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金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2 頁,共 21 頁
註:調整連結投資標的條件
1. 調整連結各指數條件
(1) 指數調整事件:若 (a) 於計算指數水準之任何日期或之前,包括但不
限於任何評價日,相關指數管理人宣佈將對計算該指數的公式或方法
作出重大修訂或在任何其他方面大幅修定該指數(不包括依該公式或
方法中規定作出的修訂,以便在成分股及資本總額以及其他常規事項
發生變化時維持該指數)(「指數修訂」)或永久註銷該指數且不存在後
續指數(「指數註銷」);或 (b) 於任何評價日,指數管理人未能計算
及宣佈相關指數(「指數中斷」),(指數修訂、指數註銷及指數中斷,
通稱為「指數調整事件」,則計算代理機構應於各相關的評價日決定該
指數調整事件是否對本商品具有重大影響,及若確實具有重大影響,
應採用計算代理機構根據發生該指數調整事件前計算上一個有效指數
的公式及方法於該評價日決定的指數水準(而非相關指數的公布水準)
計算該指數的水準,但是僅能使用緊接在指數調整事件之前構成該指
數的證券(不包括此後停止在任何相關交易所上市的證券)。
(2) 額外中斷事件:如發生上述之指數調整事件時,計算代理機構如認定
無法再繼續計算指數,則可構成額外中斷事件。此時,發行機構可依
其全權決定,要求計算代理機構全權決定能否適當調整條件及與商品
有關的任何其他條文,以反映該事件對商品的經濟影響及實質性維護
持有商品對投資人的經濟影響。若計算代理機構認定作出調整,則發
行機構應決定該(等)調整的生效日並採取必要措施以使該(等)調
整生效。若計算代理機構認定無法作出會產生商業合理的結果及實質
性維護投資人的經濟影響的調整時,則其應通知發行機構該決定且不
得作出調整。計算代理機構、發行機構或任何其他方概毋須因計算代
理機構及/或發行機構根據上述作出的任何決定及/或調整而對任何投
資人或其他人士負責。
為避免疑慮,茲此說明,任何所作之調整不應造成配息率低於固定配
息利率或最終現金結算金額低於商品面額之 100%。
(3) 指數更正:若於任何確定日公布的指數水準及計算代理機構用於或擬
用於決定相關指數價值的指數水準其後有所更正,且該更正由指數管
理人或繼任指數管理人在到期贖回日前第二個交易所營業日之前公
布,則計算代理機構應採用該更正後的相關指數水準,重新計算相關
交割金額或其他相關金額(視情況而定)。計算代理機構須向發行機
構,而發行及付款代理機構須向商品投資人通知有關更正,及因有關
更正而應付或可交付的金額(如有)。
2. 指數調整事件之後果:
指數調整事件發生時,除了前項
(2)
所述之發行機構可能有的調整權利
外,發行機構得無需投資人同意,自行裁量適用下列規定:
(1) 發行機構和/或其關係企業終止或解除其自行決定持有之任何對績效
表現配息利率所做之避險部位;及
(2) 若該避險部位價值為正數,發行機構應儘可能迅速的將該金額支付投
資人。
指數調整事件發生後,為計算配息金額,「績效表現配息利率」將被視為
0%,因此配息率將等於固定配息利率。
3. 當發生調整動作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會及時通知本公司以轉告投資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