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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雄吉利變額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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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雄吉變額壽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滿期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8 03 16 (98)遠雄壽字第073號函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約所稱「基本保險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額,倘爾後該保險額有所變,則以變
後之保險額為準。
二、本約所稱「總保險額」係指基本保險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本約所稱「目標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約定每期預計繳交之保險費,此目標保險費得低
於本公司之規定。倘爾後該目標保險費有所變,則以變後之目標保險費為準。
四、本約所稱「超額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超過目標保險費部分之保險費。此保險費繳付時
點及額可以彈性交付,但需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
五、本約所稱「約附加費用」係指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所扣除之費用,該費用之費用如附表
三。
、本約所稱「政管費」係指維持保單運作所收取之費用。本公司自本約生效日起,依本約第
十五條約定,按月扣除本約附表三所示之額。
七、本約所稱「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到達齡、體況釐定之保障費用費及危
險保額而計得按月扣除之額。標準體之保障費用費詳本約附表二。
八、本
約所稱「每月扣除額」係指下額:
(一)政管費。
(二)保障費用。
九、本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下所述之投資項目,及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之其他投資項目,而
由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購買(轉入)或投資者。
(一)附件一所示之結構型債券。
(二)附件二所示之非結構型債券,且僅係依本約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項、第七項及
第九項約定將分配額轉入作為資停泊之標的。
十、本約所稱「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一、本約所稱「投資標的淨值」係指
(一)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係指由投資標的發公司依附件一所訂之方式計算所得之額,並於
每一評價日揭之。
(二)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係指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
外之受權單位總,計算所得之額。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
。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約附
表三所,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
,亦視為投資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二、本約所稱「單位」係指
(一)附件一所示之各投資標的單位。
(二)附件二所示之該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之受權單位。
十三、本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乘以該日之投資標的淨值
所得之值。
十四、本約所稱「新台幣貨幣帳戶」係指依本約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
作為資停泊之專設帳戶。
十五、本約所稱「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係指依下方式計算之價值:
(一)前一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
(二)加上當日已投入之額。
(三)扣除當日已減少之額。
(四)當日於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前,則扣除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前本約應扣除之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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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扣除額。
(五)加上當日之收給付。
本款第五目所稱收給付係指按本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合計之額後,依新台幣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
,以一三百十五天為計算基礎,按日以複計算所得之額,用以計入當日新台幣貨幣帳戶之
價值。
、本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新台幣貨幣帳戶之收
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
十七、本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約擁有的所有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及新台幣貨
幣帳戶價值之總和。
十八、本約所稱「投資標的發公司」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發公司。
十九、本約所稱「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係指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保證公司。
二十、本約所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附件二所示投資標的之經公司或發公司。
二十一、本約所稱「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相關證券市場及相關貨幣市場之營業日。
二十二、本約所稱「交日」係指下約定之交時點,且為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或投資標的發公司所
規定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中華民國境內銀之營業日、本公司營業日三者兼具之日。該日
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三者兼具之日為本約所稱之「交日」。
(一)如為附件一所示之投資標的:每月之號及二十一號,前述日期如非前開三者兼具之日,
則順延至次一前開三者兼具之日。
(二)如為附件二所示之投資標的:即前開三者兼具之日。
二十三、本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自本約生效日起每月與本約生效日相當之日。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四、本約所稱「指定銀」係指辦
約指定用途信託資投資業務之銀或保管業務之銀
約所稱指定銀現為香港上海匯豐銀,但因故變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
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融機構為準。
二十五、本約所稱「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日」係指本公司將第一期保險費餘額投入投資標的之日期,
根據第五條約定之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交日。
二十、本約所稱「到達齡」係指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一後所計
得之齡。
二十七、本約所稱「比」係指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值,此比符合下
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之到達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到達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一。
二十八、本約所稱「目標保險費之繳交次」係以繳足一期目標保險費為一次,如欠繳目標保險費,要
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如足以抵付一期目標保險費,將優先抵作目標保險費,抵足一期始視為一次
。如本約停效,於效後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其次接續停效前繳交之次計算之。
二十九、本約所稱「危險保額」係指身故保險(或全殘廢保險)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
為負值。惟訂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危險保額」係指喪葬費用保險
第三條【貨幣單位、匯計算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約保險費之收取及退還、給付各項保險、解約(含部分提)、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各項費用及
給付、給付保險單借款,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約如需轉換貨幣單位時,其匯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計算購買(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依附表四所定交日之前一營業日指定銀的收盤即期賣出匯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轉換費用及解約(含部分提)給付:投資標的發公司或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轉出)投資標的淨值當日後的次一營業日指定銀之收盤即期
買入匯
三、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費用扣除日前一個營業日指定銀之收盤即期買入匯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購買)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轉換之適用。
