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3-1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雄利
雄利雄利
雄利
HIGH
增額終身壽
增額終身壽增額終身壽
增額終身壽險
險險
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 (96)遠雄壽字第177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 (98)遠雄壽字第223號函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
得申請變更基本保險金額。如該基本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診斷確定完全殘廢所經過之週年數
,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
年繳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
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保險費總額。
本契約所稱「單利增值年期」係指自第六保單年度起至依據不同繳費年期之單利增值年期,如下表所列: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於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為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三所計得之
數額;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於單利增值年期內,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以年單利百分之十五遞增所計得之數
額;於單利增值年期滿後,再以複利百分之三遞增所計得之數額,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
之保單週年日則不再遞增。
各保單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如下:
第一~五保單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1.03
單利增值年期內: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保單年度數-5)×15%)
單利增值年期滿後: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單利增值年期×15%)×(1+3%)
保單年度數-單利增值年期-5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
第第
第三
三三
三條
條條
條【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險費險費
險費】
】】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第第
第四
四四
四條
條條
條【
【【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第第
第五
五五
五條
條條
條【
【【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的交付的交付
的交付、
、、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繳費年期 單利增值年期
10 年期 10 年(即第六至第十五保單年度)
15 年期 15 年(即第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
20 年期 15 年(即第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