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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美滿富裕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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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1-1
遠雄滿
遠雄滿遠雄滿
遠雄滿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退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103 06 16 遠壽字 1030484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
、附保書及其
,應約當真意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效時面頁保險如該險金
額為準。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後所得之總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第十年度每萬
利方式計算至各保單年度末之總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六保起:前一
之一點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各保單年度末之總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躉繳保險費。
四、「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六、「宣告利率」
本契日及單週月宣分享
該利本險資金組合利率
一個 http://www.fglife.com.tw)。宣告利率
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ㄧ點五),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七、「增值回饋分享金」:
有效,每滿個保時,(百
分之ㄧ點五)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意承預收保險
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本公意承之意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規定使契約者,
無效司應退還要
DC1-2
責任約撤前,
負保險責任。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保險保險
保險
保書約附繳費
未交本公本契
額)繳其保險使
書面公司險費
本公本契保險
償付日起利息
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保險息,應即
金之保單備金
交付時,本契約及附加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本契
本契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效力六個出前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效力六個出第
內要人提險人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三項限內保人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項提復效有同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條第第二約定
險單息與險費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限屆滿本契即行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告知
告知
險人本契對於
遺漏實的足以
退所繳,其故發
不在此限
權,司知之原使
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通知。如
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約時司應通知
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保險保險
保險
人應本公保險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齊前後十給付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DC1-3
失蹤失蹤
失蹤
契約間內,如
約定退繳保並加
證明足以保險
,依條約退所繳
公司退繳保並加
,要受益該筆
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所繳所繳
所繳
並加並加
並加
退
的退的退
的退
身故身故
身故
契約間內,本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表費」零二
)後所得之總額。
本契且保達十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息,項金礎,
故日之利息。
,以礙或智缺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於民九年日(
本契產及法第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要保家(上保
葬費金額過前
載之間先約給
之保要保同或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退繳保並加)或
全殘全殘
全殘
契約間內表(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表費」零二
)後所得之總額。
本契且保達十
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息,項金礎,
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祝壽
祝壽
契約間且齡到
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DC1-4
增值增值
增值
契約間內滿保
分享金」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以年度之宣
,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二、現金給付: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屆滿時主動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要保人若於申請投保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約有內,以儲
元;以現方式
一仟元時,則依第二項第一款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達新臺幣一仟元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時,若有未給付之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一併給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十一十二十三
併給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約有內,面通
現金,本已儲
日,並給付予要保人。
保單滿時面或
饋分享金
本公司依第七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身故身故
身故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退
退還退還
退還
並加並加
並加
的申的申
的申
之人條、條或退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殘廢殘廢
殘廢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殘廢時,得對調
相關其一由本
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祝壽祝壽
祝壽
申領申領
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除外除外
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DC1-5
故意自成全殘
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第二形致人成
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情形付保,本
備金予應得之人。
滿五足第一原因退
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受益
受益
之喪之喪
之喪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因該喪失,而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未還
未還
項保解約還保退
費(本公的保
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二十二十
二十
保險保險
保險
約有內,減少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二十二十
二十
保險保險
保險
及契及契
及契
險費有保準備
單價金之,未
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項規知時公司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二十二十
二十
不分不分
不分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投保
投保
投保將被出生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年齡司保表所退
保人
齡的而致險費退
錯誤本公本公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齡的而致險費
司者司得保險
差額
第二情形誤原退
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受益
受益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故發被保意變
抗保險公司。
DC1-6
變更保人請書
給批註書
喪葬險金同時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批註批註
批註
變更載事刪,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管轄
管轄
者,要保地地
公司地方第一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DC1-7
附表附表
附表
全殘全殘
全殘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系統存極或胸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 失明的認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過六情況,不
在此限。
2. 喪失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者。
3. 喪失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單位:新臺幣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年齡 男性 女性
0~40 10,000 10,000
41 10,004 10,004
42 10,005 10,005
43 10,006 10,006
44 10,007 10,007
45 10,008 10,008
46 10,009 10,009
47 10,009 10,009
48 10,010 10,010
49 10,011 10,011
50 10,012 10,012
51 10,019 10,019
52 10,020 10,020
53 10,022 10,022
54 10,024 10,024
55 10,026 10,026
56 10,033 10,033
57 10,034 10,034
58 10,037 10,037
59 10,045 10,045
60 10,047 10,047
61 10,055 10,055
62 10,059 10,059
63 10,063 10,063
64 10,071 10,071
65 10,076 10,076
66 10,094 10,081
67 10,101 10,084
68 10,107 10,088
69 10,111 10,092
70 10,121 10,096
71 10,151 10,131
72 10,156 10,136
73 10,162 10,142
74 10,168 10,147
75 10,178 10,153
76 10,241 10,190
77 10,248 10,198
78 10,255 10,205
79 10,264 10,214
80 10,271 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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