五、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收分配及各項保險:以本公司收到投資標的發公司或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支付前開額後的次一營業日指定銀之收盤投資標的貨幣即期買入匯計算。
、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
以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指定銀前一營業日的收盤即期買入匯計算。
約有效期間,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貨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季通知要保人本約保單帳戶價值等定
期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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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總保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目標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目標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目標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本公司得通知要
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通知。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目標保險費時,得通知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分期目標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仍將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足支付當月之每月扣除額時,本公
司依附表四所定時點,按日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為止。
保單帳戶價值因前項約定而為者,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本約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
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繳交之保險費足抵繳一期目標保險費時,將退還予要保人,本約仍生本條第五項約定之停止效
第七條【保險費繳交限制】
積已繳保險費得超過本險報主管機關最高額。
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各約應符合之最低比,並依下
繳費別判定:
一、定期定額繳費保件:於保險人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如符合
最低比時,則收取該期之保險費。
二、彈性繳費保件:於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其含當次繳費後之比,如符合最低比
,則收取該次之保險費。
第八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個月內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如有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約定
保單帳戶價值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足扣抵之息部分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交至少一期之目
標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個月後申請恢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
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得拒絕其恢
,本約於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如有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
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足扣抵之息部分應一併清償),並另外繳交至少一期之目標保險費後
,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恢
第二、三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約附加費用後,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且同意效日之後的第一個交
日,依第十二條之約定投入各投資標的。
約效時,本公司按未經過比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政管費及保障費用,以後仍依約
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二年不
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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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解除本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並退還依約解除日之後第一個交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但要
保人死亡、失蹤、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應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人。
第十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
四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償付解約,並按未經過日返還已扣除之保障費用。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時,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
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約。
第十一條【投資標的之變與通知】
本公司已設之投資標的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本公司得依下方式調整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增新的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投資單位配置的選擇,或終止、暫時終止提供某一投資標的
與要保人作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並報送主管機關,惟本公司應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二、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如投資標的經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終止該
投資標的)而終止提供該投資標的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但仍需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申請投資標的的轉換或終止;未提出申請
時,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規定之方式處。而該處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因前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或終止,本公司計入轉換次及提
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的投資標的。
第十二條【投資標的之購買及其帳戶比分配之約定】
要保人得於投保本約時,於要保書選擇保險費購買之投資標的及其帳戶比分配。
前項選擇,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向本公司提出變
本公司於實際收受目標保險費或超額保險費之日後,應先將扣除
約附加費用後之餘額存入「新台幣貨幣
帳戶」,再依附表四所定交日之「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按要保人決定之附件一投資標的項目及比
及附表四所定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購買投資標的。
第二項所稱「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但係以支票繳
交保險費者,則為支票兌現日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要保人所投資的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視為其投資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息基準日,要保人之
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發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付該投資標的可分配
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但約於收實際分配日已終止或停效時,本公司將改以現給付。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投資之附件一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
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數量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除本約另有約定外,附件一之投資標的得轉換為附件二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於收到申請書之後的第一個交日從轉出之投資標的扣除轉出數量,並將該轉出之額扣除轉換費
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之後的第二個交日投入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三。
當要求轉換的額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小於本公司當時規定時,本公司有權拒絕該項申請。
依第一項申請轉換投資組合,要保人申請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
回之情事時,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期滿時之處
要保人投資之附件一投資標的屆期滿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轉換為附件一之其他投資標的,並
