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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生命之愛附約 (ADBR)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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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生命之愛附約-ADBR0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生命之愛附約
(生命垂危提前給付保險金)
中華民國 83 0831
台財保第 832058701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1 0823
91 大精算字第 029 號函報財政部核備修正
中華民國 92 06 11
台財保字第 0920017096 號函核准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一條 【附約的訂定】
本生命之愛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適用經於本公司指定之壽險契約
但要保人若已對下列權利作拋棄或限制之聲明者,在未取得利害關係人之書面同意前不得行
使
 一、保單貸款
 二、終止契約
 三、變更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生命垂危」:係指被保險人因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本公司醫務顧問認定,依目前
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存活期不超過六個月者
前項「生命垂危」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科醫師與本公司醫務顧問認定不一致時,本
公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的醫師認定之
 二「專科醫師」係指被保險人的主治醫師且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但不包括被保險人本人其配偶兄弟姊妹或直糸血親
 三「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
不包括未設置病床護理人員及一般常規檢驗設備的診所及專供休養靜養或戒酒
毒等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第三條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適用於本附約的各壽險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得因「生命垂危」向本公司申請「提前
給付保險金」,本公司依照本附約條款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提前給付保險金」此項給付
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前項「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應在專科醫師開具診斷書之日(以下簡稱診斷日)
起三十日內提出,超過三十日者,應重行診斷並開具新的診斷書
第四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金額】
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時,其金額依下列約定,得為適用於本附約的各壽險契約身
故保險金之全部或一部份
 一、適用於本附約的各壽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額在新台幣二十萬元下者,申請金額為該契約
身故保險金額之全部
 二、適用於本附約的各壽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者,申請金額最高為該
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第五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順序】
若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的金額為適用於本附約的各壽險契約身故保險金之一部份
,其申請保險金壽險契約順序如下
 一、適用於本附約的壽險附加契約
 二、適用於本附約的壽險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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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生命之愛附約-ADBR01
第六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附約給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扣除
 二、自專科醫師診斷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的現值加上
 三、自專科醫師診斷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可預取紅利的現值
前項各款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利率採用財政部當時核定的保單分紅利率
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的保險費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及其利
息尚未清償者,本公司將自給付金額中扣除之
第七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專科醫師」所出具的診斷書
 四、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如核子醫學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血液生化檢查
報告電腦斷層檢查報告內視鏡檢查報告或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有調查需要,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證其
病歷抄(影)本如有必要,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八條 【契約在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附約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各壽險契約的處理情形如下
 一、若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為壽險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全部,則該壽險契約
即行終止
 二、若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為壽險契約身故保險金額之一部份,則該壽險
契約之保險金額應就「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提前
給付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且其續期保險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均按減額後的保險金額計算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提前
給付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付「提前給
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單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第十條 【附約之適用限制】
本附約條款於下列情形時,不適用之
 一、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者
 二、儲蓄壽險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一年者
 三、被保險人之「生命垂危」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四)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罹患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AIDS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造成之爆炸灼燒或輻射
第十一條 【其他附約效力的影響】
若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為適用於本附約的各壽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額的全部
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其他附加契約之有效期間,自醫師診斷日起,得繼續延長六個月其六個
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的現值,本公司由給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中扣除之
如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附加契約中主契約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各被保險人的保
險期間尚未期滿,其效力繼續至當期已繳保險費期間屆滿時終止
若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為適用於本附約的各壽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的一部份
則其他附加契約不受影響
第十二條 【原保險契約條款之準用】
本附約條款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相衝突者,適用本附約條款
大都會國際人壽生命之愛附約 (生命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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