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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投保規劃
實支實付與癌症險規劃
各位先進好本人目前是20歲的男大學生,目前沒有任何疾病,體況皆正常,兩年無就醫紀錄,因為之前父母幫忙保的保險快要滿期了,所以目前在檢視保障,以下是部分保單內容NCH中國人壽新康泰綜合醫療 5單位( 這個條款是寫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但電詢後客服說可融通副本)RMR中國人壽意外醫療特約 3萬元( 這個條款只有寫檢附醫療費用收據,應該可以副本?不太確定)RHH中國人壽住院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2000元(感覺條款有點差,很多都只能協商?協商還有次數限制?)考量到舊保單的實支額度有點低,癌症與重傷更是沒有規劃,經過大略搭配後有試算下列保單,三商因為是親戚業務所以可能沒辨法,家裡還是希望給他做點業績,所以就隨便配一點,遠雄主要規劃的是癌症,終身癌症一次金是父母希望有一個終身的癌症保障,所以加一些進去三商的實支(年限額太低)與重大傷病(費率有點高)好像也沒有什麽優勢,所以現在正在考慮要放在哪。預算大約是三萬內,目前是想控制投保在三間公司,不然還要再搭一個主約,原本考慮全球,但全球XHC不保證續保,相同額度下XHO(3A)相較於A3(HSD10-30)費率對男生好像比較不利(不曉得能不能這樣比),所以在想是不是考慮投保新光、國泰或台新的規劃(後來新光的有參考各位先進網路上的建議與自己的想法試配,可能會有投保規則上的錯誤,還請各位指教,另外新光自負額與一般實支有差額的部分是因為卡到投保規則的限制[如附圖],所以在三商規畫一張自負額的部分,順便補門診手術額度)另外還有一些問題想要請教1.實支的雜費與手術費是傾向合併計算還是分開計算?現在能接受第一家的有哪些?(印象中很多公司都只能當第一家,不曉得還有沒有這項規定)2.有關意外險職等告知,假設本職是是內勤職員(職等一),但偶而兼職外送平台外送員(職等三),這樣在投保時該告知哪個職業?3.三商的意外實支分成有社保型與無社保型,這有何差別?是有健保的差別嗎?4.像這樣目前舊實支是融通副本理賠,這樣會不會有不能融通的状沉?是什座狀況會導致不能融通?5.全球有沒有便宜主約可以附加XDE,像新光那張試算表裡全球的主約?如果沒有可能就先以實支為主以上還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在此先行致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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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比投保規劃
35歲 女 保單健檢規劃
35歲 女 內勤人員 預算: 2萬5以內/年 目前已有小時候爸媽保的南山人壽保險,醫療實支和意外實支,因為南山是正本理賠,所以新光好像不能再保實支實付類保單,現有保單想補缺口, 有自己規劃和業務員規劃,想請大家檢視自己與業務員規劃的項目和保額有哪些可增減,或有沒不合理的地方,謝謝大家 現有保單: 南山人壽不分紅康順終身壽險 保額200,000保單狀況生效日期111/07/01契約生效日期099/04/23契約滿期日期191/04/23   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保額182,500保單狀況生效日期111/07/01契約生效日期099/04/23契約滿期日期155/04/23   南山人壽新手術醫療保險附約 保額80,000保單狀況生效日期111/07/01契約生效日期099/04/23契約滿期日期155/04/23   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保額1,500保單狀況生效日期111/07/01契約生效日期099/04/23契約滿期日期150/04/23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保額1,000,000保單狀況生效日期111/07/01契約生效日期099/04/23契約滿期日期145/04/23   南山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保額30,000保單狀況生效日期111/07/01契約生效日期099/04/23契約滿期日期145/04/23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附加條款 保額1,000保單狀況生效日期111/07/01契約生效日期099/04/23契約滿期日期145/04/23     預計規劃保單: 新光人壽(如圖) 1.自己規劃 年繳總保費 20,374 元 業務員規劃: A. image.png 760.55 KB業務員規劃: B image.png 733.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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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保險觀念
意外險不健康告知怎樣會不賠?
在投保意外險中,常常會有這個問題: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①高血壓症(指收縮壓超過140mm/Hg或舒張壓超過90mm/Hg以上)、狹心症、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②腦中風(腦出血、腦梗塞)、腦瘤、癲癇、智能障礙(外表無法明顯判斷者)、精神病、巴金森氏症③癌症(惡性腫瘤)、肝硬化、尿毒、血友病④糖尿病⑤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⑥視網膜出血或剝離、視神經病變。在此假設有狹心症(我當作他是心臟不好)想請問意外險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因為沒有告知而不理賠呢?(像是因為心臟病發摔倒,這些本來就不賠的不算),還是都是賠完解約呢?以下所有的前提都是假設主力近因已經是因為意外(在此假設車禍)1.我假設舉一個極端的情況:今天我出車禍之後,失血過多,送醫不治(治療效果肯定會受狹心症影響)最後過世,這樣會賠嗎?2.假如是車禍之後,最後造成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這樣會賠嗎?(因為本來心臟就有一些問題)3.如果是健康告知不需要告知這些,像是駕駛人傷害險,這樣會賠嗎?還是會算是已在疾病呢?(主力近因已是意外事件)4.如果我是在10年前投保,然後五年前確診有狹心症,以上的1.2.情況會賠嗎?5.如果是我有告知的情況下,保險公司選擇加費承保的話會賠嗎?還是也是已在在疾病所以不賠 ?謝謝版上的專業人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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