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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美滿旺旺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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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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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增值回
饋分享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且不得與其他外幣或新臺幣收付
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9 07 01
遠壽字第 1090002446 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一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如該金額有所
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
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門檻比率」:
係指附表(門檻比率表)所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對應之比率
、「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標準體保險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
對應之躉繳保險費
七、「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按每萬元保險金額為基礎,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每年依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以年複利方
式計算至各保單年度末之總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保單週年日」: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十一、「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之
利率(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淨收益,及參考市場利率而定。宣告利率若低於本
契約之預定利率(1%),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宣告利率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公佈
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本公司網站 www.fglif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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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
)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十三、「匯款相關費用」:
係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四、「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五、「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六、「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貨幣單位及款項收付方式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單借
款或還款及各項利息等相關款項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
撥之
第四條【匯率風險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美元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
新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或領取保險金後將美元兌換為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
成匯兌價差的收益或損失
第五條【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自行負擔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
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一、交付保險費。但因本公司之錯誤致依本契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約定補足保險費者,匯款
相關費用應由本公司負擔
二、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三、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約定歸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其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由本
公司自行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費用由收款人自行負擔:
一、給付各項保險金。
二、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三、給付解約金。
四、給付保險單借款。
五、退還或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提供之收款銀行帳戶有誤,以致無法完成匯款作業,不論款項為何,由要保人
或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如因歸責於本公司致要保人或受益人產生無法完成匯款情形時,則由本
公司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非屬前三項列舉之情形而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由匯款人負擔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
可能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各款項或本公司因第二十七條第
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本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另表列說明如附表(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第六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美元存匯入躉繳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以美元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
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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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
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
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
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
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
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住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
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第十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及通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本公司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儲存生息。
三、現金給付。
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給付者,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年度屆滿之
翌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採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以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未滿一年以日複利
方式累積)。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請求給付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每次申領之累積增值回
饋分享金不得低於一佰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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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現金給付方式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主動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
如該保單年度(含未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佰美元時,則採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達一佰美元之
保單週年日給付。
要保人若於申請投保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辦理。
本契約終止時,若有未給付之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一併給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若給付方式由儲
存生息變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計息至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
日,並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金及按其當時增值回
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所計得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或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依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如要保人
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增值回饋分
享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增值回饋分享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
者,仍應予給付。
第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
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
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三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
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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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
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金額
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
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二十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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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
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二十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8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
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條【保單參考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年以信函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本
契約下列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考價值:
一、當保單年度末解約金。
二、當保單年度末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三、祝壽保險金。
四、增值回饋分享金。
第二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基本保險金額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依第十一條約定重新計算應
給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
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條【變更住所
ZY1-7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三十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十一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三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ZY1-8
【附表】門檻比率表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十六歲以上至三十歲以下
三十一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
四十一歲以上至五十歲以下
五十一歲以上至六十歲以下
六十一歲以上至七十歲以下
七十一歲以上至九十歲以下
九十一歲以上
【附表】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收取費用之銀行
匯款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
收款行手續費
匯出銀行
國外中間行
收款銀行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受益人依條款第十三條歸還保險金
受益人
受益人
本公司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
本公司
受益人
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本公司給付保險單借款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本公司退還或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因要保人或受益人提供之收款銀行帳戶
有誤,致無法完成匯款作業
要保人/受益人
要保人/受益人
要保人/受益人
因本公司之錯誤要保人或受益人產生
無法完成匯款作業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1:非屬列舉之情形而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由匯款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
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2: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各款項或本公司因第二十七
條第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附表】完全失能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自傷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
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繳別:躉繳 單位:美元/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16 11,641 11,106 16
17 11,637 11,104 17
18 11,631 11,101 18
19 11,625 11,099 19
20 11,618 11,097 20
21 11,612 11,094 21
22 11,605 11,092 22
23 11,598 11,089 23
24 11,591 11,086 24
25 11,583 11,083 25
26 11,574 11,079 26
27 11,565 11,075 27
28 11,555 11,072 28
29 11,545 11,068 29
30 11,535 11,064 30
31 11,524 11,060 31
32 11,516 11,057 32
33 11,507 11,054 33
34 11,499 11,051 34
35 11,489 11,048 35
36 11,478 11,044 36
37 11,467 11,040 37
38 11,455 11,036 38
39 11,441 11,031 39
40 11,427 11,026 40
41 11,411 11,021 41
42 11,400 11,017 42
43 11,388 11,013 43
44 11,375 11,008 44
45 11,361 11,003 45
46 11,345 10,998 46
47 11,329 10,992 47
48 11,310 10,985 48
49 11,290 10,978 49
50 11,269 10,970 50
51 11,245 10,961 51
52 11,233 10,957 52
53 11,220 10,951 53
54 11,206 10,946 54
55 11,190 10,939 55
56 11,174 10,933 56
57 11,157 10,926 57
58 11,138 10,918 58
59 11,118 10,909 59
60 11,096 10,899 60
61 11,071 10,888 61
62 11,058 10,882 62
63 11,044 10,876 63
64 11,029 10,869 64
65 11,012 10,861 65
66 10,994 10,852 66
67 10,974 10,842 67
68 10,953 10,832 68
69 10,933 10,821 69
70 10,912 10,810 70
71 10,892 10,800 71
72 10,887 10,797 72
73 10,883 10,794 73
74 10,878 10,792 74
75 10,872 10,789 75
76 10,866 10,785 76
77 10,860 10,782 77
78 10,854 10,777 78
79 10,847 10,773 79
80 10,840 10,768 80
81 10,832 10,763 81
82 10,829 10,758 82
83 10,827 10,753 83
84 10,825 10,747 84
85 10,823 10,745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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