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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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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L6 - 1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3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4條、第
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5條、第13條、第15條、第17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9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11條、
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19條、第23條)
(七)不保事項(第20條)
(八)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25條、第26條、第27條)
(九)保險單借款(第28條)
(十)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31條、第
32條)
(十一)請求權消滅時效(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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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102年03月15日三品字第00072號函備查
喪葬費用保險金
107年09月14日依107年06月07日金管保壽字
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而致契約終止時,因其給付
成本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不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
更後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由「基本保額」乘以保險期間所對應各保單年度保險金
比率所得之金額。當年度保險金額比率表,詳見附表一。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
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詳見附表三。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
法人醫院。
第 三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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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險責任。
第 五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者,本公司依該條款之
定給付保險金。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投保網頁)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
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
含附加條款)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
墊繳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與本契
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
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
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
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
約(含附加條款)效力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
第 八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不超過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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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
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
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九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
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 十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日為準,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
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依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如發現被保險人
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
力終止: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
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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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
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的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
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
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六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
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七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致成身體蒙受「重大燒燙傷」,且經登記合格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
「當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證明文件:須註明燒燙傷部位、程度及面積,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
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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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
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傷害」致成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情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
七條之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而蒙受「重大
燙傷」情形時,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因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原因而免給付保險金並契約終止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所致之「傷害」致成附表三所列重大燒燙傷情形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七條之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一條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
之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知悉後得終止
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未到期保險費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
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五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本契約之契約終止約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減額繳清保險(不含躉繳及一年期人壽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
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
本保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且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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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與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不再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條第一項所稱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
保險金額表」中。
第二十七條 【展期定期保險(不含躉繳及一年期人壽保險)】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
險金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
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終期日。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即不適用原契約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之約定。
本條第一項所稱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附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
各項保險金額表」中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本契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5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
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本契約效力之申請恢復,準用本契約第八條之約定。
第二十九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
基本保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發現錯誤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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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本契約之身故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
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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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比率表
保險期間
保單年度
5
7 10 15 20 25 30
1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2 0.8098 0.8675 0.9107 0.9442 0.9609 0.9707 0.9772
3 0.6148 0.7317 0.8192 0.8870 0.9208 0.9407 0.9539
4 0.4149 0.5925 0.7254 0.8284 0.8797 0.9099 0.9300
5 0.2100 0.4498 0.6293 0.7683 0.8375 0.8784 0.9055
6 0.3035 0.5308 0.7067 0.7943 0.8461 0.8804
7 0.1536 0.4298 0.6436 0.7500 0.8130 0.8546
8
0.3263 0.5789 0.7046 0.7790 0.8282
9
0.2202 0.5126 0.6581 0.7442 0.8011
10
0.1114 0.4446 0.6104 0.7085 0.7733
11
0.3749 0.5615 0.6719 0.7449
12
0.3035 0.5114 0.6344 0.7157
13
0.2303 0.4600 0.5960 0.6858
14
0.1553 0.4074 0.5566 0.6552
15
0.0784 0.3534 0.5162 0.6238
16
0.2981 0.4748 0.5916
17
0.2414 0.4324 0.5586
18
0.1833 0.3889 0.5248
19
0.1237 0.3443 0.4901
20
0.0626 0.2986 0.4546
21
0.2518 0.4182
22
0.2038 0.3809
23
0.1546 0.3426
24
0.1042 0.3034
25
0.0525 0.2632
26
0.2220
27
0.1798
28
0.1365
29
0.0921
30
0.0466
【註】各保險期間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公式: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額」×保險期間所對應各保單年度保險金額比率。
SFDL6 - 10
【附表二】
完 全 失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SFDL6 - 11
【附表三】重大燒燙傷表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國際疾病分類編碼
(ICD CODE
疾病分類內容
940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948.1
10-19%之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但948.10:體表面積10-19%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948.2
20-29%之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但948.20:體表面積20-29%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948.3
30-39%之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但948.30:體表面積30-39%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948.4
40-49%之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但948.40:體表面積40-49%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948.5
50-59%之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但948.50:體表面積50-59%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948.6
60-69%之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但948.60:體表面積60-69%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948.7
70-79%之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但948.70:體表面積70-79%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948.8
80-89%之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但948.80:體表面積80-89%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948.9
90-99%之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但948.90:體表面積90-99%之燒傷,少於10%之三度燒傷或未明示者(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U&I816 09-2018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53 25 20
26 14
53 25 21
26 14
53 25 22
26 14
53 25 23
27 14
53 25 24
27 14
53 25 25
28 14
53 26 26
28 14
54 26 27
28 14
55 28 28
29 15
56 30 29
29 15
59 32 30
30 16
61 33 31
32 17
65 35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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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37 33
36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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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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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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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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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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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76
334 165 54
173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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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90
397 198 56
202 99
434 220 57
220 110
475 244 58
240 122
519 271 59
261 135
565 299 60
282 149
615 329 61
305 163
670 361 62
331 179
732 395 63
361 198
797 432 64
395 220
870 474 65
431 245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躉繳 5年期
投保年齡
2年繳費 5年期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72 34 20
18 9
72 34 21
18 9
72 34 22
1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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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
72 34 24
1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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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
72 34 26
20 10
74 35 27
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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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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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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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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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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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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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4
103 54 34
27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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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7
127 64 37
33 18
136 68 38
36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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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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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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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3
180 89 42
50 24
193 97 43
54 26
207 105 44
59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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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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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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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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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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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97
782 420 60
201 107
853 463 61
218 118
930 509 62
237 130
1014 559 63
259 144
1103 614 64
283 160
1203 673 65
309 179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躉繳 7年期
投保年齡
4年繳費 7年期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97 47 20
14 7
97 47 21
14 7
98 47 22
1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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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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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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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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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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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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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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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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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118
1593 905 64
251 130
1730 994 65
274 145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躉繳 10年期
投保年齡
7年繳費 10年期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144 71 20
12 6
144 71 21
13 6
145 72 22
13 7
146 72 23
14 7
148 74 24
14 7
152 77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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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8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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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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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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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
189 103 30
1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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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75
1711 961 59
170 84
1855 1053 60
185 93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躉繳 15年期
投保年齡
12年繳費 15年期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194 99 20
12 6
196 100 21
13 6
199 102 22
1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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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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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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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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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
278 153 30
1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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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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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0
641 336 42
49 21
693 364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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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7
880 464 46
67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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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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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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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37
1212 645 50
92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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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45
1422 770 52
107 49
1541 840 53
116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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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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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66
1958 1104 56
149 73
2117 1210 57
163 82
2289 1327 58
177 91
2468 1453 59
193 101
2665 1588 60
210 112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躉繳 20年期
投保年齡
17年繳費 20年期
男 性 女 性 男 性 女 性
252 128 20
12 7
258 133 21
13 7
266 137 22
1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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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8
286 149 24
1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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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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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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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
348 189 28
19 10
370 202 29
2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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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1
420 230 31
2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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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2
481 261 33
2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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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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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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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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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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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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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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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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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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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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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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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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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 1467 55
161 83
22年繳費 25年期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躉繳 25年期
投保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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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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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3 1330 50
128 63
躉繳 30年期
投保年齡
27年繳費 30年期
三商美邦人壽世代幸福遞減型定期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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