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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美滿永續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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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1
遠雄人壽美滿永續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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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美滿永續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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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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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退
退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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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6 04 10 遠壽字 1060000834
傳真: (02)2345–9567
(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
單條款、附著、批註及其他的構
的解釋,應探事人的真意,利於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每一保單週年條約定計算所清保
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四、「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
契約(不含其附加條款及批標準
對應之年繳保險費
五、「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繳費期間內
係指「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總額
(二)繳費期滿後
係指「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後所得之總額
六、「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第一至十保單年度:
「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 1.06 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二)第十一至二十保單年度:
自第幣一萬元」之 6%單
遞增之總額。
(三)第二十一保單年度起
按第 2%,以年複利方式計
至各保單年度末之總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各保單年度之「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如附表(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七、「保單價值準備金」:
基本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計增
總之值。
八、「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DW1-2
九、「宣告利率」
公司於本契約各保單週年日,並
率(該利率係運用資金之投收益
約之預定利率2%則以本契約預準。
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 www.fglife.com.tw)。
十、「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契約有效期屆滿一保單年當年2%
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十一、「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十二、「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三、「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四、「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五、「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者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如於同意承保相當於第一期承保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形,在本公司保與否之意思負保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依前項規定行使撤銷權者,撤思表
時起生效,本無效,本公司退效後
事故,本公司責任。但契約,本
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第二第二
第二
寬限寬限
寬限
納的第二期以,應照本契約地點
公司派員前往交付本公司開時,
者,自催告到三十日內為寬險單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金融機構轉帳式交付第二期項約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期間仍未交付約自寬限期間險事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保險保險
保險
得於要保書或期間終了前以保險
期間仍未交付司應以本契約以扣
後的餘額)自應繳的保險費使次一
面或其他約定本公司停止保期間
,按墊繳當時告本契約辦理日開
但要保人自應之日起,未付公司
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次墊繳保險費本公司應即出息及
值準備金之餘價值準備金之三十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DW1-3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本契本契
本契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於停止效力之月內提出前項間的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於停止效力之月後提出第一請送
起五日內要求供被保險人之求提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未於第三項約要求要保人提為拒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依第三項提出者,除有同項清償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因第六條第二十九條約定停定辦
清償保險單借墊繳保險費及第一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約定期限屆滿約效力即行終保人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告知告知
告知
或被保險人在約時,對於本如有
不為說明,或說明,足以變解除
不退還所繳保保險事故發生的事
不在此限
除契約權,自有解除之原因使後,
年不行使而消滅。
解除本契約時要保人。如要司得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保險費已付足上或繳費累積於接
月內償付解約本公司應加計「基
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增值增值
增值
人於本契約有,每屆滿一保「增
分享金」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要保人得自下列二種方式選擇一種: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抵繳保險費
二、自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自下列四種方式選擇一種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抵繳保險費
(三)儲存生息。
(四)現金給付。
增額繳清保險給付者,以增週年
之增額繳清保但被保險人為或欠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保險費方式給本契約已繳費滿額繳
金額方式辦理
生息方式給付保單週年日當得於
間內請求給付值回饋分享金臺幣
)。
DW1-4
給付方式者,每一保單年度滿予要
單年度(含未值回饋分享金至達
一仟元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要保人若於申請投保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辦理。
人保險年齡達保單週年日前適用
至第七項之約定:
一、繳費期間內:抵繳保險費。
費期滿或已辦清保險者:儲依據
積至被保險人達十六歲之保時,
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時,若有未給付之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一併給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非因第十三條條及第十五條分享
