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X2-1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乙型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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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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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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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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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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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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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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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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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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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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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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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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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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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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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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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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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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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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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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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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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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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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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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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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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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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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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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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遠壽字第 1050000305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備查文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遠壽字第 1060000041 號函
電子信箱(E-mail)
: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附約的構成
保險附約的構成保險附約的構成
保險附約的構成】
】】
】
本遠雄人壽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四、「保險金額」:係指本附約生效時保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
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五、「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投保時以足歲計算,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爾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六、「重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本
款第五目所稱之「癌症(重度)」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屬下列第一至第七目情形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
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
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四)腦中風後殘障(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