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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 台財保字第 09307516010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依 95.09.01 金管保二字
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構成】
本「遠雄人壽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得附加於遠雄人
壽旅行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依本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契約,並成為
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當地政府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
團法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突發疾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需即時在醫院治療,且在本契約生效前一百八十
日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診療者。若該疾病已經治療完全痊癒而於本契約生效後再度發生者,亦視為突
發疾病。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突發疾病需住院或門診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
險金。
第四條【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
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且每次住院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
額乘上附表調整比例後之金額,惟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前項「住院醫療費用」係指在醫院發生之下列各項費用:
一、指定醫師。
二、醫師指定用藥。
三、血液。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第五條【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門診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所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
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且每日門診醫療保險金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限額之千分之五乘上附表(調整比例表)調整比例後之金額,惟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本公司
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住院次數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突發疾病,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
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第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突發疾病而住院或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