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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106)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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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2-1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106
(106(106
(106)
))
)
內容
內容內容
內容
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3
33
3
與契約效力停
4
44
4
6
66
6
8
88
8
10
1010
10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5
55
5
13
1313
13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16
1616
16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99
9
保險保險
保險
力義
請求力義請求力義
請求力義
11
1111
11
12
1212
12
19
1919
19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23
2323
23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24
2424
24
25
2525
25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7
2727
27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29
2929
29
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
30
3030
30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更通知義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33
3333
33
34
3434
34
請求權消滅時
請求權消滅時請求權消滅時
請求權消滅時
35
3535
35
FI2-2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遠雄人壽新終身壽
遠雄人壽新終身壽(106
(106(106
(106)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退
退退
退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4 05 18 遠壽字 1040186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備查文號 民國 106 01 01 遠壽字 1060000017
(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
約)
作有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額有
額為準。
二、「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四、「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繳費期間內
所得
額。
(二)繳費期滿後
契約
費年期後所得之總額。
五、「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指定保險金」:
該保
金額
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之利
始日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glife.com.tw)之利率為準。
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但
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FI2-3
十、「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之給
長為二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使之意
退銷生
撤銷
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同意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司仍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第二第二
第二
寬限寬限
寬限
指定
交付
自保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依此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生保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保險保險
保險
分期
者,
使得於
寬限
之翌
,本
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之本
後屆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本契本契
本契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效期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年利 2%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效申
司要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內不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並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FI2-4
約定
第一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滿而要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告知告知
告知
明,
司得
退說明
不在此限
使訂立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司應
契約
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保險
保險
後儘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約定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失蹤失蹤
失蹤
定死
退金;
應依
退喪葬
退金後
險金
保險
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所繳所繳
所繳
並加並加
並加
退
的退的退
的退
身故
身故
「身
一、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不予退
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以下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年利率 2%,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
FI2-5
為之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不限
超過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險契
用金
為止
司應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退約效
付責
始行終止,且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本公司不再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全殘
全殘
醫師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
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所
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年利率 2%,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
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分期
給付
不再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分期分期
分期
給付
期定
日及其後之每一週年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給付予受益人。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祝壽祝壽
祝壽
公司
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分期分期
分期
終止終止
終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約定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契約
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約為
司借款。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分期分期
分期
義之
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FI2-6
契約
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
身故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退
退還退還
退還
並加並加
並加
的申的申
的申
退加計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全殘全殘
全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調
一條
之期限。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分期分期
分期領文
領文領文
領文
給付給付
給付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取的
險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祝壽祝壽
祝壽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除外除外
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立或
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
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給付
備金予應得之人。
FI2-7
滿退險費
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受益受益
受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保險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欠繳欠繳
欠繳
退息)
抵銷
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保險
保險
於本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減額減額
減額
營業
保險
繼續
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本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致成
第十
四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基礎。
故日
斷確定日止,依第十三條第五項或第十四條第五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展期展期
展期
週年
公司
表定
必再
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滿保險
滿繳清
,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本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保險保險
保險
其可
契約
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日內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不分不分
不分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FI2-8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投保投保
投保
,以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險費退
保人
退在發
應繳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的保
發覺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退,其
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受益受益
受益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公司
抗保險公司。
人時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指定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三十三十