投資組合。前開之轉換本公司悉依附表四所定時點辦投資標的之轉入。
因前項約定轉換投資標的及變投資組合時,本公司應於投資標的期滿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約定
轉換投資標的及變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後並於投資標的期滿日十日前以書面回覆
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取得分配之額,全依附表四所定時點改轉入本
公司指定相同貨幣單位之附件二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每月政管費用及保障費用】
要保人投保本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投資標的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要保人未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時,則以本公司規定之順序扣除當期每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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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隨時向本公司提出變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前項費用之支付,優先以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扣除。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足扣除時,再以保單帳戶價
值所投資之投資標的單位額扣除。
給付保險時,本公司得先扣除未繳之政管費用、保障費用後再給付。
第十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
要保人得在本約有效期間內,申請部分提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提之保單帳戶價值及提後的保單
帳戶價值之額(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息)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保單帳戶價值時需提出書面申請,並於申請書上註明申請提之投資標的及其數量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四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提費用返還之。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其提費用如附表三。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八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
,本
約同時終止。於被保險人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可分配收者,本公司應按本約第十二條第五
項約定辦。本約之終止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九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本約效
終止。此外,如有本約第十五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約第十五條第五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因受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五條約定扣繳保障費用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
該保障費用並併入「身故保險」給付。
第一項身故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附表四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之基
本保險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之給付,為本約約定之基本保險額,包含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
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已超過第三十八條之時效,則本公司根
據收齊申文件後第一個交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予要保人,本約效終止。
第二十條【喪葬費用保險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第四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約定辦,本約效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予受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額上限者,其超過部分,本公司應按比
無息返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二、將附表四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如有本約第十五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優先自前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保單帳戶價值
足以扣除時,將再自喪葬費用保險額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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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全殘廢者,本公司按全殘廢時之總保險額給付「全殘廢保險」,本
終止。此外,如有本約第十五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亦應依本約第十五條第五項之約定予
以扣除。
因受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後仍依第十五條約定扣繳保障費用時,本公司
應無息退還該保障費用並併入「全殘廢保險」給付。
第一項診斷確定全殘廢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附表四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全殘廢保險」。
人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申全殘廢保險時,已超過第三十八條之時效,則本公司根據收齊申文件
後第一個交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予要保人,本約效終止。
第二十三條【全殘廢保險的申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全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四條【滿期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其到達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滿期
時之總保險額給付滿期保險,本約效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時之總保險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附表四所定時點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本約第十
五條第五項約定之事由者,應依本約第十五條第五項之約定予以扣除。
第二十五條【滿期保險的申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按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辦
第二十七條【受人之受權】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其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
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第二十八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含提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有於寬限
VC1-7
期間內欠繳「每月扣除額」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
餘額。
第二十九條【減少基本保險額的申請】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額。
基本保險額減少後,未之保障費用將按減少後之基本保險額計算。
第三十條【保險單借款】
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
本息償還本公司。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本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
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
即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第三十一條【特殊情事之處(一)】
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所繳總保費、為各項給付及依第三十條約定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如附件
一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發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
司先給付、返還、退還或扣抵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
後,依附表四所定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額,並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後給付、返還、退還
或扣抵之,本公司負擔息。
要保人投資之所有附件一投資標的皆因期滿而投資標的發公司未續時,本公司將期滿之投資標的
價值依附表四所定時點轉入本公司指定之附件二投資標的,本公司並應於投資標的期滿日前三十日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時,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投資
組合,要保人應於收到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依附表四