一併給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於本契約有效得以書面通知付方
變更為現金給公司將已儲存人書
日,並給付予要保人。
於每一保單年滿,以書面或其當時
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所計得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或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依第八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或受益人應於司應負保險責速檢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應於收齊前項五日內給付之期限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失蹤
失蹤
人在本契約有失蹤者,如經亡時
十三條約定退險費(並加計如要
能提出證明文認為被保險人意外
日為準,依第定退還所繳保費用
形,本公司退險費(並加計,如
生還時,要保人應將該筆已或喪
歸還本公司,應給付保險金費,
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所繳所繳
所繳
並加並加
並加
退
的退的退
的退
身故身故
身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部分,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1.06 (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基本保險金額」
(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部分,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每萬元之當金額」乘以「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1.06 (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
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人於本契約有費期間內身故退還
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險人於本契約險年齡達十六方式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DW1-5
繳保險費,除條另有約定外人身
,所繳之保險費。
加計利息,係額為基礎,以2%算至
人身故日之利息。
契約時,以精其他心智缺陷能力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人於民國二月三日(含本公
過訂立本契約贈與稅法第十部分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形,如要保人含)以上保險(附
保之喪葬費用合計超過前項額範
保書所載之要後,依約給付,如
險公司之保險時間相同或無依其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退還所繳保險計利息)或給力即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全殘
全殘
人於本契約有致成附表(全診斷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部分,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1.06 (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基本保險金額」
(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部分,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每萬元之當金額」乘以「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1.06 (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
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人於本契約有費期間內致成契約
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險人於本契約險年齡達十六全殘
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繳保險費,除條另有約定外人全
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加計利息,係額為基礎,以2%算至
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祝壽祝壽
祝壽
人於本契約有保險年齡到達按下
金額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豁免豁免
豁免
人於本契約有期間內,因第六級
所列第二級至廢程度之一,日開
免本契約「基額」對應之未批註
,並將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
依前項約定豁後,本契約不八條
定期保險」,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DW1-6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身故
身故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退
退還退還
退還
並加並加
並加
的申的申
的申
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三條或退利息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殘廢殘廢
殘廢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申領全殘廢保本公司得對被同意調
之就醫相關資切費用由本公定應
期限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祝壽祝壽
祝壽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豁免豁免
豁免
受益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申請「豁免保,本公司得對人同調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除外除外
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人故意自附表(全殘廢復效
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一款及第二十致被保險人成公司
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項各款情形而險金者,本契保單
備金予應得之人。
人滿十五足歲項各款原因致退(並
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除外除外
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DW1-7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受益
受益之喪
之喪之喪
之喪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形,如因該受受益權,而致人遺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欠繳欠繳
欠繳
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退時,
繳保險費(包司墊繳的保險上述
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保險
保險
在本契約有效得申請減少「額」
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減額減額
減額
繳足保險費累單價值準備金保單
除營業費用後為一次繳清的減額
其「基本保險應之減額繳清為「
」後,不必再險費,本契約費」
外,其餘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選擇改為「減險」當時,倘保險
公司將以「基額」對應之保享金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業費用以「原金額之百分之備金
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情形,在被保契約有效且保表(
列全殘廢程度本公司以辦理條及
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基礎
計利息,係以費為基礎,自或全
斷確定日止,依第十三條第五項或第十四條第五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展期展期
展期
繳足保險費累單價值準備金後,
時保單價值準營業費用後的請改
險費」、「增享金」及「祝保險
時「每萬元之險金額」乘以總額
「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 1.06 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
後所得之總額額取大者扣除要保
繳保險費,其險金額」對應但不
原契約的滿期日。
保單價值準備業費用後的數滿費時
其超過款額作繳保險費,購滿生存
,其「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選擇改為「展險」當時,倘保險
