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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雄利HIGH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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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3-1
HIGH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 96 04 30 (96)遠雄壽字第177號函
備查文號:民 98 03 30 (98)遠雄壽字第223號函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險契
險契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詞定詞定
詞定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經本公司同
得申請變更基本保險金額。如該基本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險金額為
本契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診斷確定完殘廢所經過之週年
,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本保險金額所對應
年繳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本保險金額」(以
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保險費總額
本契約所稱「單利增值年期」係指自第六保單年度起至依據不同繳費年期之單利增年期,如下表所列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於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為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點零三所計得
數額;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於單利增值年期內,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以年單利百分十五遞增所計得之
額;於單利增值年期滿後,再以複利百分之三遞增所計得之數額,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達一百一十一
之保單週年日則不再遞增。
各保單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如下
第一~五保單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1.03
單利增值年期內: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保單年度數-5)×15%
單利增值年期滿後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單增值年期×15%)×(1+3%
保單年度數-單利增值年期-5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財團法人醫院
險責險責
險責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負保險責任。
約撤約撤
約撤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零時起生效,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故,本公司不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定負保險責任
二期二期
二期的交
交付交付
交付
限期限期
限期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地點交付,或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交付日期之翌
繳費年期 單利增值年期
10 年期 10 年(即第六至第十五保單年度)
15 年期 15 年(即第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
20 年期 15 年(即第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
FT3-2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項約定受領保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險事故時,本
司仍負保險責任。
六條
六條六條
六條
險費險費
險費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限期間仍未交
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的餘額)自動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通知本公司停止保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保單借款利率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一年以上而經
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息及本契約保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契約契約
契約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餘額,自翌日
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八條
八條八條
八條
知義知義
知義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本契約,而且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後,經過二年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送達受益人。
九條
九條九條
九條
約的約的
約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約金額例表如
約金表。
險事險事
險事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期限內為給付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蹤處蹤處
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定死亡時日為準,
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能因意外傷害事故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一次清償後,
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故保故保
故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費為準,按列三款計算方
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FT3-3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故保故保
故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十四
十四十四
十四
廢保廢保
廢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醫院醫師診斷確定
,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約效力即行終
十五
十五十五
十五
廢保廢保
廢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壽保壽保
壽保金的
的給的給
的給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按當年度保險
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十七
十七十七
十七
壽保壽保
壽保金的
的申的申
的申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外責外責
外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
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保單價值準備
予應得之人。
益人
益人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人遺產。如有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受益人。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繳保繳保
繳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經本公司墊繳
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其餘額。
FT3-4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少基少基
少基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得低於本保險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額繳額繳
額繳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如減額繳清保
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其身故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金額改按額繳清保險金
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期定期定
期定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祝壽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身故保險金、完全
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辦理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本息後之餘額
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過被保險人之
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齡達一百一十一歲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契約原約定之
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險單險單
險單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效力停止日之
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分紅分紅
分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保年保年
保年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足歲計算,但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無息退還要保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最低承保年齡當日
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覺且其錯誤並非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求補足差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利息按當時本
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益人益人
益人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FT3-5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者,不得對抗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予批註或發給
註書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險人之法定繼
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更住更住
更住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方書面同意,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三十
三十三十
三十
轄法轄法
轄法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民國境外時,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FT3-6
雄人雄人
雄人 HIGH
HIGHHIGH
HIGH 額終
額終額終
額終-
--
-
年度年度
年度
單位:元/每萬元基本保
繳費期間
保單年度
10 年期 15 年期 20
1~5 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1.03 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1.03 表定繳保險費總和×1.03
6 11500 11500 11500
7 13000 13000 13000
8 14500 14500 14500
9 16000 16000 16000
10 17500 17500 17500
11 19000 19000 19000
12 20500 20500 20500
13 22000 22000 22000
14 23500 23500 23500
15 25000 25000 25000
16 25750 26500 26500
17 26523 28000 28000
18 27318 29500 29500
19 28138 31000 31000
20 28982 32500 32500
21 29851 33475 33475
22 30747 34479 34479
23 31669 35514 35514
24 32619 36579 36579
25 33598 37676 37676
26 34606 38807 38807
27 35644 39971 39971
28 36713 41170 41170
29 37815 42405 42405
30 38949 43677 43677
31 40118 44988 44988
32 41321 46337 46337
33 42561 47727 47727
34 43838 49159 49159
35 45153 50634 50634
36 46507 52153 52153
37 47903 53718 53718
38 49340 55329 55329
39 50820 56989 56989
40 52344 58699 58699
41 53915 60460 60460
42 55532 62273 62273
43 57198 64142 64142
44 58914 66066 66066
45 60682 68048 68048
46 62502 70089 70089
47 64377 72192 72192
48 66308 74358 74358
49 68298 76588 76588
50 70347 78886 78886
51 72457 81253 81253
52 74631 83690 83690
53 76870 86201 86201
54 79176 88787 88787
55 81551 91451 91451
56 83997 94194 94194
57 86517 97020 97020
58 89113 99930 99930
59 91786 102928 102928
60 94540 106016 106016
61 97376 109197 109197
62 100297 112473 112473
63 103306 115847 115847
64 106405 119322 119322
65 109598 122902 122902
FT3-7
繳費期間
保單年度
10 年期 15 年期 20
66 112886 126589 126589
67 116272 130387 130387
68 119760 134298 134298
69 123353 138327 138327
70 127054 142477 142477
71 130865 146751 146751
72 134791 151154 151154
73 138835 155688 155688
74 143000 160359 160359
75 147290 165170 165170
76 151709 170125 170125
77 156260 175229 175229
78 160948 180486 180486
79 165776 185900 185900
80 170750 191477 191477
81 175872 197221 197221
82 181148 203138 203138
83 186583 209232 209232
84 192180 215509 215509
85 197946 221974 221974
86 203884 228634 228634
87 210000 235493 235493
88 216300 242557 242557
89 222789 249834 249834
90 229473 257329 257329
91 236357 265049 265049
92 243448 273001 273001
93 250751 281191 281191
94 258274 289626 289626
95 266022 298315 298315
96 274003 307265 307265
97 282223 316482 316482
FT3-8
廢表廢表
廢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何工作,經常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能中,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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