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專案重大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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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
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專案重大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免自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係指因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無力繳納保險費,經要保
人審核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本公司彙整,而由政府機關補助特定保險費之下列被保險人:
一、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度機
能障礙學生及重度、極重度機能障礙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
二、原住民身分學生。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
第四條【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之給付】
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二條所列免自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且經
醫院醫師診斷必須實施附表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且已施行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施行重大手術期間
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重大手術費
用,超過本契約已附加之「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甲型」或「遠雄人壽新星代團
體手術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乙型」第六條重大手術保險金之給付上限部分核付「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
金」,但最高給付金額以要保書所約定「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
間接受兩項以上重大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
受兩項器官以上重大手術時,按手術費用中最高一項計算。
第五條【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重大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專案補助重大手術
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重大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