所定時點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附件二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附件一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或提前終止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開情事後,即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變投資組合。
因前項之原因變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要保人未於前
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取得分配之
額依附表四所定時點全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附件二投資標的
有已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之額,但於購買投資標的前發生本項前述情形者,本公司將當時之「
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全轉入本公司指定之附件二投資標的。
第三十二條【特殊情事之處(二)】
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退還所繳總保費、為各項給付及依第三十條約定扣抵保單帳戶價值時,如附件
二之投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買回價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
司先給付、返還、退還或扣抵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
後,依附表四所定時點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額,並於本公司收到該買回價後給付、返還、退還
或扣抵之,本公司負擔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發生拒絕附件二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可歸責於本
公司之事由時,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投資標的分配之額全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並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
要保人投資之附件二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開情事後,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並將該解散、清算分配之額全存入「新台幣貨幣帳戶」。
第三十三條【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所發之有價證券,其不論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或於本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項給付時,
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人直接承擔損,並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
資標的保證公司負保證及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匯、投資標的相關市
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三十四條【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VC1-8
第三十五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高於本公司規定之最高承保齡時,本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依附表四所定時點之保
單帳戶價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政管費、保障費用及約附加費用予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障費用。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繳保障費用與應扣繳保障費用的比提高基本保險
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
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扣繳保障費用與應扣繳保障費用的比減少基本保險額,而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政管費、保障費用及
約附加費用,其息按本公司退還當時之本保單辦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
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八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九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五款、第款、第九款、第二十四款、第十三條第五
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條及附表三之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外,應經要保人與本
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全殘廢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
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額
到達齡男 性到齡男
0 4.2975 3.4933 56 7.4513 3.2387
1 0.7260 0.6027 57 8.1293 3.5513
2 0.5640 0.4160 58 8.8800 3.9300
3 0.4380 0.2933 59 9.7080 4.3693
4 0.3540 0.2187 60 10.6185 4.8620
5 0.2940 0.1867 61 11.6160 5.4007
6 0.2640 0.1653 62 12.7065 5.9773
7 0.2460 0.1493 63 13.8960 6.5880
8 0.2400 0.1387 64 15.1958 7.2447
9 0.2340 0.1280 65 16.6178 7.9613
10 0.2220 0.1280 66 18.1748 8.7533
11 0.2160 0.1280 67 19.8788 9.6353
12 0.2280 0.1440 68 21.7440 10.6227
13 0.2820 0.1653 69 23.7863 11.7253
14 0.3960 0.1973 70 26.0235 12.9540
15 0.5640 0.2293 71 28.4723 14.3187
16 0.7620 0.2613 72 31.1513 15.8300
17 0.9450 0.2887 73 34.0770 17.4987
18 0.9660 0.3207 74 37.2758 19.3440
19 0.9788 0.3420 75 40.7723 21.3860
20 0.9848 0.3533 76 44.5928 23.6440
21 0.9863 0.3573 77 48.7620 26.1387
22 0.9840 0.3553 78 53.3078 28.8913
23 0.9803 0.3500 79 58.2645 31.9307
24 0.9758 0.3433 80 63.6668 35.2880
25 0.9735 0.3380 81 69.5505 38.9927
26 0.9743 0.3360 82 75.9510 43.0760
27 0.9803 0.3400 83 82.9065 47.5707
28 0.9923 0.3513 84 90.4583 52.5187
29 1.0133 0.3707 85 98.6520 57.9640
30 1.0448 0.3953 86 107.5313 63.9500
31 1.0890 0.4253 87 117.1410 70.5220
32 1.1475 0.4587 88 127.5248 77.7247
33 1.2225 0.4953 89 138.7275 85.6127
34 1.3125 0.5347 90 150.7913 94.2407
35 1.4145 0.5767 91 163.7610 103.6647
36 1.5278 0.6207 92 177.6803 113.9393
37 1.6508 0.6673 93 192.5873 125.1207
38 1.7805 0.7160 94 208.5023 137.2567
39 1.9200 0.7687 95 225.4418 150.3973
40 2.0708 0.8267 96 243.4193 164.5913
41 2.2350 0.8907 97 262.4520 179.8867
42 2.4150 0.9633 98 282.5378 196.3200
43 2.6130 1.0447 99 303.6113 213.8727
44 2.8283 1.1380 100 325.5893 232.5140
45 3.0630 1.2447 101 348.3900 252.2127
46 3.3158 1.3660 102 371.9310 272.9373
47 3.5880 1.5047 103 396.1313 294.6580
48 3.8813 1.6607 104 420.9188 317.3533
49 4.1978 1.8313 105 446.2253 341.0007
50 4.5420 2.0113 106 471.9803 365.5807
51 4.9185 2.1960 107 498.1140 391.0713
52 5.3310 2.3813 108 523.5585 416.3720
53 5.7848 2.5653 109 548.5380 441.7253
54 6.2850 2.7600 110 833.3333 833.3333
55 6.8385 2.9793
遠雄人壽雄吉變額壽險之每月保障費用費
【附表三】各項費用一覽表
一、
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約附加費用
一、目標
保險費:
依目標
保險費
之繳交次及繳費方式,自所繳之目標
保險費
扣除一定比
約附加費用
季繳
月繳
最高收取比
第1
第1至2
第1至4
第1至12
60%
第2
第3至4
第5至8
第13至24
30%
第3
第5至6
第9至12 第25至36
20%
第4
第7至8
第13至16 第37至48
20%
第5
第9至10 第17至20 第49至60
20%
第6
次以後
第11
次以後 第21
次以後 第61
次以後
0%
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二、超額
保險費:
每次繳交超額
保險費
時,扣除超過超額
保險費
之百分之五
作為
約附加費用
,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
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政管 每月最高為新台幣100元。
保障費用
各到達齡及性別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表詳如附表二。
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超過四次起每次最高收取新台幣500元。
解約費用/提費用
保單
1 2 3 4 5 6 7~
費用 最高6% 最高5% 最高4% 最高3% 最高2% 最高1% 0%
.
