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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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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1-1
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乙型
乙型乙型
乙型)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之費率計算已慮脫退率
本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本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
本險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
故無解約
故無解約故無解約
故無解約
本附約所
本附約所本附約所
本附約所
重度重大疾病
重度重大疾病重度重大疾病
重度重大疾病
輕度重大疾病
輕度重大疾病輕度重大疾病
輕度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
(
癌症
癌症癌症
癌症(
((
(含重
含重含重
含重
輕度
輕度輕度
輕度)
))
)
係指自生效日
係指自生效日係指自生效日
係指自生效日
或復效日
或復效日或復效日
或復效日
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
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
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
))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經醫師診斷確定罹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
重度重大疾病
重度重大疾病重度重大疾病
重度重大疾病
輕度重大疾病
輕度重大疾病輕度重大疾病
輕度重大疾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5 03 31 遠壽字 1050000305
傳真: (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
滿(以
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於被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附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以
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滿歲,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起(
款第
經醫
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含)後,經心臟影像
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 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心肌
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四)腦中風後殘障(重度):
HX1-2
血管
六個
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
便穿
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嚼機
流質
不能攝取之狀態。
(五)癌症(重度):
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2、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11、原位癌或零期癌。
12、第一期惡性類癌。
1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六)癱瘓(重度):
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含)以下者(肌 2 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起(
效日
保險
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輕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 CK-MB 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 I>0.5ng/ml
(二)腦中風後殘障(輕度):
HX1-3
遺存運動障害者。前開「運動障害」,係指肌 3 分者(肌 3 是指可抗重力活動,但
無法抵抗外力)。
(三)癌症(輕度):
腫瘤之下列疾病: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統)。
2、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下列項目除外
1、原位癌或零期癌
2、第一期惡性類癌
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四)癱瘓(輕度):
係指肢體遺留下列殘障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1
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2、肌力 2 分
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約撤約撤
約撤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使表示
退後所
本公
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保時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保險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保險保險
保險
條之
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第二第二
第二
寬限寬限
寬限
點交
,年
單所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事故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HX1-4
約效約效
約效
滿效。
附約皆停效時,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的危
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送達
提供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拒絕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償第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告知
告知
約的約的
約的
有為
除本
退明的
時,不在此限
使,經
年不行使而消滅。
得將
通知送達受益人。
約的約的
約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期間
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滿時,
力持續至本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或累
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檢具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限內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重度重度
重度
之一
十扣除已給付「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輕度輕度
輕度
重大重大
重大
之十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
「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HX1-5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重度重度
重度
受益人申領「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或「輕度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具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報告或病理切片報告。)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體
調。但
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除外除外
除外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度重大疾病或輕度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欠繳欠繳
欠繳
退上述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保險
保險
險最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不分不分
不分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投保
投保
歲計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息退
保人
退保險
應繳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費與
發覺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退息按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受益受益
受益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部分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HX1-6
批註批註
批註
,並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管轄
管轄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單位
單位單位
單位
每萬元保險金額
每萬元保險金每萬元保險金
每萬元保險金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49
125
117
98
0
1
152
127
119
100
1
2
155
130
122
102
2
3
158
132
124
104
3
4
162
135
127
10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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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130
10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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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141
133
111
6
7
172
144
135
113
7
8
176
147
138
116
8
9
180
150
142
118
9
10
184
154
145
121
10
11
188
157
148
123
11
12
192
160
151
126
12
13
197
164
155
129
13
14
201
167
158
132
14
15
205
171
162
135
15
16
210
175
165
138
16
17
215
179
169
141
17
18
219
183
173
144
18
19
224
187
177
147
19
20
229
191
181
150
20
21
235
195
185
154
21
22
240
199
190
157
22
23
245
204
194
161
23
24
251
208
199
165
24
25
257
213
203
168
25
26
263
218
208
172
26
27
269
222
213
176
27
28
275
227
219
180
28
29
282
232
224
184
29
30
288
237
230
188
30
31
295
242
235
192
31
32
302
247
241
196
32
33
309
252
247
201
33
34
316
258
253
205
34
35
324
263
260
210
35
36
331
268
266
214
36
37
339
274
272
219
37
38
346
279
279
223
38
39
354
285
286
228
39
40
362
290
293
232
40
41
370
295
300
237
41
42
378
301
307
242
42
43
386
306
314
246
43
44
394
311
322
251
44
45
403
316
330
255
45
46
411
321
337
260
46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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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345
264
47
48
428
331
353
268
48
49
437
336
362
273
49
50
446
341
370
277
50
51
454
346
379
282
51
52
463
351
387
287
52
53
472
356
396
291
53
54
481
360
405
296
54
55
490
365
415
301
55
56
499
370
424
306
56
57
508
375
434
311
57
58
517
380
444
316
58
59
527
385
454
322
59
60
536
390
464
327
60
61
545
395
61
62
555
400
62
63
564
405
63
64
574
410
64
65
583
416
65
半年繳=年繳×0.52
半年繳=年繳×0.52半年繳=年繳×0.52
半年繳=年繳×0.5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262繳=年繳×0.26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繳=年繳×0.088繳=年繳×0.088
繳=年繳×0.088
遠雄人壽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遠雄人壽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遠雄人壽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遠雄人壽永康滿福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HX1)
HX1) HX1)
HX1) 費率
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年繳費率
15年期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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