三十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批註批註
批註
司雙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管轄管轄
管轄
中華
十七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FI2-9
附表附表
附表
全殘全殘
全殘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事任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限。
2.咀嚼之機因器質障害或機能質食物外
者。
3.言語之機後列構成語言之口之四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附表
附表
保險保險
保險
可借金額上限
繳費期間
保險單年 可借成數
1 60%
2~3 75%
4~8 80%
9 年及以 9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為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
FI2-10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險金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 83 12 15 台財保 831525460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104 08 04 104.06.24 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函修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本批本批
本批
險、
意並
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本批本批
本批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定義定義
定義
公、
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險金
之五
本公
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經要保人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公
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致時
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人或
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疾病末期」診斷書。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本批本批
本批
約定
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使
行使行使
行使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契約契約
契約
付保
規定
本批註條款影響。
「生
給付保險金之金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其金額需符合本契約最低保險金額限制
FI2-11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生前
生前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申請
惟每
台幣伍佰元為限。
合作
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本
價值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中扣除。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申請申請
申請
受益人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金,
否行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司指
體檢查,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受益受益
受益
未申
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被保被保
被保
即通
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本契
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FI2-12
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
並無
並無並無
並無利給付項
紅利給付項目紅利給付項目
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1 09 月 10 日 台財保字 0910750982 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民國 103 05 01 103.01.22 金管保壽
10202131810 函修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附加附加
附加
(以
加於本公司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款有
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開業
人醫院。但不包括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醫師
受益人本人。
其疾
法第
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第三
第三第三
第三
本附本附
本附
七十
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每日住院日額」申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故保
額」最高以新臺幣六仟元為限。
第四
第四第四
第四
申請申請
申請
」之
十五,且最高以新臺幣二佰萬元為限
第五
第五第五
第五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其給付金額以下列方式計算:
除該
一年的利息。
第六
第六第六
第六
保險保險
保險
保單
提前給付」金額。
」、
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額時
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FI2-13
第七
第七第七
第七
使
行使行使
行使
本附加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給付
百分之九十。
第八
第八第八
第八
受益受益
受益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受益人為本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保險金未完全給付之剩餘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影響。
第九
第九第九
第九
保險保險
保險
受益人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被保
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其同調
擔。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被保被保
被保
以被
保險
金給
知時,不得對抗本公司
繳別:年繳 單位:新臺幣元/每萬元保額
繳費年期 繳費年期
年  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年  齡
0 467 409 299 264 215 190 174 154 0
1 477 417 305 269 221 193 180 157 1
2 486 425 313 273 226 197 182 159 2
3 495 433 319 279 229 200 186 163 3
4 506 442 325 285 235 204 190 165 4
5 515 452 330 289 239 209 194 170 5
6 525 460 338 296 243 213 198 173 6
7 536 470 345 301 250 218 202 177 7
8 547 479 351 307 254 221 207 180 8
9 558 488 359 314 259 227 209 184 9
10 569 498 366 321 265 232 214 188 10
11 580 508 373 327 269 236 220 191 11
12 593 518 381 333 275 240 223 195 12
13 604 529 389 340 281 246 229 199 13
14 617 540 397 348 287 251 232 203 14
15 629 551 405 353 291 256 237 208 15
16 641 562 413 360 298 261 243 212 16
17 654 572 421 368 304 266 247 215 17
18 667 584 429 375 309 272 251 219 18
19 679 594 437 382 316 277 257 224 19
20 693 606 445 390 322 281 262 229 20
21 705 618 454 398 328 287 267 232 21
22 718 631 462 406 334 293 273 238 22
23 732 643 471 412 341 298 278 242 23
24 746 655 481 421 347 304 283 246 24
25 759 668 489 429 353 310 288 252 25
26 773 681 499 438 361 316 293 257 26
27 789 694 508 446 367 321 298 262 27
28 802 707 517 455 375 329 305 267 28
29 819 721 527 463 382 335 311 272 29
30 834 734 537 473 388 342 317 278 30
31 849 749 546 482 396 347 323 283 31
32 866 763 558 491 405 355 330 288 32
33 881 777 569 501 412 361 336 295 33
34 898 793 580 511 420 369 343 300 34
35 914 809 591 521 427 377 349 306 35
36 931 824 600 531 436 384 358 313 36
37 949 841 613 541 445 392 364 319 37
38 965 857 624 551 453 398 372 326 38
39 984 874 636 562 462 407 379 331 39
40 1,001 890 647 573 472 414 387 338 40
41 1,019 906 660 584 481 424 396 346 41
42 1,038 924 671 595 490 431 404 352 42
43 1,058 942 684 607 500 440 412 358 43
44 1,076 959 698 619 511 449 421 367 44
45 1,095 977 710 630 519 457 429 375 45
46 1,115 996 724 643 530 467 438 382 46
47 1,135 1,016 737 655 540 476 448 390 47
48 1,155 1,035 751 669 552 485 458 398 48
49 1,175 1,055 765 681 563 496 468 407 49
50 1,195 1,074 778 694 574 506 478 415 50
51 1,217 1,095 789 703 577 509 483 419 51
52 1,238 1,115 804 716 582 514 485 420 52
53 1,259 1,135 818 732 594 524 496 429 53
54 1,281 1,157 834 745 607 535 507 439 54
55 1,303 1,178 849 760 620 546 524 450 55
56 1,327 1,202 861 770 627 551 538 454 56
57 1,350 1,223 878 785 640 563 551 457 57
58 1,375 1,246 896 801 656 576 591 468 58
59 1,399 1,270 914 818 671 589 634 481 59
60 1,422 1,294 932 833 688 603 684 494 60
61 1,449 1,318 952 851 723 613 710 502 61
62 1,475 1,343 970 868 780 627 769 516 62
63 1,501 1,367 992 887 845 642 838 553 63
64 1,529 1,395 1,014 906 926 660 918 597 64
65 1,557 1,420 1,056 926 1,026 677 1,012 649 65
66 1,587 1,449 1,096 936 1,046 690 66
67 1,617 1,478 1,195 959 1,151 748 67
68 1,648 1,507 1,313 981 1,274 818 68
69 1,681 1,537 1,447 1,004 1,422 903 69
70 1,728 1,569 1,615 1,035 1,598 1,000 70
71 1,894 1,601 1,731 1,112 71
72 2,106 1,634 1,943 1,234 72
73 2,343 1,670 2,205 1,378 73
74 2,652 1,706 2,553 1,555 74
75 3,016 1,893 2,992 1,783 75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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