公司將以保單金加上本公司款本
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業費用以「原金額之百分之備金
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保險
保險及契
及契及契
及契
繳足保險費累單價值準備金借金
表(保險單借),未償還之效力
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DW1-8
未依前項規定,於本公司以要保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不分不分
不分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投保投保
投保
在申請投保時保險人出生年足歲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人的投保年齡時,「基本保定重
應給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實投保年齡較險費率表所載無息退
保人
投保年齡的錯溢繳保險費者退生保
覺且其錯誤發司者,本公司險費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投保年齡的錯短繳保險費者險費
真實年齡比例本保險金額」生保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一款、第二款,其錯誤原因退利息
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受益受益
受益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保險事故發生險人同意變更者,
抗保險公司。
益人的變更,檢具申請書及為申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險金或喪葬費受益人同時或受益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批註批註
批註
內容的變更,項的增刪,除方書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管轄管轄
管轄
本公司總公司方法院為第一七條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DW1-9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表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
保單
年度
每萬元之
當年度保險金
1
元之表定
費總和」
1.06
入取至整數)
29
37,048 57
64,501 85
112,298
2 30
37,789 58
65,791 86
114,544
3 31
38,545 59
67,107 87
116,835
4 32
39,315 60
68,449 88
119,172
5 33
40,102 61
69,818 89
121,555
6 34
40,904 62
71,215 90
123,986
7 35
41,722 63
72,639 91
126,466
8 36
42,556 64
74,092 92
128,995
9 37
43,407 65
75,573 93
131,575
10
38
44,276 66
77,085 94
134,207
11
25,600 39
45,161 67
78,627 95
136,891
12
26,200 40
46,064 68
80,199 96
139,629
13
26,800 41
46,986 69
81,803 97
142,421
14
27,400 42
47,925 70
83,439 98
145,270
15
28,000 43
48,884 71
85,108 99
148,175
16
28,600 44
49,862 72
86,810 100
151,139
17
29,200 45
50,859 73
88,546 101
154,161
18
29,800 46
51,876 74
90,317 102
157,245
19
30,400 47
52,913 75
92,124 103
160,390
20
31,000 48
53,972 76
93,966 104
163,597
21
31,620 49
55,051 77
95,845 105
166,869
22
32,252 50
56,152 78
97,762 106
170,207
23
32,897 51
57,275 79
99,718 107
173,611
24
33,555 52
58,421 80
101,712 108
177,083
25
34,227 53
59,589 81
103,746 109
180,625
26
34,911 54
60,781 82
105,821 110
184,237
27
35,609 55
61,997 83
107,938 111
187,922
28
36,321 56
63,237 84
110,096
DW1-10
附表附表
附表
全殘全殘
全殘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附表
附表
保險保險
保險
可借金額上限
繳費期間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60%
2~3 75%
4~8 80%
9~10 9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為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
DW1-11
附表附表
附表
第二第二
第二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神經障害
( 1)
1-1-1
中樞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
者。
2
1-1-2
中樞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
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視力障害
( 2)
2-1-1
雙目力減退0.06以下
5
2-1-2
一目明,目視減退0.06下者
4
2-1-3
一目明,目視減退0.1下者
6
聽覺障害
(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 4)
4-1-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
機能障害
( 5)
5-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生活
人扶
2
5-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生活
可自者。
3
5-2-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6-1-1
一上肩、及腕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失者
5
6-1-2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 6)
6-2-1
雙手指均失者
3
( 7)
6-3-1
兩上肩、及腕節均久喪失機能者。
2
6-3-2
兩上肩、及腕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喪失能者
3
6-3-3
兩上肩、及腕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喪失能者
6
6-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6-3-5
兩上肩、及腕節均久遺存顯著運動害者
4
6-3-6
兩上肩、及腕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遺存著運障害
5
6-3-7
兩上肩、及腕節均久遺存運動障害
6
( 8)
6-4-1
雙手指均久喪機能
5
7-1-1
一下髖、及足關節,有二大關節以缺失
5
7-1-2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 9)
7-2-1
雙足趾均失者
5
( 10)
7-3-1
兩下髖、及足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2
7-3-2
兩下髖、及足關節,各有二大關節久喪機能
3
7-3-3
兩下髖、及足關節,各有一大關節久喪機能
6
7-3-4
下肢髖、
6
7-3-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3-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7-3-7
兩下
6
1
1-1.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
(MMSE)
估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失智
(CDR)
、神檢查
為依
(1)
(2)
「為便末、穿
入浴
有失、記
DW1-12
情障退雖為
非他
(3)
中樞之輕
證明檢查
(4)
中樞害,
定之等級
定其
1-2.
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
1-3.
,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
1-1
定之。癲癇症
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
下列
(1)
雖經
(2)
雖經
1-4.
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
(1)
為維障害
者:
(2)
因中適用
1-5.
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
1-1
之原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
候,定其
2
2-1.
