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乙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門診手術保險金、一般手術保險金、重大手術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
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
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至第六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
付各項保險金。
第四條【門診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或診所接受
門診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施行門診手術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
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手術費用核付「門診手術保險金」,但每次最高給付
金額以要保書所約定「門診手術保險金限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門診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
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費
用中最高一項計算。
第五條【一般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
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
付範圍之實際手術費用核付「一般手術保險金」,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要保書所約定「一般手術保
險金限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費用中最高一項計算。
第六條【重大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
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
付範圍之重大手術費用(重大手術項目詳附表)核付「重大手術保險金」,但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要
保書所約定「重大手術保險金限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重大手術時,其各項
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重大手術時,按手術
費用中最高一項計算。
第七條【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手術治療;或前往不具有
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
險人實際支付各項費用之75%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