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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會國際人壽生命之愛附約-ADBR02
第六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計算】
本公司依本附約給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扣除;
二、自專科醫師診斷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的現值。加上;
三、自專科醫師診斷日起預估六個月內尚可預取紅利的現值。
前項各款計算現值之日期以本公司給付日為準,其利 率採用主管機關當時同意的保單分紅利率。
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的保險費、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及其利
息尚未清償者,本公司將自給付金額中扣除之。
第七條 【提前給付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專科醫師」所出具的診斷書。
四、足以診斷病情之各項檢查報告如核子醫學檢查報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血液生化檢查
報告、電腦斷層檢查報告、內視鏡檢查報告或本公司要求之其他檢查報告。
被保險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八條 【契約在保險金給付後的情形】
本公司依本附約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後,各壽險契約的處理情形如下:
一、若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為壽險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全部,則該壽險契約
即行終止。
二、若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為壽險契約身故保險金額之一部份,則該壽險
契約之保險金額應就「提前給付保險金」申請金額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提
前給付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
該壽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僅得受領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且其續期保險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均按減額後的保險金額計算。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的通知】
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提前
給付保險金」前 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死亡通知前已給付「提前給
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單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第十條 【附約之適用限制】
本附約條款於下列情形時,不適用之。
一、契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者。
二、儲蓄壽險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一年者。
三、被保險人之「生命垂危」係因下列原因之一者: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 【其他附約效力的影響】
若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為適用於本附約的各壽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額的全部,
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其他附加契約之有效期間,自醫師診斷日起,得繼續延長六個月。其六個
月內尚須繳付保險費的現值,本公司由給付的「提前給付保險金」中扣除之。
如本公司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時,附加契約中主契約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各被保險人的保
險期間尚未期滿,其效力繼續至當期已繳保險費期間屆滿時終止。
若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金額為適用於本附約的各壽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的一部份,
則其他附加契約不受影響。
第十二條 【原保險契約條款之準用】
本附約條款與原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相衝突者,適用本附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