「視
(1)
應用眼視
(2)
視力
(Malingering)
」檢
2-2.
視力
0.02
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
辨眼
2-3.
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復原
3
3-1.
兩耳
3-2.
聽覺
Audiometer
)行
3-3.
內耳按其
4
4-1.
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
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
嚼機
(1)
「喪致不
流質
(2)
「咀嚥運
之食
4-2.
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
障害
(1)
(2)
「喪、口
音機
「言舌音
種語
A.
雙唇
(
發音
)
B.
唇齒
(
發音
)
C.
舌尖
(
發音
)
D.
舌根
(
發音
)
DW1-13
E.
舌面
(
發音
)
F.
舌尖
(
發音
)
G.
舌尖
(
發音
)
4-3.
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
5
5-1.
胸腹
(1)
胸部胸膜
(2)
腹部、脾
(3)
泌尿尿尿
(4)
生殖
5-2.
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基本
5-3.
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
(
包括
與輸尿
)
6
6-1.
「手
(1)
在拇
(2)
其他
6-2.
若經
6-3.
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
7
7-1.
「一用,
(1)
一上久喪
(2)
一上
7-2.
以生
(1)
「喪
(2)
「顯
(3)
「運
7-3.
運動
(1)
以各度明
動範圍參
(2)
經石
7-4.
上下
8
8-1.
「手
(1)
在拇之一
(2)
在其動範
(3)
拇指
9
9-1.
「足
10
10-1.
「一廢用
(1)
一下機能
(2)
一下
10-2.
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
參照
規定
11
11-1.
狀固立即
DW1-14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上肢
左肩
前舉
(
正常
180
)
後舉
(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前舉
(
正常
180
)
後舉
(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屈曲
(
正常
145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屈曲
(
正常
145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掌屈
(
正常
80
)
背屈
(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掌屈
(
正常
80
)
背屈
(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下肢
左髖
屈曲
(
正常
125
)
伸展
(
正常
1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右髖
屈曲
(
正常
125
)
伸展
(
正常
1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左膝
屈曲
(
正常
140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右膝
屈曲
(
正常
140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左踝
蹠曲
(
正常
45
)
背屈
(
正常
2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右踝
蹠曲
(
正常
45
)
背屈
(
正常
2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若被定關
體關
DW1-15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
不參加紅不參加紅
不參加紅分配
分配分配
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800–083–083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核准文號:民國 89 12 13 台財保 0890710745
修正日期:民國 104 08 04 104.05.19 金管保壽
10402543750 函修
第一
本附加條款適
條款適用之要條款適用之要
條款適用之要
廢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本公司
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附加於本契約保
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國內大眾運
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
之日
第二
名詞定義
一、經警
地區,且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營
目的眾開
三、該大
四、開為
五、
約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則
以變
第三
保險期間的延
間的延長間的延長
間的延長
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
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
止「
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繳
期限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
被劫
第四
國內大眾運輸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
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國內大眾運殘廢保險金之給付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國內大眾運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國內大眾運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身份「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遭
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內致成身故或附
公司按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給付國內大眾運
外全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身故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此
給付
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為被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司不退費。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DW1-16
用保餘之
第五
保險金的申領
的申的申
的申
受益
一、
二、
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文件
廢診斷書及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但必要時
公司
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
受益調擔。
第六
受益人的指定
的指定及變更的指定及變更
的指定及變更
眾運葬費之受
人。
國內本公
同時故,為本
加條
前項關規
第七
受益人之受益
之受益權之受益權
之受益權
受益
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DW1-17
附表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
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殘廢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神經
(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
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
扶助,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經系統機
工作能力
人扶
2 90%
1-1-3
經系統機
必要
3 80%
1-1-4
經系統機
症狀
7 40%
1-1-5
經系統機
症狀
11
5%
視力
(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
7 40%
聽覺
(
3)
3-1-1
兩耳
90
分貝
5 60%
3-1-2
兩耳
70
分貝
7 40%
缺損
障害
(
4)
4-1-1
鼻部
9 20%
(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
5 60%
5-1-3
咀嚼
7 40%
胸腹
機能
(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
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
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
6-2-1
任一
9 20%
6-2-2
脾臟
11
5%
6-3-1
膀胱
3 80%
(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
9 20%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
6 50%
(
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
8 30%
8-2-7
一手
9 20%
8-2-8
一手
11
5%
8-2-9
一手
11
5%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DW1-18
項目
項次
殘廢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
9)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
9 20%
(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
8 30%
8-4-3
一手
8 30%
8-4-4
一手
8 30%
8-4-5
一手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10%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
6 50%
縮短
(
11)
9-2-1
一下
7 40%
(
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7 40%
9-4-10
一下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
6 50%
9-4-13
一下
9 20%
(
14)
9-5-1
雙足
7 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
(MMSE)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失智
(CDR)
、神檢查
為依
DW1-19
(1)
「為便末、穿
入浴
(2)
有失、記
情障退雖為
非他
(3)
中樞之輕
證明檢查
(4)
中樞害,
定之等級
定其
1-2.
