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B21090901 1/18
商品代號:IXB2
富邦人壽珍夠利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V1)
【給付項目:增值回饋分享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食物中毒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二
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時,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6.12.20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4391 號函備查
107.09.14 富壽商精字第 1070003124 號函備查
109.01.01 富壽商精字第 1080004550 號函備查
109.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090002118 號函備查
109.09.01 依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 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
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
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總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第一至第七保單年度為總保險金額,自第八保單年度起,按總保險金額每年以
年複利百分之二逐年遞增之數額。當年度保險金額表詳如附表一。
五、「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及累計
增加保險金額計算該保單年度的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六、「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
率係參考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等三銀行上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及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而訂定。本契約宣告利
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
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十、「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
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十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總保險金額(以
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
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十二、「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
期,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保單週月日。
十三、「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但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
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載明之應篩檢疾病者,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十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