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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生命之愛附約-ADBR01
第六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附約給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扣除;
二、自專科醫師診斷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的現值。加上;
三、自專科醫師診斷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可預取紅利的現值。
前項各款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利率採用財政部當時核定的保單分紅利率。
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的保險費、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及其利
息尚未清償者,本公司將自給付金額中扣除之。
第七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專科醫師」所出具的診斷書。
四、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如核子醫學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血液生化檢查
報告、電腦斷層檢查報告、內視鏡檢查報告或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如認為有調查需要,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證其
病歷抄(影)本。如有必要,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八條 【契約在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附約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各壽險契約的處理情形如下:
一、若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為壽險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全部,則該壽險契約
即行終止。
二、若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為壽險契約身故保險金額之一部份,則該壽險
契約之保險金額應就「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提前
給付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且其續期保險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均按減額後的保險金額計算。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提前
給付保險金」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付「提前給
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單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第十條 【附約之適用限制】
本附約條款於下列情形時,不適用之。
一、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者。
二、儲蓄壽險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一年者。
三、被保險人之「生命垂危」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四)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罹患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AIDS)。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造成之爆炸、灼燒或輻射。
第十一條 【其他附約效力的影響】
若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為適用於本附約的各壽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額的全部,
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其他附加契約之有效期間,自醫師診斷日起,得繼續延長六個月。其六個
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的現值,本公司由給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中扣除之。
如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附加契約中主契約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各被保險人的保
險期間尚未期滿,其效力繼續至當期已繳保險費期間屆滿時終止。
若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為適用於本附約的各壽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的一部份,
則其他附加契約不受影響。
第十二條 【原保險契約條款之準用】
本附約條款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相衝突者,適用本附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