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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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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2-1
遠雄人
遠雄人遠雄人
遠雄人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
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
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
((
(乙型
乙型乙型
乙型)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本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本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本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無解約金
故無解約金故無解約金
故無解約金
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
重度重大疾
重度重大疾病重度重大疾病
重度重大疾病
輕度重大疾
輕度重大疾病輕度重大疾病
輕度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
(
癌症
癌症癌症
癌症(
((
(含重
含重度含重度
含重度
輕度
輕度輕度
輕度)
))
)
係指自生效日起
係指自生效日係指自生效日
係指自生效日
或復效日起
或復效日起或復效日起
或復效日起
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
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
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
))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
重度重大疾
重度重大疾病重度重大疾病
重度重大疾病
輕度重大疾
輕度重大疾病輕度重大疾病
輕度重大疾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5 03 31 遠壽字 1050000305
傳真: (02)2345–9567 備查文號: 民國 106 01 01 遠壽字第 1060000041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附約構成
保險的構保險的構
保險的構
滿附約型)以下本附)依保險(以
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不得於所的文如有義時以作於被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定義
名詞名詞
名詞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面頁之保金額該保金額所變,以
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足歲,未滿一歲數超六個者加歲,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附約日起續有三十日開或復起(
款第所稱「癌重度」者指自效日復效起,有效九十開始
經醫師診確定列第至第情形一者被保人因意外害事致者
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
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 T>1.0ng/ml,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疾病有持心肌氧造絞痛心臟,並受冠動脈
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四)腦中風後殘障(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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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變導血管血、、梗致永神經能障者。
礙係事故六個後經科、經外復健專科師認
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含)以下者(肌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者。謂無理日生活
便穿浴等不能己為
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語症。所嚼機的喪
做咀運動流質物以
不能攝取之狀態。
(五)癌症(重度):
斷生、擴及對侵害特性性腫或惡血球
最近用之國際傷害死因標準版本於惡
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Rai 的分期系統)
2、10 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六)癱瘓(重度):
一上及一肢,三大節中關節含)遺留
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應器功能竭,接受臟、、肝、胰腎臟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血功損害造血惡性瘤,接受血幹(包
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附約日起續有三十日開或復起(
)」,係生效起或日起持續第九一日
一至四目之一。但險人遭受傷害故所
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腦中風後殘障(輕度):
栓塞塞,事故六個後經經科
肘及節,一下、膝踝關,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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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存運動障害者。前開「運動障害」,係指肌 3 分者(肌力 3 分是指可抗重力活動,但
無法抵抗外力)。
(三)癌症(輕度):
害的性之腫瘤惡性球過
害及因分準」本歸惡性
腫瘤之下列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Rai 的分期系統)
2、10 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下列項目除外
1、原位癌或零期癌
2、第一期惡性類癌
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四)癱瘓(輕度):
係指肢體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
動,或肌力在 2 (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2、上肢下肢有三節中兩關全不隨意動,肌力 2 分
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銷權
約撤約撤
約撤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使銷的應自保人或其約定式之表示
應無退還要人所險費本附撤銷後所
撤銷前,發生事故,視未撤本公
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責任開始付保
保險的開及交險費保險的開及交險費
保險的開及交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險金額,其之保責任以同保時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表示生應給付險事時,公司保險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範圍
保險保險
保險
條至二條定之條件,本司將條之
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期以保險交付
第二後保費的第二後保費的
第二後保費的
期間附約的停
寬限及附效力寬限及附效力
寬限及附效力
所載方法日期本公所在或指點交
發之。第期以期保費到未交,年
限期月繳季繳則不為催,自單所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以後期保費者公司知悉能依約定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終了起停效力在寬期間發生事故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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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
約效恢復約效恢復
約效恢復
