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車 <-B車(本人) <-C車< -D車<-E車(如圖一、圖二所示)

事故狀況說明:
國道隧道內時速約40~50,A車因前方擁堵急停,B車也配合煞停(煞停後距離A車約2~3公尺)。
C車煞車不及撞擊B車,B車因此很靠近A車但尚未撞擊。
D車也煞車不及撞擊C車,B車因此擦撞到A車保桿。(如圖三所示)
E車也煞車不及撞擊D,B車因此再一次擦撞A車保桿。(如圖三所示)
註:CDE之撞擊均在數秒內。

詢問說明:
1.C車有第三人責任險,B車無車體險無法出險,故與C車保險公司溝通維修時,C車保險人員僅願意按照70%比例負擔車尾修車費用,並主張B車需自行與D車及E車各求償15%車尾修車費用,而車頭部分修繕,C車保險公司主張由D車負擔85%,E車負擔15%與C車無關,請問這整個說明部分是否合理?

2.又或者B車是否僅需針對C車保險公司進行整體維修費100%去求償,而C車保險公司主張D車與E車之分攤比例,則由C車之保險公司自行與D車及E車代位求償?

另外B車因修復汽車需切割右後葉子板及尾箱等變成重大事故車,必然導致交易價值減損部分,但與C車保險公司溝通時,其回覆說如果要這樣就無法啟動維修,需要由B車自行修復,材料金額部分會計算折舊後才予以給付70%。但關於車禍維修折舊部分,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所提〔若修繕材料本身不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或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成功能之一部者,其更新之結果,既無獲取額外利益之可言,於此情形,以新品修繕,就其價額計價,自屬相當,無須予以折舊。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19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6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8號民事判決,判決內容均與上開整段文字相同。〕

3.依據上述各判決所提,是否能要求C車保險公司透過第三人責任險修繕時,不得因修繕材料進行扣除折舊之主張?

4.是否有原廠估價單提供給C車保險公司時,即應安排維修不得拒絕?

5.C車保險公司因提及交易價值減損就不進行修繕需由B車車主自行修繕後再請領金額這樣是否合理?

以上是否能協助解惑?感謝各位先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