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
1-3.
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
1-1
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
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
下列
(1)
雖經
(2)
雖經
1-4.
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
(1)
為維障害
者:
(2)
因中適用
1-5.
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
1-1
之原
1-6.
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
候,定其
2
2-1.
「視
(1)
應用眼視
(2)
視力
(Malingering)
」檢
2-2.
0.02
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
辨眼
2-3.
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復原之情況,
3
3-1.
兩耳
3-2.
聽覺
Audiometer
)行
3-3.
內耳按其
4
4-1.
。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
側鼻
5
5-1.
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
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
嚼機
(1)
「喪致不
流質
(2)
「咀嚥運
之食
5-2.
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
障害
DW1-20
(1)
「喪、口
音機
(2)
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
種語
A.
雙唇
(
發音
)
B.
唇齒
(
發音
)
C.
舌尖
(
發音
)
D.
舌根
(
發音
)
E.
舌面
(
發音
)
F.
舌尖
(
發音
)
G.
舌尖
(
發音
)
5-3.
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
6
6-1.
胸腹
(1)
胸部胸膜
(2)
腹部、脾
(3)
泌尿尿尿
(4)
生殖
6-2.(1)
任一、食
腸、尿尿
(2)
前述臟以
6-3.
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基本
6-4.
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
(
久性
與輸尿
)
7
7-1.
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
中較
7-2.
脊柱
X
光照應依
審定
(1)
「遺間盤
運動
(2)
「遺(含
範圍
(3)
脊柱以下
8
8-1.
「手
(1)
在拇
(2)
其他
8-2.
若經
8-3.
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
9
9-1.
「一用,
(1)
一上久喪
(2)
一上
9-2.
「一肢各
下列
(1)
一上均永
(2)
一上
9-3.
以生
(1)
「喪
(2)
「顯
DW1-21
(3)
「運
9-4.
運動
(1)
以各度明
動範圍參
(2)
經石
9-5.
上下
10
10-1.
「手
(1)
在拇之一
(2)
在其動範
(3)
拇指
11
11-1.
下肢健側
12
12-1.
「足
13
13-1.
「一廢用
(1)
一下機能
(2)
一下
13-2.
、「該項
規定
14
14-1.
「足
(1)
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
範圍
(2)
,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上者
(3)
在第一趾
15
15-1.