年內請復。但期間滿後得申效。
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復效,並要保償保費扣停效的危
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項之申請,本得於保人復效送達
可保。要人如十日交齊公司提供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供可明,於收保證後十日內拒絕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後段四項情形於交可保明,償第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義務
告知與本告知與本
告知與本
解除
約的約的
約的
公司書書詢問知事應據說明有為
更或本公對於的估者,公司除本
退發生同。危險生未於其明或明的
時,不在此限
後,一個不行使消滅或自約訂,經
年不行使而消滅。
保人或居不明知不到達,本得將
通知送達受益人。
終止
約的約的
約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應從已繳險費按日比例算已期間
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滿或被人已生保故外有下情形時,
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之事故符合廢並賠全廢保或累
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事故通知險金申請
保險的通與保的申時間保險的通與保的申時間
保險的通與保的申時間
任之後十內通公司並於知後檢具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但歸責本公事由未在述約限內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重大病保的給
重度疾病險金重度疾病險金
重度疾病險金
罹患重大病時公司保險額的之一
十扣除已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輕度輕度
輕度疾病險金
重大保險的給重大疾病金的
重大保險的給
罹患重大病時公司保險額的之十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HX2-5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重大病保與輕重大保險的申
重度疾病險金度重疾病金的重度疾病險金度重疾病金的
重度疾病險金度重疾病金的
受益人申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或「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證明及相驗報或病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
具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報告或病理切片報告。)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度重病保金」本公得對保險身體
調險人醫相資料一切用由公司。但
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責任
除外除外
除外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度重大疾病或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的扣
欠繳費的欠繳費的
欠繳費的
退要保欠繳險費清者本公得先上述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金額減少
保險之減保險之減
保險之減
險金但是額後險金,不低於險最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紅保
不分險單不分險單
不分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計算誤的
投保的計及錯處理投保的計及錯處理
投保的計及錯處理
月日保書明。險人投保齡,歲計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最高為大,本無效其已保險息退
保人。
,本無息退還溢分的險費但在保險
司者本公原繳險費繳保費的提高險金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要得補短繳險費按照付的費與
金額但在保險故後覺且錯誤歸責本公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歸責公司,應利息退還保費,息按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受益受益
受益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或未給付則以險人法定承人部分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住所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HX2-6
批註批註
批註
經要與本司雙面或他約方式,並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法院
管轄管轄
管轄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單位: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71 143 134 112
0
1
174 146 136 114
1
2
177 149 138 116
2
3
180 151 141 118
3
4
184 154 144 120
4
5
187 157 146 123
5
6
191 160 149 125
6
7
194 163 152 128
7
8
198 166 155 130
8
9
202 170 158 133
9
10
206 173 161 135
10
11
210 176 165 138
11
12
214 180 168 141
12
13
219 183 171 143
13
14
223 187 175 146
14
15
228 191 178 149
15
16
232 194 182 152
16
17
237 198 186 155
17
18
241 202 189 158
18
19
246 206 193 161
19
20
251 210 197 165
20
21
256 214 201 168
21
22
262 218 206 171
22
23
267 223 210 175
23
24
272 227 214 178
24
25
278 232 219 182
25
26
284 236 224 186
26
27
290 241 229 190
27
28
296 245 234 193
28
29
302 250 239 197
29
30
309 255 244 201
30
31
315 260 250 205
31
32
322 265 256 209
32
33
329 270 261 213
33
34
336 275 267 218
34
35
343 280 273 222
35
36
350 285 280 226
36
37
357 290 286 231
37
38
365 296 292 235
38
39
372 301 299 239
39
40
379 306 305 244
40
41
387 311 312 248
41
42
395 316 319 252
42
43
403 321 326 257
43
44
410 326 333 261
44
45
418 331 341 265
45
46
426 335 348 270
46
47
435 340 356 274
47
48
443 345 364 278
48
49
451 349 372 282
49
50
459 354 380 286
50
51
468 358 388 291
51
52
476 363 396 295
52
53
485 367 405 299
53
54
493 372 414 304
54
55
502 376 423 309
55
56
510 381 432 313
56
57
519 385 441 318
57
58
528 390 451 323
58
59
536 394 460 328
59
60
545 399 470 333
60
61
554 404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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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408
62
63
572 413
63
64
581 418
64
65
590 423
65
半年繳=年繳×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0.088
遠雄人壽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HX2) 年繳費率表
15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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