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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雄利HIGH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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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雄利
HIGH
增額終身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6 04 30 (96)遠雄壽字第177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7 01 01 96.12.28 金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
得申請變更基本保險金額。如該基本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被診斷確定完全殘廢所經過之週年數
,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的
年繳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以萬
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保險費總額。
本契約所稱「單利增值年期」係指自第六保單年度起至依據不同繳費年期之單利增值年期,如下表所列: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於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為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三所計得之
數額;自第六保單年度起,於單利增值年期內,每年按基本保險金額以年單利百分之十五遞增所計得之數
額;於單利增值年期滿後,再以複利百分之三遞增所計得之數額,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
之保單週年日則不再遞增。
各保單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如下:
第一∼五保單年度:當年度保險金額=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1.03
單利增值年期內: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保單年度數-5)×15%)
單利增值年期滿後: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單利增值年期×15%)×(1+3%)
保單年度數-單利增值年期-5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繳費年期 單利增值年期
10 年期 10 年(即第六至第十五保單年度)
15 年期 15 年(即第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
20 年期 15 年(即第六至第二十保單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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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
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而且不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
約金表。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
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
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費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
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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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
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第十九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
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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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
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身故保險金、完
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金額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
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三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祝壽保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完全殘
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辦理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
付。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之保
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
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繳
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四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
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
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本公
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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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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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遠雄人壽雄利 HIGH 增額終身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單位:元/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期間
保單年度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1~5 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1.03 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1.03 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1.03
6 11500 11500 11500
7 13000 13000 13000
8 14500 14500 14500
9 16000 16000 16000
10 17500 17500 17500
11 19000 19000 19000
12 20500 20500 20500
13 22000 22000 22000
14 23500 23500 23500
15 25000 25000 25000
16 25750 26500 26500
17 26523 28000 28000
18 27318 29500 29500
19 28138 31000 31000
20 28982 32500 32500
21 29851 33475 33475
22 30747 34479 34479
23 31669 35514 35514
24 32619 36579 36579
25 33598 37676 37676
26 34606 38807 38807
27 35644 39971 39971
28 36713 41170 41170
29 37815 42405 42405
30 38949 43677 43677
31 40118 44988 44988
32 41321 46337 46337
33 42561 47727 47727
34 43838 49159 49159
35 45153 50634 50634
36 46507 52153 52153
37 47903 53718 53718
38 49340 55329 55329
39 50820 56989 56989
40 52344 58699 58699
41 53915 60460 60460
42 55532 62273 62273
43 57198 64142 64142
44 58914 66066 66066
45 60682 68048 68048
46 62502 70089 70089
47 64377 72192 72192
48 66308 74358 74358
49 68298 76588 76588
50 70347 78886 78886
51 72457 81253 81253
52 74631 83690 83690
53 76870 86201 86201
54 79176 88787 88787
55 81551 91451 91451
56 83997 94194 94194
57 86517 97020 97020
58 89113 99930 99930
59 91786 102928 102928
60 94540 106016 106016
61 97376 109197 109197
62 100297 112473 112473
63 103306 115847 115847
64 106405 119322 119322
65 109598 122902 122902
繳費期間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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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年度
66 112886 126589 126589
67 116272 130387 130387
68 119760 134298 134298
69 123353 138327 138327
70 127054 142477 142477
71 130865 146751 146751
72 134791 151154 151154
73 138835 155688 155688
74 143000 160359 160359
75 147290 165170 165170
76 151709 170125 170125
77 156260 175229 175229
78 160948 180486 180486
79 165776 185900 185900
80 170750 191477 191477
81 175872 197221 197221
82 181148 203138 203138
83 186583 209232 209232
84 192180 215509 215509
85 197946 221974 221974
86 203884 228634 228634
87 210000 235493 235493
88 216300 242557 242557
89 222789 249834 249834
90 229473 257329 257329
91 236357 265049 265049
92 243448 273001 273001
93 250751 281191 281191
94 258274 289626 289626
95 266022 298315 298315
96 274003 307265 307265
97 282223 316482 316482
FT1-8
【附表】:完全殘廢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二】遠雄人壽雄利HIGH增額終身壽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元基本保額
繳費年期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4 2662 2666 2132 2109 1711 1682
15 2662 2666 2132 2109 1711 1682
16 2662 2666 2132 2109 1711 1682
17 2662 2666 2132 2109 1711 1682
18 2662 2666 2132 2109 1711 1682
19 2662 2666 2132 2109 1711 1682
20 2629 2616 2106 2109 1690 1631
21 2629 2616 2106 2109 1690 1631
22 2629 2616 2106 2109 1690 1631
23 2629 2616 2106 2109 1690 1631
24 2629 2616 2106 2109 1690 1631
25 2629 2616 2106 2033 1690 1631
26 2629 2616 2106 2033 1690 1631
27 2629 2616 2106 2033 1690 1631
28 2629 2616 2106 2033 1690 1631
29 2629 2617 2106 2033 1690 1631
30 2613 2568 2106 2033 1690 1631
31 2614 2568 2106 2033 1690 1631
32 2614 2569 2106 2033 1690 1632
33 2614 2569 2106 2033 1690 1632
34 2614 2569 2106 2033 1690 1632
35 2614 2569 2106 2033 1690 1632
36 2614 2569 2106 2033 1690 1632
37 2614 2569 2106 2033 1690 1632
38 2614 2569 2106 2033 1690 1632
39 2615 2569 2106 2033 1690 1632
40 2599 2507 2107 2033 1690 1632
41 2599 2508 2107 2033 1690 1632
42 2599 2508 2107 2033 1690 1632
43 2599 2508 2107 2033 1690 1632
44 2600 2508 2107 2033 1691 1632
45 2600 2508 2107 2033 1691 1633
46 2600 2508 2107 2033 1691 1633
47 2601 2508 2107 2033 1691 1633
48 2601 2509 2107 2033 1691 1633
49 2601 2509 2108 2033 1691 1633
50 2602 2509 2108 2034 1691 1633
51 2602 2509 2108 2034 1691 1634
52 2603 2509 2108 2034 1692 1634
53 2604 2510 2109 2034 1692 1634
54 2605 2510 2109 2034 1692 1635
55 2606 2511 2110 2034 1693 1635
56 2607 2511 2110 2035
57 2608 2512 2111 2035
58 2609 2512 2112 2035
59 2611 2513 2113 2036
60 2612 2514 2114 2036
61 2614 2515
62 2617 2516
63 2619 2517
64 2622 2519
65 2626 2520
半年繳=年繳×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0.088
年繳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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