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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台財保字第 09307516010 號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構成】
本「遠雄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
加條款)得附加於遠雄旅行平安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依本契約要保人
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契約,並成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當地政府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
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
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
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需即時在醫院治療,
且在本契約生效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診療者。若該疾病已
經治療完全痊癒而於本契約生效後再度發生者,亦視為突發疾病。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突發疾病需住院或門診診療時,本公
司依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所實際發生之住
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且每次住院給付總額不
得超過本保險單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乘上附表調整
比例後之金額,惟已獲得社會保險給付之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前項「住院醫療費用」係指在醫院發生之下列各項費用:
(一)指定醫師。
(二)醫師指定用藥。
(三)血液。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六)超過社會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第五條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門診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所實際發生之門
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且每日門診醫療保險金
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之千分之五
乘上附表調整比例後之金額,惟已獲得社會保險給付之部份,本公司不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