之判月治
療後定。
DW1-22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
上肢
左肩
前舉
(
正常
180
)
後舉
(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前舉
(
正常
180
)
後舉
(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屈曲
(
正常
145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屈曲
(
正常
145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掌屈
(
正常
80
)
背屈
(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掌屈
(
正常
80
)
背屈
(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下肢
左髖
屈曲
(
正常
125
)
伸展
(
正常
1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右髖
屈曲
(
正常
125
)
伸展
(
正常
1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左膝
屈曲
(
正常
140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右膝
屈曲
(
正常
140
)
伸展
(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左踝
蹠曲
(
正常
45
)
背屈
(
正常
2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右踝
蹠曲
(
正常
45
)
背屈
(
正常
2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若被定關
體關
DW1-23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險金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
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真:(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3277@fglife.com.tw
核准文號:民國 83 12 15 台財保 831525460
修正日期:民國 104 08 04 104.06.24 金管保壽
10402049830 函修
第一
本批註條款適
條款適用之要條款適用之要
條款適用之要
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老保險及
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
約保
第二
本批註條款之
條款之優先效條款之優先效
條款之優先效
本契款。
第三
定義
定義
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法人似之
金之金額」,係指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及本契約
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所必需給付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額度內,
金之金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本公司得依當時
之生調
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司核保醫師
認定存活
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公司得
請具
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
親等
第四
保險範圍
被保司申
第五
本批註條款的
條款的終條款的終
條款的終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
公司
第六
行使之限制條
使限制條件使限制條件
使限制條件
本批
一、
二、
第七
契約之效力及保額
效力及剩餘最低保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效力及剩餘最低保
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金時起,
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
本批
應給付之保險金額,低於被保險人所申請之「生前需求提前
給付
被保使額需
DW1-24
第八
生前需求提前金之計算方式
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計算方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計算方
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計算方
被保保險
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申請時預估半年
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
台幣
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
份有固定
付保險金之金額」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按保單
價值
本契生前
第九
申請手續
受益
一、
二、
三、
四、
金之金額」,計算出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請其確認是
否行使
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
體檢調料,
第十
受益人之指定
之指定與變更之指定與變更
之指定與變更
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未申請給付部份
之受
被保險人於給之通
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保險金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契約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
止給喪葬
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契約剩餘之保
險金
DW1-25
遠雄人壽老年
遠雄人壽老年遠雄人壽老年
遠雄人壽老年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
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1 09 10 日 財保字第 0910750982 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民國 103 05 01 103.01.22 金管保壽
10202131810 函修
第一
附加條款的訂
款的訂立及效款的訂立及效
款的訂立及效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
加於
第二
名詞定義
本附或復
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
害。
本附發事
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人醫或養
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被保險人
受益
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
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
五條
第三
本附加條款之
條款之適用範條款之適用範
條款之適用範
十五歲後,因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住院診療時,得依實
際住「老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每日可申請之「每日住院日
額」
第四
申請金額的限
額的限制額的限制
額的限制
之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五
保險給付的計
付的計算方式付的計算方式
付的計算方式
本公付金
該申請金額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計算
一年
第六
保險給付後的
付後的處理方付後的處理方
付後的處理方
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
提前
、「展期定期保險」時,應先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累
計已規定
時,應先就原保險金額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
提前
第七
行使之限制條
使限制條件使限制條件
使限制條件
本附
DW1-26
一、
二、
付」累計申領金額之和,達本契約當時解約金
百分
第八
受益人之指定
之指定與變更之指定與變更
之指定與變更
老年司不
本契規定
第九
保險金的申請
的申的申
的申
受益
一、
二、
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
明。
四、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第十
被保險人於給之通
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老年
故保險金受益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老年住院醫療
險金給付予受益人。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為前項通
知時
繳  別:年繳 單位:新臺幣元/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0~59歲 2,553 2,553 0~59歲
60歲 2,597 2,582 60歲
61歲 2,625 2,598 61歲
62歲 2,649 2,615 62歲
63歲 2,677 2,636 63歲
64歲 2,704 2,654 64歲
65歲 2,731 2,672 65歲
66歲 2,757 2,688 66歲
67歲 2,782 2,700 67歲
68歲 2,810 2,725 68歲
69歲 2,830 2,732 69歲
70歲 2,852 2,745 70歲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遠雄人壽美滿永續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DW1)費率表
遠雄人壽 美滿致富增額終身壽險(106)LJ2
主約保額:50000元季繳2858元(已經繳了第五年第二期)請問這個產品是什麼?要繳多久,繳完有什麼保障,繳完可以解約嗎?解約金多少錢?謝謝。
· 回應 7
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O9VO)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O9VO)此主約繳納費用是隨著年齡每5年遞增浮動的嗎?
