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醫藥與X光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丁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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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醫藥與X光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丁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三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
險金。
第三條【醫藥與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經
診斷必須接受診療或X光檢驗且已施行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施行診療或X光檢驗期間內所發生,且
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醫藥
與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但不包括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
費及護理費。
同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要保書所約定「醫藥與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四條【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三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
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各項費用之
75%給付,惟仍以要保書所約定「醫藥與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五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
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第三條醫藥與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
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醫藥與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