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
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X光片。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
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五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家長、家屬、監護人或法定繼承人為限;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
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