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0000 篇「三商美邦人壽Go安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附約」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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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保單健檢
保單調整
大家好!家人有保單調整需求,請各位協助檢視內容是否合適,謝謝舊有「全球人壽」保單內容如下:1.關懷一生防癌終身(100) [保額:2單位,年期20年] 2.Go活力終身醫療甲型(100) [保額:計畫20,年期20年] 3.平安保險(92) [保額:100萬]4.意外傷害醫療(92) [保額:5萬]5.元氣定期壽險(95) [保額:170萬,年期20年]以上前二項預計留,後三項預計替換想調整為:一、「台灣人壽」1.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T0910) [保額:10萬]2.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C) [保額:計畫三]3.長安傷害保險附約(SPAR) [保額:100萬]4.龍好意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NAMR) [保額:5萬]5.新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附約(BJ0) [保額:1000]6.金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CIR4) [保額:100萬]二、「安聯人壽」1.萬世福終身壽險(WL1N) [保額:30萬]2.定期壽險附約(TLR) [保額:170萬]3.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NDR1) [保額:4萬]4.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DR2A) [保額:200萬]5.定期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HMR1) [保額:2000] 說明:1.因舊有保單防癌及終身醫療再繳8年即滿期,故計畫續繳,並計之後再規劃癌症2.了解CIR4後期費用較XDE高,但因尚須加主約成本,不曉得這樣長期看來是否能平衡後期保費的價差3.另實支實付規劃在HMR1,請問其與XHB差異為何?同樣少了主約成本的投入,這樣的安排是否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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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歲男保單第二實支的時間點
近期一直困擾第二實支保單提出的時間點,本人37歲男,標準體。因保費目前尚在負擔上限,若投保第二實支恐怕喘不過氣,但又怕之後全球(XHB) 修改或者有體況???目前保單如下:台灣人壽107年起投保: 台灣人壽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LWL3/T02H0 20年 10萬 台灣人壽平準型定期壽險附約 LTR2/T02J0 6年 90萬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失能健康保險附約 NDR2/BX0/ZBX0 500萬 台灣人壽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YCC 100萬 台灣人壽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CIR3 100萬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YOA02/ZYOA 3萬 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計畫三 友邦人壽 111年投保友邦人壽長保幸福終身保險  (WLDI) 1萬 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雙福還本分紅終身保險 ----2026年才繳費滿,這張每年要繳4萬5...安泰人壽新限期繳費終身壽險 NLPL 20年期 50萬  (主約已繳滿,目前附約續保中 )富邦人壽新健康醫療費用定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NHSD 5單位 安泰人壽意外傷殘保險附約(身故及殘廢) ADD 50萬 安泰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AHI 20.34 安泰人壽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個人型) PCAA 3單位 安泰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XPHB 10單位 法國巴黎人壽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一年定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IDD  100萬意外險產險:中國人壽公務人員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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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保險觀念
保單條款問題
舊版)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被保險人因第六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在本附約所載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所載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提高為一.五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為限。被保險人因第六條之約定而以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在本附約所載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病房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金額,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所載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提高為一.五倍,提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為限。本條所稱病房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一、病房費。二、膳食費。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四、醫師診察費。依據第一、二項計算之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每日總和之金額超過「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時,其超過之金額得併入第九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中計算,但最高以實際發生且依據第一、二項計算之「醫師診察費」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之和為限,且併入後之總額仍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被保險人投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限額。想問一下他這個的意思是說病房費用超過限額可以併入住院雜費的意思嗎?假設我的限額是2000,然後實際費用是2600,那多出的600是可以併入雜費的意思嗎?另外他又說最高以實際發生且依據第一、二項計算之「醫師診察費」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之和為限 ?可是我之前看別人住院的收據的部分好像沒有特別看到醫師診察費和護理費那些項目,那這樣要怎麼認定上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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