二、
投資標的發公司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費用如下:
附件一投資標的
年不大於
2%
,由投資標的發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
先扣除之費用,收取。惟投資標的發公司就費用收取
額保有變之權,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
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投資標的
司當時通知者為準,請詳閱銷售當時之保險商品明書及
其後本公司之公告或通知。
保管費
1、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投資標的規定
直接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2、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無管費用。
1、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投資標的規定
直接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2、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無經費用。
附件二投資標的
申購手續費用 最高依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用計算。
註:投資標的之申購手續費、經費及保管費,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
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營運管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
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之權
,亦保有得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其實際額及其收取情形以
當時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當時通知者為準。
【附表四】
時點
一覽表
本公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係依以下
約定時點之
投資標的淨值為準。
投資標的
項目
附件一之投資標的 附件二之投資標的
約解除時
解除日後第一個交日,但受
人已申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
保險或全殘廢保險者,則改
以收到賠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
個交
解除日後第一個交日,但受
人已申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
保險或全殘廢保險者,則改
以收到賠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
個交
終止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
第一期目標保
險費及同時繳
交之超額保險
第一期目標保險費投資時點 (適用)
第二期以後之
目標保險費及
第一期目標保
險費投資時點
後繳交之超額
保險費
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
一個交
(適用)
投資標的之購
效時之目標
保險費或超額
保險費
以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且
效之日後第一個交
(適用)
第一期 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 (適用) 每月保單
費用及保障費
用之扣除
第二期以後 保單週月日後第一個交
保單週月日後第一個交日,如
有附件一,將同附件一之交
轉出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
投資標的之轉
轉入
投資標的發公司通知本公司轉
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
投資標的發公司通知本公司轉
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後第一個
第十四條第二項投資標的期滿
時之處
投資標的期滿日後第一個交 投資標的期滿日後第一個交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提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喪葬費用保險與保單
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全殘
廢保險的給付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交
滿期保險 滿期日後第一個交 滿期日後第一個交
第一項
於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第一
(適用)
第二項
(適用) 投資標的期滿日後第一個交
第三十一
條特殊情
事之處
(一)
第三項及
第五項
(適用)
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後第一個交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特殊情事之
(二)
(適用)
