繳費 10年期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85 35 20
8 3
90 37 21
9 4
96 39 22
9 4
102 41 23
10 4
109 43 24
11 4
116 45 25
11 4
123 47 26
12 5
131 50 27
13 5
140 53 28
14 5
151 56 29
1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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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6
175 64 31
1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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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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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7
221 81 34
22 8
239 88 35
24 9
259 95 36
26 9
280 103 37
28 10
303 113 38
30 11
327 123 39
33 12
354 134 40
36 13
383 146 41
39 14
414 159 42
42 16
447 174 43
45 17
482 190 44
49 19
519 208 45
53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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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3
602 250 47
62 25
647 273 48
66 27
696 299 49
72 30
747 327 50
77 33
803 358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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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391 52
90 39
930 428 53
97 43
1002 469 54
105 48
1082 516 55
114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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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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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64
1373 695 58
147 71
1487 768 59
160 79
1607 849 60
174 88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躉繳 15年期
投保年齡
12年繳費 15年期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125 50 20
9 4
133 53 21
10 4
142 56 22
10 4
152 59 23
11 4
162 63 24
12 5
173 66 25
13 5
185 70 26
14 5
198 74 27
14 5
213 79 28
16 6
229 85 29
17 6
247 91 30
18 7
267 98 31
20 7
289 107 32
2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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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8
338 126 34
25 9
365 137 35
27 10
394 149 36
2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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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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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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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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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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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 273 43
5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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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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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4
836 359 46
64 26
900 393 47
69 29
968 430 48
74 32
1041 471 49
80 35
1120 517 50
87 38
1205 567 51
94 42
1298 622 52
101 46
1398 684 53
110 51
1506 752 54
119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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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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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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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77
2044 1115 58
167 86
2203 1231 59
182 95
2372 1357 60
198 106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躉繳 20年期
投保年齡
17年繳費 20年期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172 67 20
10 4
183 71 21
11 4
196 76 22
12 4
210 81 23
13 5
225 86 24
14 5
242 92 25
15 5
260 98 26
16 6
279 104 27
17 6
300 112 28
18 7
323 121 29
20 7
348 131 30
21 8
376 141 31
23 8
405 154 32
25 9
438 167 33
27 10
472 181 34
29 11
509 197 35
3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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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3
592 234 37
36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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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5
687 279 39
43 17
740 305 40
4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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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0
860 364 42
5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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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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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7
1074 478 45
68 29
1156 525 46
74 32
1244 576 47
80 35
1338 633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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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695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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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8 764 50
101 47
1665 839 51
110 52
1790 922 52
119 58
1924 1014 53
129 64
2068 1115 54
140 71
2223 1227 55
152 78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22年繳費 25年期躉繳 25年期
投保年齡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236 91 20
12 5
253 97 21
13 5
271 104 22
14 5
291 111 23
15 6
313 119 24
1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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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6
361 137 26
19 7
388 148 27
20 7
417 159 28
2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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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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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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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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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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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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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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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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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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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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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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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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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8 848 47
95 45
1823 932 48
103 49
1957 1024 49
112 55
2099 1125 50
121 60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躉繳 30年期
投保年齡
27年繳費 3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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