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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三寶人生多重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108)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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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CIB5 - 1
(以下稱本公司)
健康保險
第1
第1 條、
第1 20條、第21條、第23
第2
第2
34
35
36
MPCIB5 - 2
健康保險
第一
第二
第三
退
完全失能
104 12 31 0027 6
1090101日依1080409日金管保壽字
10 8 0 4 90 4 9 41 108 06 13
金管保壽字第1 0 8 0 4 9 3 3 3 3 0 號函修
退
重度))
癌症 重度
保險 0800-022-258
02-25163359
(E-mail) callcenter@mail.mli.com.tw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以事故發生當時保單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
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算所得 滿
已繳保險費年度數,乘以事故發生時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對應「表定年繳標準體保險費」計
本契約所稱「累計所繳保險費」,係指事故發生當時已繳之「表定保險費」。但本契約如變更
為「減額繳清保險」者,則「累計所繳保險費」應指本契約自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
依第三十條約定所計算之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指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
前項所稱之「表定保險費」,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保險費,並應依事故發生當時之「
調 整。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MPCIB5 - 3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符合醫師法所規範之專科醫師,其經醫師考試及格且完成專科醫
本契約所稱「重大
始發生 惟癌症 重度 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開始發生
並經公立醫院、
十日期間
一、 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90
50%
1 .
2 .
3 .心肌酶CK-MB . /ml .5n
/ml
二、
三、
四、 重度
機能障礙
1 .
2 .
(1)
(2)
3 .
便 穿
4 .
五、癌症 重度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
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
1 . Rai
2 .10
3 .
4 .
5 .
6 .
7 .
8 .
9 .
MPCIB5 - 4
10.
11.
12.
13.
六、癱瘓 重度
1 .
2 .
七、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
八、
穿 刺
以上
1 .
2 .
3 .
九、
十、
者:
1 .
2 . .02
3 .
1)聽
2)聽 . .1000 . .
dB
4 .
5 .腦病變所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
Barthel Index
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
)評估達重度(3
MPCIB5 - 5
退
1 .
2 .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3 . Barthel Index
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
ADLs
1 穿
2
3 使
4
5 使
6 穿
退
Barthel Index)或
三項
ADLs
1 穿
2 .
3 . 使
4 .
5 .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
6 . 穿
調
Barthel Index
ADLs
1 穿
2 .
3 . 使
4 .
5 .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
6 . 穿
MPCIB5 - 6
1 . 使
2 . 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肌力
1 .
2 .
3 .
巴氏量表 Barthel Index 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
ADLs
1 穿
2
3 使
4
5)平 使
6 穿
4 .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
1 .
2 .
3 .
MPCIB5 - 7
指肝炎
1 .
2 . ALT
3 .
4 . prothrombin time
1 .
2 .
3 .
係指經腸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為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並接受全結腸切除術或於
WHO
WHO
Normal or minimal change
Mesangi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Focal segment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Diffus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Membranous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Advanced sclerosing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1 . 保險人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及外觀嚴重變形
致關節失去機能。所謂重要關節係指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
2 . Barthel Index
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
ADLs
1 穿
2
3 使
4
5 使
6 穿
1 .
MPCIB5 - 8
2 .
3 .
依巴氏量表 Barthel Index
礙。
ADLs
1 穿
2
3 使
4
5)平 使
6 穿
4 .
定標
刺 使
Glasgow Coma Scale
使
項各款
一、「急 重度 重度 」、「 」、
海默氏症」 、「 」、
「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
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及
係指
二、
係指
三、
四、 重度 係指 滿
五、 重度
六、 」、「嚴重
遺症」及「 係指 滿
七、 係指 滿
八、 係指 滿
九、 係指 滿
十、 係指
MPCIB5 - 9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 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 條、第十五條、第十 條、第十 條、
條或第 退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約定以金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 聲明,第二期
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
含附加條款)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
墊繳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與本契約
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
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
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
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契約與本契約所有附加之契約(含附加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不超過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傷病
MPCIB5 - 10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退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
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
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
基於保戶服 滿
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
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
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使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被保險人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約定之「重大傷病」時,要保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 退 要保人
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 退
MPCIB5 - 11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
止,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累計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
本公司依其「診斷確定日」按下列二款之一,其金額最大值者,給付「第一次重大傷病保險金
」:
一、
二、 時之
但若因「第一
」。
重大
第十八條 病保險金、 病保險金、
第一次重大 第二次重大
MPCIB5 - 12
調
退
下列
滿 者,
滿 退
退
退
退
條、第十 條或第二十 退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失能
失能
給付 失能
失能
失能
失能
失能 失能
失能 失能
」。
失能
MPCIB5 - 13
失能
失能
失能
失能
二、失能
調
本契約
滿
失能
一、
二、 附表 所列完全失能
三、 附表 失能
所列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
失能保險金」
滿 退
重大傷病
一、
二、
三、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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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其
,但
」或「原
保險金額
借款 滿
滿
一、
退
二、 退
退
三、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 退
MPCIB5 - 15
失能
使
MPCIB5 - 16
附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 3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
1
2
3
限。
2.
3.
4.
5.
U&I89201-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1-
MPCIB
男 性 女 性
297 241
0
302 245
1
307
249
2
314 254
3
319 258
4
323 263
5
327 268
6
331 273
7
334 279
8
339 284
9
343
289
10
348 296
11
352
301
12
357 307
13
363 313
14
368 319
15
373 324 16
378 328 17
383
332 18
388
337 19
393 341 20
399 346 21
405 351 22
411 356 23
417 361 24
423 366 25
430 371 26
437 377 27
444 382 28
451 388 29
459 394 30
466 400 31
475 407 32
483 412 33
491 419 34
500 425 35
511 432 36
521 439 37
533 446 38
548 453 39
564 460 40
585 467 41
607 474 42
629 482 43
653 490 44
678 497 45
705 506 46
733 516 47
763 531 48
794 544 49
829 569 50
865 594 51
903 621 52
943 652 53
987 683 54
1034 718 55
1085 756 56
1129 784 57
1177 813 58
1226 844 59
1279 878 60
單位:每萬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險費(元)
20MPCIB
投保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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