於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後第一個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日後第一個
本公司發現錯誤之日後第一個交
【附件一】投資標的明:結構型債券
結構型債券詳細資需俟保單銷售時始決定,詳情請閱當時之明書為準,以下僅檢部分明,以供
考:
一、投資標的發公司(或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介紹 -- 本約提供之結構型債券(Structure Notes),其
所屬公司為:
摩根大通銀JP Morgan Chase Bank, N.A.)或其特殊目的機構
摩根大通銀
1、成 2000 ,總部設於美國約市,為全球知名的融服務機構。
2、業務包括投資投資銀、個人及商業融服務、資產管私人銀融交、及各種
融交業務等。
3、旗下有超過 9,000 萬名客戶,包括多間大型批發客戶,遍及全球超過 100 個國家。
4、截至 2008 底,總資產約 2.2 兆美元。
5、業務遍及全球各大融中心,在 50 多個國家設有辦事處,其融業務僱用逾 100,000 人。
信用評等
(1)Moody’s Investor Service:長期債券評等 Aa1
(2)Standard & Poor’s Rating Group:長期債券評等 AA-
註:
1、本公司每次結構型債券發時,投資標的發公司(或保證公司)的長期債信評等應至少為 AA-
Aa3。
2、投資標的發
公司(或保證公司)之資或信用評等日後動,將公佈於本公司網站
(http://www.fglife.com.tw)。
3、上述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 SPV)係指為發投資標的或其他有價證
券之特定目的,由投資標的發公司或其集團之母公司、子公司、其他關係人或關係機構所設
之機構,其業務以發投資標的或其他有價證券以及所需之相關業務為限,所發之投資標
的或其他有價證券均具備信用增強機制(credit enhancement)。
二、投資標的之介紹--本商品所投資之標的明如下,實際之投資標的或其組合俟保單銷售時所提供者為
準,可參閲銷售當時之保險商品明書。
投資標的ㄧ:目標 2019 穩健投資組合 投資標的二:目標 2019 積極投資組合
投資標的三:目標 2029 穩健投資組合 投資標的四:目標 2029 積極投資組合
要保人得任意配置投資標的一、投資標的二、投資標的三及投資標的四之比
(一)結標的-指
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
彭博
代碼
計價
幣別
1 FTSE European Public Real Estate Index
富時歐洲動產指
EPRA Index EUR
2 KOSPI 200 Index
韓國KOSPI200
KOSPI2
Index
KRW
3 MSCI Emerging Index
摩根史坦新興市場指
MXEF Index USD
4 MSCI Asia ex Japan Index
摩根史坦泛太平洋包含
日本指
MXASJ Index USD
5 MSCI Singapore Cash Index
摩根史坦新加坡現
SGY Index USD
6 MSCI Taiwan
摩根史坦台股指
TWY Index USD
7 MSCI World Index
摩根史坦世界指
MXWO Index USD
8 Russell 2000 Index
2000
RTY Index USD
9 Russian Depository Index
蘇俄存託憑證指
RDX Index EUR
10 S&P 500 Real Estate Index
標準普爾500動產指
S5REAL
Index
USD
11 S&P GSCI Energy Excess Return Index
標準普爾高盛能源超額報酬
SPGSENP
Index
USD
12 S&P GSCI Excess Return Index
標準普爾高盛商品超額報酬
SPGSCIP
Index
USD
13
S&P GSCI Industrial Metals Excess
Return Index
標準普爾高盛工業屬超額
報酬指
SPGSINP
Index
USD
14 SET 50 Index
泰國曼谷SET 50
SET50 Index THB
15 Tokyo Stock Exchange REIT Index
東證 REIT
TSEREIT
Index
JPY
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
彭博
代碼
計價
幣別
16 CAC 40 Index
法國CAC40
CAC Index EUR
17 FTSE 100 Index
富時100
UKX Index GBP
18 German Stock Index
德國法DAX
DAX Index EUR
19 IBEX 35 Index
西班牙IBEX35
IBEX Index EUR
20
JPMorgan Government Bond Local
Currency USD
JP摩根全球政府公債指
JPMTUS
Index
USD
21
JPMorgan Global Government Bond Local
Unhedged USD
JP摩根美國政府公債指
JPMGGLBL
Index
USD
22 Milan MIB Index
MIB電子交
MIBTEL
Index
EUR
23 Nasdaq 100 Index
那斯達克100
NDX Index USD
24 Nikkei 225 Index
日經225
NKY Index JPY
25 S&P 500 Index
標準普爾500
SPX Index USD
26 S&P Asia 50 Index
標準普爾亞洲50
SAXCME
Index
USD
27 S&P ASX 200 Index
標準普爾/ASX200
AS51 Index AUD
28 Spain MA Madrid Index
馬德綜合指
MADX Index EUR
29 Swiss Market Index
瑞士SMI
SMI Index CHF
30 TOPIX Index
TOPIX
TPX Index JPY