· 回應 9
台灣人壽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台灣人壽臻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想請問有比保誠好嗎?謝謝
· 回應 17
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
想請問如果以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20年期保額10萬,作為主約,是否可以不受滿萬元才可出單的限制?
· 回應 23
請益遠雄防癌險+壽險+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儲蓄險)
目前老公39歲已有全球實支實付+失能險, 為了加強防癌這部份做了很多功課,看到遠雄CJ2+XCD是防癌較優的組合,只是在主約也看到一個不錯的選項「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HS5」,所以來此詢問這張是個好選擇嗎? 字面上看來主打一次給付or有身故給付屬還本型保單,目前主約可規畫10萬或20萬,網路上只找到第一版HS1的DM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是否需要保到這樣等級主要覺得可「還本」的保單,有罹癌就理賠20萬,沒罹癌身故家人就領年繳保費x 1.056,看起來是個很不錯的保單但是偏偏很少人討論,缺點除了主約保費偏高以外(但可還本),是不是有什麼條款或陷阱需留意的呢? HS5.jpg 489.86 KB只看到有區分低侵襲癌/侵襲癌/特定癌我是看DM表單來解讀,不知道大家覺得這張保單適合放在主約嗎? 如不適合另一張考慮的是LN1或比較多人保的FI5會比較建議保哪個主約呢?  再來因為防癌考慮到晚年保費比較高,所以XCD目前保3單位(30萬)+主約若保HS5(20萬)+CJ2(100萬)這樣罹癌也有150萬,會比都沒有保障來的安心,是否需調整呢?  另外看到遠雄有針對意外險(意外實支)做了規劃,特別是XHP還有意外失能,故詢問XHP、MRD、RHG這三張會建議納入遠雄的保單嗎? 如果要保遠雄的話,是否還有遠雄其他建議的附約能附上的呢?  接著就是壽險有另外考慮要不要保FD6 20年/ 200或300萬,為了給兒女們有個保障但這張缺點是只保障一段期間就那麼貴了,目前看到一年定期的保費好像台壽的「台灣人壽e定保一年定期壽險」保費比較划算,傾向定期產險的壽險200萬或300萬請問有沒有CP值高的產品能推荐的呢?  最後有想給老公保「美元」6年儲蓄險-現在是不是叫利率變動型壽險? 目前看到遠雄的遠雄人壽傳富世代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宣告利率3.35%,吸引我想保的原因為一繳費第一年就可開始計算保單價值的身故保險金,若不幸身故是給家人的高保障, 此類型的保單是否很多,因為我做了一下功課好像「台灣人壽美鑫傳家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也是類似,如果這樣是不是只需要比較宣告利率高的即可,如果不考慮解約問題的話,還有沒有其他家的類似終身壽險可推荐的呢? 看到有人討論遠雄的實支實付快復出了,是不是建議等再加保個實支變雙實支呢?有沒有遠雄業務有內部消息知道新的實支要上市的大約日期嗎? 再麻煩各位抽空回覆了,謝謝! 
· 回應 8
想請問「吉美鑫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已放7年當初躉繳13000美元現在解約取回約15500美元由於9月美國降息,想請各位大大指點迷津,是否該贖回?現在發現真正拿到的錢跟表格落差太大,所以有點不知所措😕當初是因為業務推而購買,自己也只是看表格的數字😵‍💫
· 回應 23
臺銀人壽安心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HR)
臺銀人壽安心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HR)請問主約 付不出來,可以減額繳清嗎?
· 回應 5
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 終身壽險T09V0 減額繳清
人生第一張保單 目前規劃主約:T09V0 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 終身壽險 12年期  300,000元附約:HNRC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1年期 計畫三(日額2,000元)YCD 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1年期 1,000,000元SPAR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1年期 1,000,000元 NAMR 台灣人壽龍好意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1年期 50,000元 請問如果主約 繳完一年後辦理減額繳清 推薦嗎?因考量到保近不保遠,個人規劃也不婚不生小孩,如果把主約的保費 拿去投資做運用,好像能創造更多複利,請問大家的看法如何? 謝謝~
· 回應 9
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主約詢問
近期在規劃台壽保險 (癌症險跟實支實付)主約預計要使用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  會選擇20年期 10萬但其保單內容有 增值回饋分享金部分1.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2. 現金給付3. 儲存生息看內容2跟3都是保單屆滿6年後,方可執行有些問題想請教:1. 通常會選擇哪個方式?2. 若我選擇20年期,應該就要滿20年才可執行2跟3?此外,如果重點是附約內容,主約進行減額繳清是否有建議或其他問題?謝謝各位
· 回應 9
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
想以這個為主約搭配附約防癌,這個主約是可以領回的嗎?
