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乙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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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
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日間留院。
二、「癌症」:係指一種疾病,該疾病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
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
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或原位癌者為限。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
險金。
第四條【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下列保
險金:
一、「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乘以要保書所約定「一般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一般
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二、「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乘以要保書所約定「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
付「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三、「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要保書所約定「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四、「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於醫院住院接受癌症治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
數乘以要保書所約定「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於同一日內分別住進一般病房、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或因癌症住院治療者,
僅得就其中一項住院醫療保險金申請給付,且每次住院給付日數合計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第五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
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第四條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
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