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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樂活吉利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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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民國 109 11 03
遠壽字第 10900037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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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
本保額,且須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
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一)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乙型:基本保額。
保險除額金額兩者大後
,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金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
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
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約定之匯率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四、「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一次繳交之躉繳保險費,此保險費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
最低保險費。
五、「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
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整,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六、「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
二)。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
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七、「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各金額之合計值:
(一)保單管理費。
(二)保險成本
八、「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
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九、「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
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
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整,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匯率參考機構」:係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
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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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保險費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三按前之每之月一營
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於首次投資配置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投入各投資標的。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五。
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
公司之營業日。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
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
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
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
之金額。
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
月之末日。
十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門檻係數」:係指下列比率
(一)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二十一、「淨值回報日」:係指投資機構將投資標的單位淨值通知本公司之日
二十二、「收益實際分配日」:係指本公司收受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交付之收益分配之日。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或於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
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之
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額。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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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
另外繳交復效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
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復效保險費,本公司於復效保險費實際入帳日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四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第十一條約定扣除
每月扣除額。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
不退還已扣繳之每月扣除額,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
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每月扣除額,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
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八條約定之申領文件
,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住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基本保額變更的限制】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門檻係數以上,始得變更基本保額:
一、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值。
二、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
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三、投保丙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門檻
係數之金額,兩者之較大值。
前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要保人變更基本保額申請送達本公司時,按本公司當時最近可得之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及匯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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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投資標的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投資標的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要保人未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時,則以本公司規定之順序扣除當期每月扣除額。
每月扣除額應優先自本契約未投入投資標的之保險費中扣除。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提出變更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第十一條【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於保單週月日依第十條
約定順序自投資標的扣除之;但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
前項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之計算與扣除係以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
近可得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約定之匯率計算。
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依第二條第十一款約定直接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中扣除。
第十二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給付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
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入日前一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
賣出匯率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收齊申請文件後之
次二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三、採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分配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
買入匯率計算。
四、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計算當時本公司最近可得之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該次申請之轉出投資標的中最後淨值回報日之匯率參考機構之轉
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
,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賣出匯率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當次申
請轉換之各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
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
