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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 台財保字第 0910750982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依 95.09.01 金管保二字
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民國 97 年 01 月 01 日 (97)遠雄壽字第 003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01 日 依 96.12.28 金管保一字
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立及效力】
本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本公司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三條【本附加條款之適用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於七十五歲後,因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住院診療時,得依實際住
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每日住院日額」申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每日住院日額」為住院始期當年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每日可申請之「每日住院日額」
最高以新臺幣六仟元為限。
第四條【申請金額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得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且最高以新臺幣二佰萬元為限。
第五條【保險給付的計算方式】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其給付金額以下列方式計算:
依所申請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扣除該申請金額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計算一年
的利息。
第六條【保險給付後的處理方式】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
給付」金額。
要保人就本契約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應先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累計已
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計算前項變更後之「展期定期保險」保險金額時,應先就原保險金額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
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行使之限制條件】
本附加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三、本契約之保單借款本息與「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累計申領金額之和,達本契約當時解約金的百分
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