· 回應 14
全球人壽30大發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壽險
請問這張是否推薦 或是有別的商品推薦的目前規劃的目的是 存錢
· 回應 28
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V0)解約金是多少?
因為家人過去已有幫我保足壽險、意外險的額度約500萬、住院病房4000/日但考量近幾年有懷孕計畫,怕過程中醫療風險較大,想加保實支實付,已支應手術雜費和病房雜費但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V0)主約的費用太高了><養育小孩與房貸固定支出已太多,對我又很不需要,不太適合長期持有1.若我投保以下僅1年就解約(附約不續保)是否可行?以及解約金大約多少呢?- 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V0) 20年期 30萬-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一年期  計畫二 雜費12萬- 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YCD)  一年期 150 萬2.若我想保留YCD但解約主約 此附約還能續保嗎?3.或是是否有推薦其他一年期實支實付與癌症險但主約不要太貴的好選擇?
· 回應 6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信用卡扣款?
· 回應 8
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減額繳清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若選擇20年期10萬元保額,附加HNRC計畫3以及YCD100萬元,是否可以在保單滿周年之後選擇減額繳清,就不再繼續繳主約的保險費用呢?減額繳清之後,是否可以繼續調降附約的保險額度?
· 回應 4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可否信用卡扣款?台中需要業務,謝謝
· 回應 10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
對「凱基人壽旺旺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APKZPL)」有興趣可否信用卡扣款?台中需要業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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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如果用20年期10萬第二年可以減額繳清嗎?有考慮規劃這張主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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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基業長青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保單」推薦嗎?
朋友介紹「凱基人壽基業長青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保單」給我,請問大家推薦嗎?有何優點或缺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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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安心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HR) 可以減額繳清嗎?
臺銀人壽安心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HR) 請問主約可以減額繳清嗎?目前只需要副本實支,有可以協助出單的業務嗎? (新北桃園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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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V0)
想清問若只想保留底下的附約這張主約可以減額繳清嗎?最少要繳費多久才可申辦減額繳清另外減額繳清後有什麼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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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 終身壽險減額繳清是否會影響附約
Dear 版上各位專家:目前幫家母購買的台灣人壽的保單如下,因近期職業規劃影響~保險費用有調降的必要,故請教此保單為112/3月購入~若將主約壽險改為減額繳清,是否會影響附約日後的理賠及未來無法購買呢?謝謝。主約-T09V0 台灣人壽傳承富足利率變動型 終身壽險-20年期附約-HNRC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85) -計畫二附約-YCD  台灣人壽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 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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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人壽基業長鴻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想請問大家,有業務員推銷這張保單,這張保單好嗎?CP值高適合保嗎?我想要買儲蓄跟壽險同時有的。但也可以當儲蓄險,退休時或需要錢時可以領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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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 加購豁免及主約傳承富足利率變動終身型壽險 減額繳清
想請問台灣人壽的豁免的推薦以及主約傳承富足利率變動終身型壽險想減額繳清以上兩種時間上的規劃順序  以及 主約第二年末可以減額繳清 其指的是繳第幾次主約費用以後可以減額繳清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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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安心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HR) 請問主約 第二年可以減額繳清嗎?
臺銀人壽安心傳家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HR) 請問主約 第二年可以減額繳清嗎?單身族.只需要副本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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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若選擇20年期10萬元保額,附加HNRC計畫5,是否可以在保單第一年底選擇減額繳清呢?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若選擇20年期10萬元保額,附加HNRC計畫5,是否可以在保單第一年底選擇減額繳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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