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CIB4 第四版 - 5
確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十二、嚴重巴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
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引起
者除外: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 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肢
體軀幹僵直、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3.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進
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
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 1 )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 2 )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 3 )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 4 )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 5 )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
椅或電動輪椅。
( 6 )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十三、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之神經產生漸進性
退化性變化,包括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脊柱肌肉萎縮症和進行性
延髓癱瘓症。須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
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並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
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
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 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
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十四、多發性硬化症:
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
、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
,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
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十五、嚴重肌肉失養症:
係指基因變異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經肌電圖檢查
、肌肉切片檢查或基因診斷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或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依巴氏量
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
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 進
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
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