三、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公式及其範例說明:
(一)計算公式(開放式結構型債券):
本結構型債券(Structured Note)為一個提供續性保障的設計。所謂續性保障,即是期滿投資
標的之淨資產價值(以下稱「淨值」)將會低於其存續期間之最高淨值(以下稱「最低保證淨值」)
,藉以達到長期資本增長及保本之目的。本投資標的之淨值為由風險性資產(Risky Asset)價
計無風險性資產(Riskless Asset)價值減去成本及費用(包括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之資產之
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由結構型債券發公司於計算結構型債券淨資產價值時已先扣之管
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詳如下)。
開放式結構型債券費用:由發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將管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最高
2%)先扣除並反應於開放式結構型債券淨值中,本公司收取。其實際費用明細及其收取
情形,將於投資標的發時之投資明書中揭
本投資標的以「固定比投資組合保險」(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操作模式,將投入於投資標的之本按簡單的學公式,動態配置於別的資產組合:風險性
資產和無風險性資產,以達到長期資本增長及續性保障。
所謂「固定比投資組合保險」操作模式,就是遇到風險性資產的價格下跌,則將原先配置於風
險性資產之比調,並增加無風險性資產之配置。反之風險性資產價格上漲,則加重配置在風
險性資產之比。整個計化調整配置與交操作,非由人為主觀決定資產之配置比。而是
期初建置「固定比投資組合保險」之參數模型定期自動計算風險性資產的「目標配置」,再
依此調整風險性與無風險性資產之配置比
風險性資產為「變動的」(variable)投資組合,投資標的內容為本約中投資標的所提及的全球各
大指 (Exchange traded index)機構或獨第三者,每季按照事先約定之條件式
(rules-based)挑選方法,自資產池(assets pool)中挑選n個資產投資,投資權重亦由發機構或
第三者按事先約定之條件決定,本公司會於每季投資內容改變時,於每季通知的保單帳戶價值
文件中告知要保人相關資訊。 有關投資內容之選定及調整原則之詳細資需俟保單銷售時始決定
本投資標的為期滿保本設計,投資標的淨值將依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而變動,投資期間淨值可能
會低於原始之投資本。所稱之最低保證淨值係指不論市場情況如何,投資標的發機構就投資標
的所保證之最低淨值。
投資標的淨值與最低保證淨值隨投資標的之同及市場況變化而,以投資標的發機構公告之
值為準。
(二)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明:
投資標的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而產生變動投資標的發公司將於每一評價日公告其
投資標的淨值保戶可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乘上投資標的淨值即是該投資標的價值
【範例說明】
本範例說明僅為使要保人解投資標的之運作方式,其引用之據僅供考,代表未實際情況
(
)
Hyr~0
HIndex , ) X%1 ( IIndex Max +×=投資標的期滿保證淨值
其中,
H:結構型債券之期。
X%:滿期最低保證投資報酬,為固定值,隨結構型債券之同而同,本公司屆時將於網站公佈
(http://www.fglife.com.tw)。
IIndex:投資標的期初評價日之起始淨值。
Hyr~0
HIndex
:結構型債券自期初評價日起至最後觀察期間內每日評價之史最高淨值。
假設:
1.本投資標的為目標2029穩健投資組合(H20
2.投資標的期初評價日之起始淨值為1.0000IIndex1.0000
3.滿期最低保證投資報酬20%(X%20%
4.結構型債券自期初評價日起至最後觀察期間內每日評價之史最高淨值為2.4271
2.4271)
Hyr~0
(HIndex =
於結構型債券期滿時計算投資標的期滿保證淨值,其計算如下:
(
)
Hyr~0
HIndex , ) X%1 ( IIndex Max +×=投資標的期滿保證淨值
Max1.0000 × (1+20) , 2.4271)=2.4271
【附件二】投資標的明:非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簡稱 貨幣單位
是 否 有
單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瑞銀(森堡)美
元基
瑞銀(森堡)
美元基
美元貨幣型
美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
股份有限公司
註:基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配息或視經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開明書所
載為準。
【附件三】新台幣貨幣帳戶
一、新台幣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依本約作為資停泊之專設帳戶。新台幣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
給付。新台幣貨幣帳戶之設及所有投資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辦法」及相關法
,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監督。