司應先扣除之。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可分配收益,要保人應就各投資標的選擇下列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
二、配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本契約項下與該收益分配同幣別之貨幣帳
戶。
三、配置於指定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分配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收益分配金額依當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指定投資標的計價幣別收盤
即期賣出匯率及指定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後投入指定投資標的。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者,無
幣別轉換之適用。如未指定投資標的,本公司以本項第二款約定配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
四、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逾期
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收益分配金額以轉入與該收益分配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方式辦理︰
(一)當次收益分配金額低於附表三所列之最低金額;
(二)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或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時。
要保人應於投保時選擇收益分配給付方式。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收益分配給
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收益分配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二項第二款約定配置於同幣別貨幣帳戶的方式辦理。
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
投資原收益分配之投資標的或指定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或其它應得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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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前述指定轉入之
投資標的不得為貨幣帳戶。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
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當次申請之轉出投資標的中最後淨值回報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仟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得調整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整,本公司得
不予通知。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
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
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
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
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
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
數。
第十七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
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
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中記載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三十四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
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
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
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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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八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
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九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約定之匯率計算保單帳戶價值並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
給付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
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仟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仟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約
定之匯率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整,本公司得不予
通知。
若要保人投保甲型或丙型者,本公司於部分提領後將依第二十一條約定重新計算保險金扣除額。
第二十一條【保險金扣除額的計算
保險金扣除額係要保人投保甲型或丙型者,本公司於計算各項保險金時因要保人曾經部分提領保單帳戶
價值而需自保險金扣除之金額。該扣除額於投保當時為零,要保人一旦有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每
次由本公司重新計算該扣除額
前項「保險金扣除額」之計算方式為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等於計算前之保險金扣除額加上要保人本次
部分提領之金額。但計算後之保險金扣除額不得為負值。
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檢具被保險人之健康聲明書向本公司申請還原保險金扣除額為零,該還
原之部分按基本保額增加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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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
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五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若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屆滿日之次一個
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約定之匯率計算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從其約
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二項及第四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三項及第六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無息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
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
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三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受益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條所約定之時
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
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約之匯率計算本
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終
止。
第二十六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
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三十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
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約定之匯率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
VF1-8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二十七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一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失能診
斷書。
第三十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三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
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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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四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六
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
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
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
起停止。
第三十五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時,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保單
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
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本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
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
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
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
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
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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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
