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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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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理賠申請
請教五車連環車禍的理賠問題
A車 <-B車(本人) <-C車< -D車<-E車(如圖一、圖二所示)事故狀況說明:國道隧道內時速約40~50,A車因前方擁堵急停,B車也配合煞停(煞停後距離A車約2~3公尺)。C車煞車不及撞擊B車,B車因此很靠近A車但尚未撞擊。D車也煞車不及撞擊C車,B車因此擦撞到A車保桿。(如圖三所示)E車也煞車不及撞擊D,B車因此再一次擦撞A車保桿。(如圖三所示)註:CDE之撞擊均在數秒內。詢問說明:1.C車有第三人責任險,B車無車體險無法出險,故與C車保險公司溝通維修時,C車保險人員僅願意按照70%比例負擔車尾修車費用,並主張B車需自行與D車及E車各求償15%車尾修車費用,而車頭部分修繕,C車保險公司主張由D車負擔85%,E車負擔15%與C車無關,請問這整個說明部分是否合理?2.又或者B車是否僅需針對C車保險公司進行整體維修費100%去求償,而C車保險公司主張D車與E車之分攤比例,則由C車之保險公司自行與D車及E車代位求償?另外B車因修復汽車需切割右後葉子板及尾箱等變成重大事故車,必然導致交易價值減損部分,但與C車保險公司溝通時,其回覆說如果要這樣就無法啟動維修,需要由B車自行修復,材料金額部分會計算折舊後才予以給付70%。但關於車禍維修折舊部分,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所提〔若修繕材料本身不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或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成功能之一部者,其更新之結果,既無獲取額外利益之可言,於此情形,以新品修繕,就其價額計價,自屬相當,無須予以折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19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6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8號民事判決,判決內容均與上開整段文字相同。〕3.依據上述各判決所提,是否能要求C車保險公司透過第三人責任險修繕時,不得因修繕材料進行扣除折舊之主張?4.是否有原廠估價單提供給C車保險公司時,即應安排維修不得拒絕?5.C車保險公司因提及交易價值減損就不進行修繕需由B車車主自行修繕後再請領金額這樣是否合理?以上是否能協助解惑?感謝各位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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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保單健檢
31歲男 疾病告知問題
今年請保經業務協助投保新光保險,在跟業務填保單資料時,有向保經業務告知體況如下:1.兩年多前在台南的醫院有因健檢發現肝功能GOT異常,追蹤診斷為中度脂肪肝,醫生有開降血脂藥治療,去年因工作搬家到台北,轉去台北的醫院追蹤,台北醫院的醫生診斷認為不需開藥追蹤,自行減重即可,因此未在繼續追蹤治療,去年健檢肝功能也有好轉(目前BMI在27左右)。2.今年從年初至今因腰痛(疑似椎間盤突出)已多次至台北的復健科診所電療復健。今年新光投保內容如下:新光WGA 100萬新光M4D 100萬新光U5 HS-10 (是第二家住院實支,第一家南山實支已有20萬手術雜費額度)近日成功核保後拿到保單發現,保經業務並未在健康告知頁面協助填入體況資料(告知頁面留白未填),由於自身覺得防癌險和意外險不足又想加保新光C2保額100萬、L6D保額3萬(第二家意外實支,已有南山意外實支4萬)及R1保額1000,這樣應在加保時填寫體况告知資料,還是先跟保險公司告知今年已經成功核保的保單其實有體況呢?另今年也有向遠雄投保防癌險,有告知遠雄前述的二項體况,遠雄照會需病歷才能核保,但由於人在台北,短期沒有去台南和台中的規劃,以致未能拿到醫院病歷供遠雄核保,導致被遠雄拒絕承保,請問這方面一定得跑一趟醫院拿病歷才能投保嗎?麻煩各位大大提供意見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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