二、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新台幣貨幣帳戶之收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
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為負。
宣告利率照指定銀之活期存款利率,及新台幣貨幣帳戶實際收宣告。
三、投資工具及標的
短天期貨幣市場投資工具(如銀存款)
四、新台幣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不高於新台幣貨幣帳戶價值之 0.5%(已反映於宣告利率另外收取)
如新台幣貨幣帳戶之實際投資得高於「宣告利率」與新台幣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的總和,其
額外盈餘部分全計入該貨幣帳戶之報酬。
五、新台幣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機構: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元/每萬元危險保
到達
到達到達
到達 男性
男性男性
男性 女性
女性女性
女性 年齡
到達到達
到達 男性
男性男性
男性 女性
女性女性
女性
0 4.2975 3.4933 56 7.4513 3.2387
1 0.7260 0.6027 57 8.1293 3.5513
2 0.5640 0.4160 58 8.8800 3.9300
3 0.4380 0.2933 59 9.7080 4.3693
4 0.3540 0.2187 60 10.6185 4.8620
5 0.2940 0.1867 61 11.6160 5.4007
6 0.2640 0.1653 62 12.7065 5.9773
7 0.2460 0.1493 63 13.8960 6.5880
8 0.2400 0.1387 64 15.1958 7.2447
9 0.2340 0.1280 65 16.6178 7.9613
10 0.2220 0.1280 66 18.1748 8.7533
11 0.2160 0.1280 67 19.8788 9.6353
12 0.2280 0.1440 68 21.7440 10.6227
13 0.2820 0.1653 69 23.7863 11.7253
14 0.3960 0.1973 70 26.0235 12.9540
15 0.5640 0.2293 71 28.4723 14.3187
16 0.7620 0.2613 72 31.1513 15.8300
17 0.9450 0.2887 73 34.0770 17.4987
18 0.9660 0.3207 74 37.2758 19.3440
19 0.9788 0.3420 75 40.7723 21.3860
20 0.9848 0.3533 76 44.5928 23.6440
21 0.9863 0.3573 77 48.7620 26.1387
22 0.9840 0.3553 78 53.3078 28.8913
23 0.9803 0.3500 79 58.2645 31.9307
24 0.9758 0.3433 80 63.6668 35.2880
25 0.9735 0.3380 81 69.5505 38.9927
26 0.9743 0.3360 82 75.9510 43.0760
27 0.9803 0.3400 83 82.9065 47.5707
28 0.9923 0.3513 84 90.4583 52.5187
29 1.0133 0.3707 85 98.6520 57.9640
30 1.0448 0.3953 86 107.5313 63.9500
31 1.0890 0.4253 87 117.1410 70.5220
32 1.1475 0.4587 88 127.5248 77.7247
33 1.2225 0.4953 89 138.7275 85.6127
34 1.3125 0.5347 90 150.7913 94.2407
35 1.4145 0.5767 91 163.7610 103.6647
36 1.5278 0.6207 92 177.6803 113.9393
37 1.6508 0.6673 93 192.5873 125.1207
38 1.7805 0.7160 94 208.5023 137.2567
39 1.9200 0.7687 95 225.4418 150.3973
40 2.0708 0.8267 96 243.4193 164.5913
41 2.2350 0.8907 97 262.4520 179.8867
42 2.4150 0.9633 98 282.5378 196.3200
43 2.6130 1.0447 99 303.6113 213.8727
44 2.8283 1.1380 100 325.5893 232.5140
45 3.0630 1.2447 101 348.3900 252.2127
46 3.3158 1.3660 102 371.9310 272.9373
47 3.5880 1.5047 103 396.1313 294.6580
48 3.8813 1.6607 104 420.9188 317.3533
49 4.1978 1.8313 105 446.2253 341.0007
50 4.5420 2.0113 106 471.9803 365.5807
51 4.9185 2.1960 107 498.1140 391.0713
52 5.3310 2.3813 108 523.5585 416.3720
53 5.7848 2.5653 109 548.5380 441.7253
54 6.2850 2.7600 110 833.3333 833.3333
55 6.8385 2.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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