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五款、第二條第九款、第二條第十款、第十五條第
五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三十七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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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費用表
保險公司收取之費用表
一、保費費用
二、保險相關費
保單管理費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年起
每月費用率
0.125%
0.12%
0.1%
0.1%
0.1%
0%
保險成本
三、投資相關費
投資標的類型
費用項目
共同基金
指數股票型基金
申購手續費
詳附表五
詳附表五
經理費
本公司無收取
保管費
本公司無收取
詳附表五,並反映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中,不另外收取
管理費
詳附表五,並反映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中,不另外收取
贖回費用
本公司無收取
本公司無收取
轉換費用
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解約費用
(保單帳戶價值-貨幣帳戶價值)×解約費用率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年起
解約費用率
8%
6%
4%
2%
1%
0%
部分提領費用
1.1~5度︰份提單帳價值分提幣帳價值×部
分提領費用率。
保單年度
1
2
3
4
5
部分提領
費用率
8%
6%
4%
2%
1%
2.6保單年度起︰每一保單年度內6次免費,第7起每次收取費用新臺幣1000
,但當次僅提領貨幣帳戶價值者,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亦不收取費用。
本公調整領費並應月前保人對要有利之費
用調整,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五、其他費用
投資機構收取之費用表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要保人得於本公司網站https://www.fglife.com.tw)提供之商品說明書
查詢,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網站查詢,惟各投資機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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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每月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0
0.4350
0.3242
1
0.3200
0.2533
56
6.4075
2.7292
2
0.2308
0.1817
57
6.9333
2.9992
3
0.1792
0.1525
58
7.5700
3.3350
4
0.1508
0.1317
59
8.3667
3.7242
5
0.1383
0.1150
60
9.1192
4.1533
6
0.1242
0.1008
61
9.7333
4.5675
7
0.1158
0.0917
62
10.4933
4.9858
8
0.1117
0.0858
63
11.4158
5.4642
9
0.1108
0.0842
64
12.4842
6.0158
10
0.1075
0.0858
65
13.6700
6.6608
11
0.1092
0.0917
66
14.9100
7.4133
12
0.1275
0.1025
67
16.2475
8.2900
13
0.1633
0.1175
68
17.7683
9.3017
14
0.2125
0.1325
69
19.4658
10.4500
15
0.2867
0.1508
70
21.2967
11.7342
16
0.3792
0.1717
71
23.3008
13.1417
17
0.4500
0.1933
72
25.4308
14.6142
18
0.4867
0.2025
73
27.7417
16.2733
19
0.5058
0.2075
74
30.2200
18.1275
20
0.5200
0.2108
75
32.9017
20.2208
21
0.5342
0.2158
76
35.7608
22.5742
22
0.5567
0.2275
77
38.8558
25.1683
23
0.5917
0.2458
78
42.2192
28.0583
24
0.6350
0.2692
79
45.9083
31.2250
25
0.6842
0.2967
80
49.9517
34.6900
26
0.7375
0.3058
81
54.3767
38.5083
27
0.7717
0.3108
82
59.1433
42.6950
28
0.8042
0.3167
83
64.3367
47.3308
29
0.8400
0.3250
84
69.8767
52.4183
30
0.8842
0.3342
85
75.8775
58.0150
31
0.9392
0.3458
86
82.3958
64.3375
32
1.0075
0.3667
87
89.4608
71.2225
33
1.0875
0.4008
88
97.2767
78.9833
34
1.1775
0.4358
89
105.9975
87.5192
35
1.2767
0.4658
90
116.0308
97.2775
36
1.3842
0.4950
91
127.6308
109.0117
37
1.5033
0.5292
92
139.1333
123.4608
38
1.6242
0.5767
93
151.6733
137.5425
39
1.7408
0.6300
94
165.3425
153.2292
40
1.8783
0.6850
95
180.2433
170.7058
41
2.0242
0.7400
96
196.4883
190.1758
42
2.1967
0.7925
97
214.1958
211.8658
43
2.3958
0.8550
98
233.5008
236.0300
44
2.6158
0.9317
99
254.5442
262.9500
45
2.8483
1.0258
100
277.4850
292.9408
46
3.0950
1.1308
101
302.4933
326.3517
47
3.3608
1.2417
102
329.7550
363.5733
48
3.6508
1.3633
103
359.4742
405.0400
49
3.9717
1.5033
104
391.8708
451.2367
50
4.2800
1.6600
105
427.1883
502.7017
51
4.6033
1.8392
106
465.6883
560.0367
52
4.9492
2.0125
107
507.6575
623.9108
53
5.2925
2.1833
108
553.4100
695.0708
54
5.6283
2.3442
109
603.2850
774.3458
55
5.9908
2.5183
110
833.3333
8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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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收益分配採現金給付之最低金額表
收益分配之幣別
現金給付之最低金額
新臺幣
1000
美元
30
歐元
30
澳幣
50
紐幣
50
日圓
3600
南非幣
500
【附表四】完全失能表
項別
失能程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
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
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五】投資標的
詳如遠雄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一)附表二
【附表二】每月保險成本費率
單位:新臺幣元/每萬元淨危險保額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0
0.4350
0.3242
1
0.3200
0.2533
56
6.4075
2.7292
2
0.2308
0.1817
57
6.9333
2.9992
3
0.1792
0.1525
58
7.5700
3.3350
4
0.1508
0.1317
59
8.3667
3.7242
5
0.1383
0.1150
60
9.1192
4.1533
6
0.1242
0.1008
61
9.7333
4.5675
7
0.1158
0.0917
62
10.4933
4.9858
8
0.1117
0.0858
63
11.4158
5.4642
9
0.1108
0.0842
64
12.4842
6.0158
10
0.1075
0.0858
65
13.6700
6.6608
11
0.1092
0.0917
66
14.9100
7.4133
12
0.1275
0.1025
67
16.2475
8.2900
13
0.1633
0.1175
68
17.7683
9.3017
14
0.2125
0.1325
69
19.4658
10.4500
15
0.2867
0.1508
70
21.2967
11.7342
16
0.3792
0.1717
71
23.3008
13.1417
17
0.4500
0.1933
72
25.4308
14.6142
18
0.4867
0.2025
73
27.7417
16.2733
19
0.5058
0.2075
74
30.2200
18.1275
20
0.5200
0.2108
75
32.9017
20.2208
21
0.5342
0.2158
76
35.7608
22.5742
22
0.5567
0.2275
77
38.8558
25.1683
23
0.5917
0.2458
78
42.2192
28.0583
24
0.6350
0.2692
79
45.9083
31.2250
25
0.6842
0.2967
80
49.9517
34.6900
26
0.7375
0.3058
81
54.3767
38.5083
27
0.7717
0.3108
82
59.1433
42.6950
28
0.8042
0.3167
83
64.3367
47.3308
29
0.8400
0.3250
84
69.8767
52.4183
30
0.8842
0.3342
85
75.8775
58.0150
31
0.9392
0.3458
86
82.3958
64.3375
32
1.0075
0.3667
87
89.4608
71.2225
33
1.0875
0.4008
88
97.2767
78.9833
34
1.1775
0.4358
89
105.9975
87.5192
35
1.2767
0.4658
90
116.0308
97.2775
36
1.3842
0.4950
91
127.6308
109.0117
37
1.5033
0.5292
92
139.1333
123.4608
38
1.6242
0.5767
93
151.6733
137.5425
39
1.7408
0.6300
94
165.3425
153.2292
40
1.8783
0.6850
95
180.2433
170.7058
41
2.0242
0.7400
96
196.4883
190.1758
42
2.1967
0.7925
97
214.1958
211.8658
43
2.3958
0.8550
98
233.5008
236.0300
44
2.6158
0.9317
99
254.5442
262.9500
45
2.8483
1.0258
100
277.4850
292.9408
46
3.0950
1.1308
101
302.4933
326.3517
47
3.3608
1.2417
102
329.7550
363.5733
48
3.6508
1.3633
103
359.4742
405.0400
49
3.9717
1.5033
104
391.8708
451.2367
50
4.2800
1.6600
105
427.1883
502.7017
51
4.6033
1.8392
106
465.6883
560.0367
52
4.9492
2.0125
107
507.6575
623.9108
53
5.2925
2.1833
108
553.4100
695.0708
54
5.6283
2.3442
109
603.2850
774.3458
55
5.9908
2.5183
110
833.3333
8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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